招錄退役軍人:附加稅費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近年來,充分考慮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所作貢獻,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多部門發佈多個稅收優惠文件,幫助退役軍人再就業。但筆者發現,實務中,部分招錄退役士兵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時,未關注附加稅費的計稅依據,從而面臨少繳稅款的風險。


C公司是一家主營市政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公司,2019年度招錄7名退役軍人,C公司在所屬期為2019年6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表“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增值稅減免稅性質一欄,填報“企業招用退役士兵扣減增值稅優惠”稅額填報5250元;《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主表“應納稅額合計”填報570077.80元;而《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費)申報表》增值稅計稅依據中“一般增值稅”一欄稅額也填報了570077.80元。由於C公司增值稅申報表中存在應納增值稅額,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以下簡稱2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稅款減免順序為:在核算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筆者理解,C公司適用21號文件允許減免稅總額均已用於增值稅的減免,且無其他抵減項目。但C公司當期附加稅費申報表計稅依據中“增值稅稅額”一欄的金額,並不等於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而是等於扣減後的增值稅應補稅額。筆者判斷,C公司可能存在附加稅費計稅依據填報錯誤,少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的風險。

招錄退役軍人:附加稅費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究其原因,筆者發現C公司的財務人員沒有認真學習政策,誤以為附加稅費的計稅依據,就是扣減後的增值稅實繳稅額。21號文件對附加稅費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減免次序排在增值稅之後;另一方面,如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未享受減免,則其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通俗地說,享受優惠的企業,其附加稅費的計稅依據應為,享受21號文件稅款減免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因此,C公司本期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費)申報表》增值稅計稅依據中“一般增值稅”一欄稅額不應該等於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合計”的570077.80元,而應該是享受稅收扣減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575327.80元(570077.80+5250)。據此,C公司更正附加稅費申報表,並補繳相應稅款。


筆者發現,上述稅務風險形成的主要原因,是財務人員忽略了21號文件對附加稅費的特殊規定,以常規的增值稅實繳稅額為附加稅費的計算依據。為避免上述稅務風險,筆者建議相關企業財務人員,仔細研讀政策文件,認真參加納稅輔導培訓,全面掌握政策要點,防範稅務風險。


作者:劉天承 張海東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寧波梅山保稅港區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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