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一犯再犯,一團夥非法持有使用假幣很猖狂

近日,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使用假幣罪,判處鄭某、劉某梅、吳某、劉某一年到二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案說法】一犯再犯,一團夥非法持有使用假幣很猖狂


案情回顧

2019年3月,鄭某攜帶13500元的假幣與同夥劉某梅、劉某根、劉某、謝某來到湘鄉市,通過購買少量商品換取零散真幣,後被受害群眾舉報,警方將除鄭某外其他人抓獲,現場繳獲假幣9900元。

2019年9月,鄭某及劉某梅、劉某、吳某沒有收手,抱著僥倖心理,攜帶10000元假幣來到湘潭市區,故技重施,通過購買少量商品換取零散真幣,而後被警方抓獲,現場收繳假幣700元。

2019年12月,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檢察院以鄭某、劉某梅、吳某、劉某涉嫌非法持有、使用假幣罪提起公訴。

值得注意的是,該團伙中所有成員均是慣犯,其中鄭某因持有、使用假幣在2000年被判刑;劉某梅已被拘留兩次,本次是第三次被拘;吳某和劉某都被拘留過一次,本次均是二進宮。


【以案說法】一犯再犯,一團夥非法持有使用假幣很猖狂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在此承辦檢察官也想提醒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在發現有人持有或使用假幣時,應積極勸其上繳或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我們在收取紙幣時要仔細查驗,讓假幣無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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