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保險代理公司能否通過轉代理做異地業務?

小保在和同行交流時,經常會被人問起,我是個區域保險代理公司,能否做互聯網保險業務?能否做異地業務?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但又有人追問,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呢?他在異地有資源,有業務。


像這種現象,行業一般有以下兩種運作辦法:


一種是在當地找家代理公司合作,以個人名義(需辦理執業證)將業務出在這家代理公司名下,然後結算;這種是合作關係,等於你是個大業務員(領取佣金),從監管上看比較合規,但記得不要用公司的公賬進行資金流轉。


另外一種是找家全國性的經代公司合作,這又分兩種情況:


一是區域代理公司只要利,不要名。即業務出在這家全國性經代名下,佣金發放給個人(如第一種操作)。


二是區域代理公司即要利,也要名。即業務出在這家全國性經代名下,同時又和這家經代簽訂合作合同,保險公司付手續費給經代,經代再付服務費給區域代理公司。這樣區域代理公司也有資金流水了。也就是所謂的轉代理。


小保認為,第一種以個人名義合作的方式較為合規,處理好執業證頒發和佣金支付問題就行。而第二種關於轉代理是否合規,我們來分析一下:


轉代理,或者叫相互代理,小保找了一下相關監管規定,發現只有保險公司才有所謂相互代理規範的文件,常見財險公司和壽險公司之間的相互代理,而保險中介公司並沒有。


2019年銀保監會下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及《關於做好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了保險公司相互代理的具體要求。《通知》規定,保險公司代理其他保險公司保險業務,應當由法人機構報銀保監會核准,分支機構在法人機構授權下開展相互代理業務。經銀保監會核准後,保險公司到其法人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領取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同時,一家財產保險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險公司業務,一家人身保險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只能代理一家財產保險公司業務。保險公司為保險集團內其他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的,代理保險公司家數可以多於一家。


因此從目前來講,監管並沒有相關規定來規範保險代理公司之間的轉代理問題,那有人要問了,既然沒文件規定,是否就意味著可以做呢?我們來看看一個處罰案例:


浙銀保監罰決字〔2018〕4號


當事人:浙江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經查,某代理存在以下違規行為:超出核准的經營區域從事業務活動。

2017年,某代理通過某保險經紀有限責任公司辦理浙江省外保險業務,保費共計157929.59元。某保險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將保險公司支付的手續費扣除1.5%的費用後,將餘款支付給某代理,共計42223.31元。

綜上,浙江銀保監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某代理上述違規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下同)第二十七條,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三條,浙江銀保監局決定對某代理警告,並罰款人民幣3萬元。

2018年12月20日


所以說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而關於超出經營範圍被處罰的案例就更多了。上個案例是與經紀公司合作,還有和保險公司合作被處罰的。


滬保監罰〔2018〕8號


當事人:某保險銷售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超出核准的經營區域從事相關業務的行為。2017年3月13日,你公司與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代理合同並開展業務,但截止2017年6月30日,你公司並未在上海設立分支機構

,屬於超出核准的經營區域從事相關業務。

你公司存在超出核准的業務範圍、經營區域從事業務活動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責令你公司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

2018年5月4日


這家合作的保險公司同時被處罰:


滬保監罰〔2018〕7號


你公司於2017年3月13日與某保險銷售有限公司開展業務合作,並簽訂了代理合同。某銷售註冊地為北京,截至2017年6月30日,該公司並未在上海設立分支機構,屬於超出核准的經營區域從事業務活動。你公司存在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違規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八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責令你公司改正,

處罰款22萬元。


還有代理公司通過網上平臺對外銷售被處罰的:


陝保監罰2018[8]號


當事人:陝西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經查,2017年期間,陝西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超出核准的經營區域從事業務活動。公司通過某家保險電子交易平臺向陝西省區域外客戶銷售9家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收取佣金49.04萬元。

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73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陝西綠洲保險代理公司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18年4月4日


還有代理公司業務員在外地開展業務被處罰的:


蘇保監罰〔2011〕27號


受處罰單位:南京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2010年,你公司33名業務人員在江蘇以外地區開展保險業務活動,經營區域超出《關於同意設立南京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的批覆》(蘇保監復〔2007〕351號)核准的範圍,同時你公司向上述業務人員支付了佣金。

我局責令你公司改正,並決定對你公司作出警告並處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小保備註:還有其他違規行為)。

2011年6月2日


看完上述處罰案例,你才會發現區域代理就是區域代理,再怎麼變通,

都會有違規風險。再回到第一種業務處理方法,要完全合規的話,還是有很多細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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