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监管意见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0-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监管意见函》(鲁证监函[2020]87号),现将《监管意见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2020年4月20日,你公司公告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该决议否决了《关于将公司股东提请的临时提案(2020年4月16日)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和《关于将公司股东提请的临时提案(2020年4月17日)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你公司披露“根据公司与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主体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8.2条第(3)款的约定,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自愿将其持有新潮能源股票期间向新潮能源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以下称“提名权”)予以放弃”。

你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国金阳光已于2015年12月2日出具《授权委托书》,将持有的新潮能源全部股份对应的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等权利授予金志昌盛、金志昌顺行使”,在此基础上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你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年报也披露,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出的承诺“本企业已于2015年12月2日出具承诺将持有的新潮实业全部股份对应的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等权利授予金志昌盛或金志昌顺行使”。

现责成你公司董事会分析上述差异原因,并说明你公司对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股份对应的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等权利的认定是否存在变化,以及对本次董事会决议效力的重大影响。

本意见函旨在督促你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并不代表我局的最终处理决定。我局将根据有关事实和证据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该意见函后及时予以披露,并在2日内披露所做出的说明。”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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