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新冠疫情期間遠程受理公證文書的新政令述評 | 第十四輯 律政人帶您走進國際公證

法國新冠疫情期間遠程受理公證文書的新政令述評 | 第十四輯 律政人帶您走進國際公證


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證處 蔡勇


為了保障新冠疫情期間“公證公共服務的延續性”,法國政府於2020年4月3日通過了《第2020-395號關於在衛生緊急狀態期間允許遠程簽署公證文書的政令》(以下簡稱“2020年4月3日政令”),並於4月4日在官方日報上發佈。這項政令臨時性打破了2005年8月5日修改的《1971年11月26日第71-941號關於公證人制作之文書的政令》(以下簡稱“關於公證人制作之文書的政令”)中身處不同地方的當事人在申辦公證時,必須前往所在地的公證人事務所,由各自的公證人通過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批准的遠程視頻系統共同協作辦理的實質性規定;疫情期間,新的政令臨時允許公證人在不用面見當事人的情況下,通過安全的遠程視頻會議工具為各方當事人辦理公證文書。


法國政府出臺新政令的主要原因,是自法國爆發嚴重的新冠疫情以來,公證人事務所因管制措施而被迫關門,公證人無法為客戶辦理不動產交易文書,導致全國不動產市場陷入了事實上的“停擺”狀態,法國司法部長和住房部長均期望新的臨時措施可以重啟法國不動產市場的交易活動。

1 細節解讀

2020年4月3日政令規定:自政令發佈的次日起,直至衛生緊急狀態宣佈結束之日後的一個月內,公證人可以在各方當事人不在現場的情況下,通過遠程視頻會議受理公證文書;公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交流,以及公證人對當事人意見或聲明的收集,必須通過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所批准的專業遠程視頻軟件進行,必須確保當事人的身份驗證以及文書內容的完整性和私密性;公證人在收集前述當事人意見或聲明的同時,應按照2017年9月28日政令的規定收集當事人的合格電子簽名;公證人當場使用其加密電子簽名簽署文書後,電子公證文書即時生成。

法國議會通過的衛生緊急狀態法令於2020年3月25日生效,為期兩月。以此計算的話,在不考慮緊急狀態延長可能性的前提下,公證人截止到2020年6月24日,均可在當事人不在現場的情況下遠程受理公證文書。

實際上,自2005年8月5日政令修改了《關於公證人制作之文書的政令》起,遠程視頻公證在法國就已經成為法律上的事實,差別在於修改後的《關於公證人制作之文書的政令》要求契約各方當事人必須出現在各自公證人的面前,以遠程視頻會議的形式完成電子公證文書的簽署,該政令所指的“遠程”僅是指契約當事人之間的遠程。而新政令則暫時取消了當事人必須面見公證人的苛求,不僅實現了契約當事人之間的“遠程”,也包括了公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遠程”。

新的公證程序要求必須配備三個信息化工具:一是安全的遠程視頻軟件;二是當事人的安全電子簽名;三是公證人的加密數字簽名。

第三項工具早已不是障礙,2007年,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就開發了公證人的加密電子簽名工具--“REAL”優盾,被業內外人士公認為是成功的典範。

關於安全的遠程視頻軟件,它必須經過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批准並具備身份識別功能,禁止使用Skype、Zoom或WhatsApp等大眾化軟件。到目前為止,LifeSize是獲得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批准的唯一遠程視頻工具。

關於當事人的安全電子簽名。由於之前的電子公證文書都必須是在當事人面見公證人的前提下完成,當事人在電子公證文書上的簽名實際上是在電子簽名板上的“手寫簽名圖形”,只有公證人的簽名才是真正的加密數字簽名,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無需也並沒有專門為當事人開發安全的電子簽名工具。但是在新程序之下,由於沒有公證人的現場核驗,當事人電子簽名中篡改身份的風險劇增,因此只能求助於可信第三方提供安全的電子簽名工具。目前唯一獲得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授權的安全電子簽名提供商是DocuSign。

2 跨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

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於2020年4月4日發佈新聞公報,對此項政令表示歡迎。公報表示,在法國正遭遇空前的公共衛生危機之時,這項政令體現了平衡、務實的態度,並且強化了製作公證文書的安全性要求。政令突出了公證人與當事人進行充分交流的重要性,強調了公證文書之公文書效力的根基。

作為政令所指定的遠程信息系統的唯一批准機構,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重申,(公證文書的)公文書效力不僅僅在於它是一種安全機制,還在於公證人與客戶之間的高質量諮詢和互動,這有助於啟發顧客準確地表達意願。

新聞公報指出,隨著技術的發展,採用經過公證行業認證的安全視頻工具不會損害公文書的本質,公證人應關注的關鍵問題,是必須保持公文書效力的完整性和性質不變。

事實上,這項新政令正是在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負責人的力推下出臺的。法國《回聲報》以“遠程公證文書,一個嶄新的階段”為題,對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第一副主席David Ambrosiano進行了專訪,David Ambrosiano表示,法國公證的信息化已經跨過了兩個重要階段:2008年簽署了第1份電子公證文書,目前法國90%以上的公證文書均以電子文書形式作成;2018年,實現了遠程簽署公證文書,契約當事人在各自公證人的事務所裡以遠程視頻會議的形式簽署文書,其效果相當於他們在同一家公證人事務所申辦公證事務。

隨著2020年4月3日政令的頒佈,通過這種新的“遠程視頻受理文書”方式,公證人又邁進了一個新的階段:公證人和客戶完全通過信息化工具進行會面。

3 爭 論

事實上,新政令的出臺引發了不小的爭議。

巴黎二大法學教授格里馬蒂、魯昂大學法學教授吉斯貝爾和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前主席Bernard Reynis共同撰文,對新政令進行了解讀,並提出了一些疑問。

