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撫州臨川區法院信用卡透支糾紛案件審判工作標準

一、法律關係

1.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①如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由髮卡銀行所在地法院管轄,按原告的主體資格確定管轄;

②如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則按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地點的法院為管轄法院;

③如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髮卡銀行與持卡人產生糾紛,由髮卡銀行具體辦理信用卡申領手續的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且髮卡銀行的分支機構具有獨立的營業執照和信用卡授信審批權限,則該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轄權。


2.如何確定原告主體資格

①如信用卡申領表或領用合約上註明了髮卡銀行的具體分支機構,且該分支機構具有獨立的營業執照,髮卡銀行應以該分支機構作為原告起訴。

②如信用卡申領表或領用合約上未註明髮卡銀行的具體分支機構,髮卡銀行應以其具有信用卡授信審批權限的分支機構作為原告起訴。髮卡銀行具有信用卡授信審批權限的分支機構一般為髮卡銀行的信用卡中心或省一級分行。在北京地區,因部分發卡銀行的信用卡中心北京分中心無營業執照,髮卡銀行的信用卡中心為方便訴訟,通常委託該行北京市分行或總行營業部作為原告進行起訴。

③髮卡銀行的分支機構針對其特定客戶群體發行信用卡,如該分支機構具有獨立的營業執照和信用卡授信審批權限,可以作為原告起訴。

④ 髮卡銀行的儲蓄所、分理處、營業部、二級支行等不具有獨立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不能作為原告起訴。

⑤持卡人取現和消費的收單銀行(髮卡銀行除外)及特約商戶不得作為原告進行起訴。


3.如何確定被告主體資格

①在申領附屬卡的情形下,髮卡銀行將主卡持卡人和附屬卡持卡人作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對信用卡的欠款承擔還款責任,如果信用卡領用合約中沒有對附屬持卡人還款責任問題作出特別約定,且髮卡銀行沒有證據證明主卡持卡人喪失了償還能力,附屬卡持卡人不承擔償還信用卡欠款的責任。

②在申領單位卡的情形下,持卡人使用單位卡發生透支的,由其單位承擔透支金額,髮卡銀行不能將持卡人作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償還欠款的責任。

③在信用卡存在抵押、質押的情形下,髮卡銀行可以將持卡人與抵押人、質押人作為共同被告一併起訴。

二、合同成立

1.非持卡人本人申領信用卡的情形

持卡人辯稱其從未填寫過信用卡申領表,信用卡申領表上持卡人的簽名系偽造,本人未收到過信用卡,亦未激活或使用過涉案信用卡進行消費。

筆跡鑑定結論表明信用卡申領表上申請人欄處的簽名與持卡人的簽名並非同一人書寫,且髮卡銀行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持卡人曾激活或使用過涉案信用卡,人民法院對髮卡銀行要求持卡人償還透支本金、利息及費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非持卡人本人消費信用卡的情形

①持卡人本人填寫信用卡申領表,但未收到或激活信用卡,由髮卡銀行對向持卡人送達信用卡或持卡人激活信用卡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如髮卡銀行無法提供向持卡人送達信用卡,亦無法提供持卡人激活信用卡的證據,人民法院對髮卡銀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②他人基於某種原因要求持卡人協助辦理信用卡,持卡人本人填寫信用卡申領表,收到信用卡後交予他人使用或者填寫他人地址要求髮卡銀行將信用卡郵寄給他人。信用卡被他人消費後,持卡人以本人未實際使用信用卡為由拒絕還款,人民法院對髮卡銀行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③持卡人雖填寫了信用卡申領表,但是在未收到信用卡片前即通知髮卡銀行客服要求停辦信用卡,後髮卡銀行寄出信用卡後被他人開卡消費,人民法院應結合信用卡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承諾的時間節點判斷合同是否成立,進而判斷是否支持持卡人的主張。

④持卡人出借信用卡給他人使用的,髮卡銀行請求持卡人承擔交易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出借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借用人追償。

三、合同效力

1.關於免責條款的效力認定

①髮卡銀行應對其已盡《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髮卡銀行要求申請人抄錄一遍上述表述後進行簽字,持卡人抄寫銀行卡申領表中關於“已閱讀並瞭解免責限責條款,並同意接受上述條款內容”等聲明並簽字的,可以認定髮卡銀行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有相反證據推翻的情形除外。

②信用卡有效期屆滿後續發新卡的,髮卡銀行無需對繼續使用的信用卡格式合同中的免責、限責條款再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新的格式文本中有不同規定的情形除外。

