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的被扣工資,該怎麼辦?我是不是該理解公司?

你是我握不住的殤


個人為: 2月份和3月1日不發工資和1月份拖欠工資可以理解,具體可參考以下思路:

《民法總則》第八章民事責任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結合《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的相關規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具有突發性、公眾具有不可預見性,已觸發並滿足部分“不可抗力”的相關條件,特別是在工程建設領域,許多地方政府發文已明確“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所以2月份和3月1日你未上班,企業不發工資是可以理解的,也符合相關規定,但在程序上應有與你協商的過程,但最終結果,企業是可以不支付你工資的。

2、1月份工資,同上原因,若企業延遲發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還得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來論,雖然疫情觸發部分“不可抗力”的條款,但是如果企業自身有能力克服的,即:有能力支付工資,而以疫情為由拒不支付且無期限拖延的,你可以依法追討,但一旦你啟用法律手段,那你也就別想在這家企業幹下去了,所以,你得結合自身的情況來判斷,是否現在就啟用法律手段。

所以:A、若你還需要這份工作,暫時也還沒有合適的去處的話,就忍一忍,理解公司吧;B、若你本就有跳槽的打算,結合現在公司這個現狀,那你就可以啟用法律手段來追討1月份的工資,但是疫情當前,無論第一輪勞動仲裁,還是第二輪訴訟,最可能的結果就是讓你們協商,同時限期公司在一定期限內支付你1月份工資。

我是老塵,希望我的回答能助你解惑。


老塵不沉


疫情期間單位因員工未上班調整工資符合政策規定。一月份工資不給是違法的,至少應支付生活費。


葛容律師


首先,3月1日週日,屬於休息日,沒上班企業可以不支付工資給你。

其次,一月份工資,現在沒有發放,屬於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可到當地人社局投訴處理或打電話投訴處理,也可以通過當地市12345政府熱線投訴處理。

再次,亂扣錢也屬於剋扣工資的違法行為。可先與企業協商處理,問清楚原因,再進行投訴處理。

最後,疫情期間,企業與員工都是一條鏈子,企業倒閉,員工失業(因為現在很多企業都停止招聘);企業缺了員工,企業也經營不了。因此,在勞資方面儘量協商解決,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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