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保险代理公司能否通过转代理做异地业务?

小保在和同行交流时,经常会被人问起,我是个区域保险代理公司,能否做互联网保险业务?能否做异地业务?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但又有人追问,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呢?他在异地有资源,有业务。


像这种现象,行业一般有以下两种运作办法:


一种是在当地找家代理公司合作,以个人名义(需办理执业证)将业务出在这家代理公司名下,然后结算;这种是合作关系,等于你是个大业务员(领取佣金),从监管上看比较合规,但记得不要用公司的公账进行资金流转。


另外一种是找家全国性的经代公司合作,这又分两种情况:


一是区域代理公司只要利,不要名。即业务出在这家全国性经代名下,佣金发放给个人(如第一种操作)。


二是区域代理公司即要利,也要名。即业务出在这家全国性经代名下,同时又和这家经代签订合作合同,保险公司付手续费给经代,经代再付服务费给区域代理公司。这样区域代理公司也有资金流水了。也就是所谓的转代理。


小保认为,第一种以个人名义合作的方式较为合规,处理好执业证颁发和佣金支付问题就行。而第二种关于转代理是否合规,我们来分析一下:


转代理,或者叫相互代理,小保找了一下相关监管规定,发现只有保险公司才有所谓相互代理规范的文件,常见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之间的相互代理,而保险中介公司并没有。


2019年银保监会下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做好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具体要求。《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代理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报银保监会核准,分支机构在法人机构授权下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经银保监会核准后,保险公司到其法人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同时,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险公司业务,一家人身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业务。保险公司为保险集团内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保险公司家数可以多于一家。


因此从目前来讲,监管并没有相关规定来规范保险代理公司之间的转代理问题,那有人要问了,既然没文件规定,是否就意味着可以做呢?我们来看看一个处罚案例:


浙银保监罚决字〔2018〕4号


当事人:浙江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经查,某代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超出核准的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2017年,某代理通过某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浙江省外保险业务,保费共计157929.59元。某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将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扣除1.5%的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某代理,共计42223.31元。

综上,浙江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某代理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下同)第二十七条,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某代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2018年12月20日


所以说这种做法是不可以的。而关于超出经营范围被处罚的案例就更多了。上个案例是与经纪公司合作,还有和保险公司合作被处罚的。


沪保监罚〔2018〕8号


当事人: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超出核准的经营区域从事相关业务的行为。2017年3月13日,你公司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并开展业务,但截止2017年6月30日,你公司并未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

,属于超出核准的经营区域从事相关业务。

你公司存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2018年5月4日


这家合作的保险公司同时被处罚:


沪保监罚〔2018〕7号


你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与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并签订了代理合同。某销售注册地为北京,截至2017年6月30日,该公司并未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属于超出核准的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你公司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

处罚款22万元。


还有代理公司通过网上平台对外销售被处罚的:


陕保监罚2018[8]号


当事人:陕西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期间,陕西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超出核准的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公司通过某家保险电子交易平台向陕西省区域外客户销售9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收取佣金49.04万元。

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73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陕西绿洲保险代理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4月4日


还有代理公司业务员在外地开展业务被处罚的:


苏保监罚〔2011〕27号


受处罚单位:南京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2010年,你公司33名业务人员在江苏以外地区开展保险业务活动,经营区域超出《关于同意设立南京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苏保监复〔2007〕351号)核准的范围,同时你公司向上述业务人员支付了佣金。

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小保备注:还有其他违规行为)。

2011年6月2日


看完上述处罚案例,你才会发现区域代理就是区域代理,再怎么变通,

都会有违规风险。再回到第一种业务处理方法,要完全合规的话,还是有很多细节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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