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行駛中,乘客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其他人一腳踢開乘客造成乘客死亡,踢乘客的人應該負什麼責任?

柏拉圖4799


一腳踢開搶奪方向盤的人,此人雖然不能算為英雄。但至少可以說是臨危不懼、見義勇為,是一條漢子,值得讚賞。

在公交車行駛的過程中,一般都是不允許與司機講話的,因為司機的行為關乎著全車人的安全。如果有乘客打司機或者搶奪方向盤,這是極其危險的行為。按照《刑法》上的規定,就構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要被判刑和坐牢的。



如果在行駛在公交車上,真的發生了這種行為。那麼膽小的乘客都會嚇得驚慌失措的,這時有人竟然在關鍵時候一腳踢開鬧事的乘客。那麼這個人的行為就是一種見義勇為行為,就是一種正當防衛行為,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對於這種行為不應當負任何責任。

即使造成了這位不法侵害的乘客死亡,那這種死亡也是見義勇為者無法預料和無法控制的。並且按常理說,踢一腳一般不會造成人死亡的,之所以一腳將該名乘客踢死,說明該名乘客身體較弱或者有其他疾病引起的死亡。

所以這位見義勇為者在關鍵時候救了大家一命,功德無量,是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的。並且在必要的時候,對於這樣的人還應當予以表揚。

不知道你是否同意?


法重情深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的情況時有發生,幸好車上有一些見義勇為的乘客及時的制止,才化險為夷,真是觸目驚心!

1、2017年9月24日5點20左右,一輛從江西開往長沙的大巴車行駛到瀏陽蕉溪嶺隧道時,一名男乘客因吸毒後產生幻覺,突然撲向司機,搶過大巴車的方向盤,司機避讓不及,一下撞上隧道的牆壁,隨後,男子又拎起車上的備用安全錘,企圖襲擊售票員和乘客,關鍵時刻,幾個男乘客挺身而出,救了一車人。


2、2018年4月20日,在湖南的京港澳高速公路上,一中男子要求司機停車,司機告訴他高速公路上是不能停車的,他立即搶奪司機的方向盤導致車輛左右搖晃得非常厲害,差點車毀人亡。隨後,一乘客用腳踹他,使他差點飛出窗外。過了一段時間,司機將車停至臨時休息區後報警。經民警調查,他的行為觸犯危及他人罪,被帶回警局處理。


3、2018年7月4日傍晚6點多,莆田252路上出現驚險一幕,一名男乘客因多投了兩元,就怪司機亂收費,一陣謾罵後,還上前搶奪方向盤,導致公交車撞上道路中間的隔離護欄,導致車上多名乘客摔倒。



踢得好,踢得妙,踢得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的人呱呱叫,這是見義勇為的行為,不需負責任!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是廣大市民的主要方式之一,車內安全需要大家共同維護。

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出手制止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的人繼續做出危害乘客安全的行為,是英雄所為,是見義勇為的行為,是在危害發生時採取的正當防衛行為。雖然踢死了打司機搶方向盤的人,但卻保護了車上其他乘客的安全 ,因此不必承擔法律責任!

2、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警察可以開槍擊斃罪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無論因為何種原因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的行為都是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行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因為這種行為危害性極大,如果不能及時制止就會造成車毀人亡的慘劇,我們不是警察,沒有槍,也沒有權利打死罪犯,但是在為了保護一車人的情況下踢了罪犯一跤致其死亡,是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


社會需要公正需要正能量需要正義,所以希望立法部門在設立相關法律法規的時候給正義者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千萬別寒了見義勇為者的心。希望我們的社會更加和諧穩定!


天使寶貝樂樂


這種情況有類似的,前幾天報道了一起,兩個小賊騎摩托搶劫,後面被一個開面包車的小夥看見就去追,造成騎摩托的兩個小賊慌不擇路撞上路墩子,兩人當場死亡。後面這個開車的小夥子被兩個小賊的家屬告到法院,要求賠償80萬,後面一審,和二審都駁回了。最後不僅沒判刑,還頒發了一個見義勇為的獎!還給了五萬元的獎金!好像是在杭州還是廣東。就前幾天的事情。

這個就可以作為題主的參考了,搶奪公交車方向盤,這叫做,危害公共安全罪。你上去處置,造成人員死亡的,不僅不會判,可能還會獎勵。因為你屬於見義勇為,在見義勇為期間,造成的傷害不屬於主觀故意,故肯定不會有事。放心!


