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發文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


  為進一步支持穩就業、保就業、促消費,助力構建新發展格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註欄註明“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字樣。


  二、對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2月4日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的解讀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關於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要出臺《公告》?


  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後,為儘可能使大多數納稅人在預扣預繳環節就精準預繳稅款、提前享受改革紅利,參考國際通行做法,對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采取累計預扣法來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這樣大部分僅有一處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預繳稅款與全年應納稅款一致,次年就不用再進行彙算清繳,辦稅負擔得以有效減輕。從新稅制實施首年情況看,這一預扣預繳制度安排發揮了積極有效作用,相當部分納稅人預繳階段即充分享受改革紅利並且不用辦理彙算清繳。但也發現,有部分固定從一處取薪且年收入低於6萬元的納稅人,雖然全年算賬不用繳稅,但因其各月間收入波動較大或者前高後低等原因,年中無法判斷全年所得情況而某一個或幾個月份被預扣預繳了稅款,年度終了後仍需申請退稅。


  對此,考慮到新稅制實施已有一個完整的納稅週期,納稅人也有了執行新稅制後的全年收入納稅數據,對該部分工作穩定且年收入低於6萬元的群體,在享受原稅改紅利基礎上,可對其稅款預扣預繳方法進行優化,進一步減輕其辦稅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統籌考慮納稅人預扣預繳階段稅收負擔和財政收入穩定性,出臺了《公告》,這也有助於更好地支持穩就業、保就業、促消費,助力構建新發展格局。


  二、《公告》優化了哪些納稅人的預扣預繳方法?


  《公告》主要優化了兩類納稅人的預扣預繳方法:


  一是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單位扣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具體來說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僱並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二是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如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同樣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取酬且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申報了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勞務報酬(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取得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 


  【例】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單位員工。A單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為小李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假設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計54000元,則小李2021年可適用本公告。


  【例】小趙2020年3-12月在B單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設小趙2021年還在B單位工作,但因其上年並非都在B單位,則不適用本公告。


稅務總局發文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


  三、優化後的預扣預繳方法是什麼?


  對符合《公告》規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納稅年度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不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同時,依據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仍應按稅法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例】小張為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2021年,A單位1月給其發放10000元工資,2-12月每月發放4000元工資。在不考慮“三險一金”等各項扣除情況下,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小張1月需預繳個稅(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無需預繳個稅;全年算賬,因其年收入不足6萬元,故通過彙算清繳可退稅150元。採用本公告規定的新預扣預繳方法後,小張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計減除費用6萬元而無需預繳稅款,年度終了也就不用辦理彙算清繳。


  【例】小周為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2021年,A單位每月給其發放工資8000元、個人按國家標準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在不考慮其他扣除情況下,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小周每月需預繳個稅30元。採用本公告規定的新預扣預繳方法後,1-7月份,小周因其累計收入(8000×7個月=56000元)不足6萬元而無需繳稅;從8月份起,小張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每月需要預扣預繳的稅款計算如下:


  8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說明的是,對符合本《公告》條件的納稅人,如扣繳義務人預計本年度發放給其的收入將超過6萬元,納稅人需要納稅記錄或者本人有多處所得合併後全年收入預計超過6萬元等原因,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可在當年1月份稅款扣繳申報前經雙方確認後,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並預繳個人所得稅。


  【例】上例中,假設A單位預計2021年為小周全年發放工資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資發放前和小周確認後,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每月扣繳申報30元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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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告》出臺後,扣繳義務人該如何操作?


  採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和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扣繳功能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在計算並預扣本年度1月份個人所得稅時,系統會根據上一年度扣繳申報情況,自動彙總並提示可能符合條件的員工名單,扣繳義務人根據實際情況核對、確認後,即可按本《公告》規定的方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採用紙質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則需根據上一年度扣繳申報情況,判斷符合《公告》規定的納稅人,再按本公告執行,並需從當年1月份稅款扣繳申報起,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註欄填寫“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


  五、《公告》實施時間是什麼?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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