2.關於透支利息條款的效力認定

①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持卡人以該利率明顯高於現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同期同類逾期貸款的利率為由提出應依法進行調整的意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在免息還款期內償還全部款項,無須支付非現金交易的利息。否則,自發卡銀行記賬日按照全部透支額度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持卡人以上述條款加重其透支責任,請求不支付已償還部分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3.關於透支複利、滯納金、超限費條款的效力認定

①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信用卡透支按月計收復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而調整。髮卡銀行以此為由要求持卡人支付複利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持卡人辯稱髮卡銀行不僅對逾期貸款按透支利率收取利息,還收取複利,明顯高於現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應依法進行調整,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當持卡人賬戶欠款總額超過信用卡限額時,髮卡銀行對持卡人按月收取超限費,持卡人以該約定有違公平原則,加重持卡人負擔,主張對超限費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③髮卡銀行在請求持卡人給付複利的同時,還請求支付滯納金或違約金的,持卡人抗辯或者反訴稱違約金過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4.關於其他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

①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持卡人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銀行渠道或營業網點申請掛失,髮卡銀行在合理時間內辦妥掛失手續後24小時內的風險責任由持卡人承擔。持卡人以該約定違反了公平原則,減免了髮卡銀行的責任、加重了持卡人的責任為由請求不承擔掛失生效後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掛失生效後的損失是因持卡人欺詐行為所致或者其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所致的情形除外。持卡人自願承擔上述欠款後,又請求髮卡銀行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髮卡銀行承諾對持卡人掛失前的損失全部或者部分承擔責任,持卡人請求髮卡銀行依據其承諾承擔相應的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信用卡有效期屆滿後,若擔保人未提出書面退保要求,視同擔保人繼續為持卡人擔保。信用卡有效期屆滿後銀行不再專門通知擔保人。保證人以髮卡銀行未盡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增加其擔保的範圍和延長保證期間,加重其擔保責任為由請求確認該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③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持卡人不得以與特約商戶之間的糾紛拒絕向髮卡銀行付款。髮卡銀行基於上述約定請求持卡人給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持卡人有證據證明存在特約商戶與髮卡人為同一人等髮卡人與特約商戶具有“實質經濟上一體利益關係”的情形除外。

④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持卡人可能承擔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信貸記錄不良而導致的不良影響,客戶認可並知曉可能產生的後果。持卡人以上述約定免除髮卡銀行錯誤進行信貸記錄責任為由、請求髮卡銀行承擔因髮卡銀行錯誤記錄信貸記錄導致持卡人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⑤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銀行在實現債權過程中發生的所有費用均由持卡人承擔,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委託費、律師費等。持卡人以上述約定加重其責任,請求確認其應在相關法律規定的合理費用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民刑交叉情形下合同效力的認定

①持卡人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髮卡銀行未請求撤銷銀行卡合同,而是以合同有效為由請求持卡人給付透支款本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持卡人惡意透支構成犯罪,髮卡銀行以主合同有效、從合同有效為由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擔保人有證據證明存在《擔保法》第三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條規定情形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四、合同履行

1.現金分期業務

髮卡銀行主張要求持卡人償還未償還的預借現金的本金及分期手續費的,應當對雙方就現金分期業務的開通及使用達成一致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①髮卡銀行和持卡人就現金分期業務存在書面合同的,髮卡銀行提供書面合同即可證明雙方存在現金分期業務,對預借現金及分期手續費予以約定,人民法院對其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②髮卡銀行和持卡人通過書面合同以外的方式開通現金分期業務的,應當提供具體的開通方式予以佐證,比如通過電話的方式開通,須提供電話錄音。在錄音證據中,雙方就本金及分期手續費等權利義務達成一致的,法院對其主張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③髮卡銀行無法就現金分期業務的開通提供證據,或雖提供開通證據的但未能就分期手續費進行明確約定的,髮卡銀行能夠提供向持卡人同名賬戶轉賬記錄的,法院對現金分期業務中未還本金部分予以支持,但對主張的分期手續費予以駁回。

④髮卡銀行無法就現金分期業務的開通提供開通證據的,亦未能提供向持卡人同名賬戶轉賬記錄的,人民法院對其要求償還現金分期的未還本金及分期手續費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2.取消滯納金規定

①釋明銀行對於2017年1月1日之後的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準確表述。

②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髮卡銀行“對收費標準進行調整,將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為生效,無需通知持卡人”等類似表述,則髮卡銀行通過公告的方式取消滯納金和收取違約金,視為髮卡銀行對違約金的收取向持卡人進行告知,雙方就收取違約金的權利義務達成合意。據此,髮卡銀行要求按照公告的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收取相應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對於違約金不得再計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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