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 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監管意見函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777 證券簡稱:新潮能源 公告編號:2020-023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2020年4月27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下發的《監管意見函》(魯證監函[2020]87號),現將《監管意見函》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2020年4月20日,你公司公告了第十屆董事會第四十二次(臨時)會議決議,該決議否決了《關於將公司股東提請的臨時提案(2020年4月16日)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表決的議案》和《關於將公司股東提請的臨時提案(2020年4月17日)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表決的議案》。你公司披露“根據公司與寧波國金陽光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等主體簽署的《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第8.2條第(3)款的約定,寧波國金陽光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已自願將其持有新潮能源股票期間向新潮能源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權利(以下稱“提名權”)予以放棄”。

你公司於2017年6月24日披露的《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中“國金陽光已於2015年12月2日出具《授權委託書》,將持有的新潮能源全部股份對應的股東大會股東表決權、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提名權等權利授予金志昌盛、金志昌順行使”,在此基礎上原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你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報也披露,寧波國金陽光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作出的承諾“本企業已於2015年12月2日出具承諾將持有的新潮實業全部股份對應的股東大會股東表決權、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提名權等權利授予金志昌盛或金志昌順行使”。

現責成你公司董事會分析上述差異原因,並說明你公司對寧波國金陽光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所持股份對應的股東大會股東表決權、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提名權等權利的認定是否存在變化,以及對本次董事會決議效力的重大影響。

本意見函旨在督促你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有關信息,並不代表我局的最終處理決定。我局將根據有關事實和證據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你公司應當在收到該意見函後及時予以披露,並在2日內披露所做出的說明。”

特此公告。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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