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金恆邦保險銷售公司兩宗違法行為被罰80萬元

4月22日,遼寧銀保監局公佈了對北京瑞金恆邦保險銷售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的行政處罰信息。

處罰信息顯示,北京瑞金恆邦保險銷售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因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利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為其他機構謀取不當利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

遼寧銀保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對北京瑞金恆邦保險銷售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罰款80萬元。

資料顯示,北京瑞金恆邦保險銷售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10年8月,註冊資本為60000萬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0〕17號

被處罰當事人名稱:北京瑞金恆邦保險銷售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北站路77-1號(621)

主要負責人:李雲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單位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利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為其他機構謀取不當利益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單位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你單位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在2018年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向遼寧**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單位支付信息服務費14825.77萬元。經核實,上述信息服務費實質上是歸還你單位在代理保費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對外借款、借款利息以及相關的稅費和平臺使用費用。

上述行為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與科技公司結算費用的情況說明、 關於墊費業務操作流程的情況說明、借款協議、向科技公司付款發票稅務認證情況統計表、向科技公司付款財務憑證、部分借款墊費的銀行交易記錄、相關任職文件及調查筆錄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50萬元。

二、在2018年至2019年1季度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期間協助合作保險機構將其他渠道業務虛掛為你單位代理業務進行結算,並按照合作保險機構要求將相關的手續費資金支付到其指定賬戶。一是協助國壽財險瀋陽市中心支公司將部分車商渠道業務虛掛你單位的代理業務,共涉及保(批)單21499筆,保費5410.54萬元,手續費資金1457.15萬元;二是協助人保財險瀋陽市分公司將部分車商業務和直銷業務虛掛為你單位代理業務,共涉及保單38635筆,保費8719.49萬元,手續費資金1891.13萬元。

上述行為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人保財險提供的情況說明、人保財險提供的虛掛保費明細、國壽財險關於虛掛車商業務的情況說明、國壽財險虛掛車商業務明細、瑞金恆邦遼分公司關於虛掛業務的情況說明、瑞金恆邦提供的虛掛業務明細、虛掛業務的手續費資金支付憑證、相關任職文件及調查筆錄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30萬元。

你單位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不繳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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