其中最關鍵的問題,是新政令之下公證人在受理文書時的角色是否發生了改變,並是否會進而影響到公證文書的根基—公文書效力。作為最典型的公文書,公證文書具有民事程序中的最高等級證據效力,非經公文書偽造之訴的特殊程序不得被推翻。這就要求必須對當事人的身份進行嚴格的審查,《關於公證人制作之文書的政令》第5條將這個審查義務歸給為公證人的責任。而在新政令下,對當事人進行身份審查的任務不再由公證人單獨承擔,至少要“分享”給電子簽名服務商共同行使,否則當事人無法獲得一個合格的電子簽名。這個“分享”是無可避免的,因為在公證人無法看到當事人“肉身”的情況下,通過合格電子簽名對其進行身份核驗的能力並不屬於公證人,而是屬於計算機專家。

其次就是,如果這一臨時措施在今後轉變為常態設置,驗證當事人電子簽名的任務可否由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來承擔?在此情況下,公證行為的實施將完全掌控在體現公文書根基的公務助理人員職責之內。甚至在將來,公共當局可以自己向公民提供合格的電子簽名工具,並將其嵌入公民身份證件的芯片中,這樣,可信第三方就是國家。在2005年修改《關於公證人制作之文書的政令》的政令起草之時,政府當局已經意識到了這一點。

在公證行業內,許多公證人為政府的新舉措歡呼雀躍,慶賀在新技術應用中邁進了一大步,在他們看來,這項政令雖然只是新冠疫情期間的臨時性措施,但已經是一大歷史進步。但是,行業內反對的聲音也很激烈。例如,第112屆法國公證人大會不動產委員會主席、公證人Vivien Streiff認為,在遠程視頻會議中,公證人的感官只能接收到揚聲器和攝像頭所傳遞的信息,這與面對面的交流存在巨大的差別。還有一些公證人雖然並不反對新的遠程視頻公證程序,但是對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把商業公司DocuSign作為安全電子簽名的提供商表達了不滿,認為這違背了法國公證數十年來信息工具不外包的傳統,具有一定的數據安全隱患。並且,對當事人進行身份驗證屬於公務助理人員(公證人)的職責,這也是公文書效力的根基之一。把身份驗證的職能外包給不具有公共職能的第三方私企,無疑將威脅到公證文書的效力。

4 最高行政法院的裁決

2020年4月15日,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就一位公證人的訴求作出了判決,裁定2020年4月3日政令合法。

這位公證人質疑了2020年4月3日政令的合法性,要求最高行政法院中止該政令的實施。這名公證人認為,這項有爭議的政令免除了公證人面對面受理當事人文書的義務,違反了《民法典》第1371條中“公文書中由公務助理人員親自完成或確認的事實,具有公文書偽造之訴才能推翻的效力”的原則。意即是,這位公證人認為,《民法典》第1371條中所指的“親自”必須是“公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面對面”。

公務助理人員(公證人)製作的公文書(公證文書)被賦予了增強的證據效力,其製作程序理應符合1803年《公證組織法》(即《風月法》)、《民法典》和《關於公證人制作之文書的政令》所規定的要式。其中公證人是否必須按照《關於公證人制作之文書的政令》的規定“面對面”地接待當事人,自法國立法引入電子公證文書以來一直是爭論的話題。最高行政法院的此次判決成為該爭論的第一個司法答覆。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並沒有任何(議會通過的)法律條文規定公證人必須面對面地接待當事人,這僅是《關於公證人制作之文書的政令》的強制性要求。2020年4月3日政令只是臨時修改了《關於公證人制作之文書的政令》的規定,因此最高行政法院裁定2020年4月3日政令並不違法。

5 海外視頻公證,意外的驚喜?

自2019年1月1日起,法國停止了駐外使領館辦理公證事務的職能,從此,法國的海外僑民再也無法通過外交官員辦理遺囑、婚姻契約、委託書等公證文書。根據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發布的建議,居住在承認大陸法系公證制度的89個國際公證聯盟成員國(包括中國)的法國僑民可以向當地公證人求助。而對於居住在美國等非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國僑民,則無任何替代性解決方案。

雖然只是臨時性措施,但對於250萬僑居海外的法國公民來講,短期內這無疑是一個福音。格里馬蒂教授等在前述文章中指出,根據新政令,客戶不再需要與公證人面對面,那麼就再也沒有理由強制客戶必須在法國境內申辦公證;公證人的任務是接收當事人的意願,其職權管轄地是接收當事人意願的地點,而非當事人“發送”意願的地點。因此,在這段特殊時期內,公證人也臨時獲得了為海外法國僑民受理公證文書的職權。

筆者在社交網站LinkedIn(領英)上進行了搜索,發現有不少法國公證人發佈動態,他們已經採用新模式為海外顧客製作了公證文書。

6 結 語

筆者認為,公證文書屬於公文書,公證活動是依照國家授權提供的一種公共司法服務,公證程序的制訂屬於政府的職權,公證行業協會或任何公證機構都無權任意修改或擴大公證程序規則的適用範圍。公證活動中的任何技術創新都必須在法律規範的框架內進行。法國公證人的經驗表明,公證行業可以努力推動程序規則甚至法律的修改來實現技術創新的目的,但是在法律規則修訂之前,任何技術創新都不能隨意突破規則,否則就會損害公證的公信力,動搖其公文書效力的基礎。


法國新冠疫情期間遠程受理公證文書的新政令述評 | 第十四輯 律政人帶您走進國際公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