大洋芋與小咪渣


我還真經歷過,那年是我在部隊休假回家,公交車上一個酒鬼搶方向盤,我是給丫直接拽過來一嘴巴子一腳(肋骨骨折4根),然後司機停車報警,警察來了以後我們一起去的派出所,(另外一個警察送那個人去的醫院)我是啥事沒有,證件給警察一看,警察就樂了,還說這貨活該,點背。我正要有那個人家裡來人了,是他兒子,說讓我賠錢,警察直接說了,錢不用賠了,等你爸檢查完看看沒事就拘留了。

公交公司後來獎勵我1萬塊錢。


耗子拿著刀滿街找大貓


這一腳踢開的行為性質如何?

個人認為這名踢人者已經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在正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毆打司機、搶奪方向盤,是十分惡劣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勇敢地站出來制止該乘客,本身是屬於見義勇為。但是,為什麼我說這個人最終涉嫌故意殺人呢?

因為他超過了“度”!要制止鬧事的乘客,可以採取喝止和將其按倒等方式,並不是只有猛烈地對其進行踢打。

同時,題目中說的是一腳踢開乘客,隨即這名乘客就因為這一腳而喪命。要想一腳踢開一個普通的成年人尚且不易,更何況要一腳踢死一個人!由此我們可以想象這一腳有多重。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體力有基本的認識,他清楚的知道這一腳重重地下去可能會造成的重傷或者死亡後果。可是他沒有很好的控制自己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就應當為自己的過當行為買單。

責任承擔

首先,刑事責任上,他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是鑑於其初衷是為了制止不法行為,屬於是情節較輕,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應當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同時,還可以適用總則中關於緩刑制度的相關規定。

其次,民事責任承擔上,因為其行為侵犯了死者的生命權,需要因此承擔侵權責任賠償責任。

見義勇為是好事,但是凡事要講求方式方法和把握度,不能太過度!


劉輝律師


本人在零2年由彰武去甘旗卡途中,遇到這種事情,客車售票員與新上車的醉漢不知為什麼發生了爭吵,隨後灑潑,數次掌摑醉漢頭部,醉漢雖怒,卻振振有詞:好男不跟女鬥,隨之與開車的男司機衝突,爭搶方向盤,滿車人驚慌,司機停車,醉漢被女票員撕扯著滾下車起不來,由於冬季雪地,車上人怕醉漢凍死,又拉上車送到途中一派出所。醉漢雖有酒瘋,而這售票女也太強勢,這事不知別人怎麼看?


綠野佳峰


問答以後的問題先經過腦子好吧。把倆件事混做一團來講,事不明,理怎麼清,簡直是胡說八道。

搶奪方向盤

踢人致死

是倆碼事,先分開就完了。

前者,嚴重,極端的危害公共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可以考慮極刑。不能把公眾的人身安全放在輕薄的法律文書。個人認為比故意殺人更狠,所以證據充分時候,可以考慮極刑。

後者若以殺人罪論處有失偏頗。若飛踹一腳才能更哈的解決問題,並不能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問題是取證極難。這可先判定其搶奪方向盤的危害程度。已經在嚴重極端的情況下,可以考慮當事人的沒有時間考慮了。


日月同輝7775


搶奪司機方向盤,造成車禍,全車人進太平間。踢死那個禍害救全車人。有次我坐大巴,我坐在上車口位置,大巴加油,加完上車,剛好一個大叔踏上第一臺階,點火吸菸,被我奪過來,捏熄滅了,不然全車人變烤全羊。那大叔站不穩摔了下去,大叔想打我,司機跟一起乘客一起怒對大叔。他打我肯定還手,有監控他禍害人。


劉開11111111


我不是開公交的。我開專線長途的,從安徽跑溫州,98年的時候碰到一次,從南京路過上了一個人,才出中央門突然跑前面喊的要停車,我說這不能停到前面能停我給你停,他就過來抓我方向盤,讓我一肘子打車門口了,讓客人過去按在那了,太嚇人了。真是什麼人都有。


漂泊半生19


我想說說我的經歷,有一次我做公交車和我前面乘客刷卡時間很接近,司機非說我沒刷上,我很確認我刷了,因為我刷卡會注意卡上的次數變化。我給司機解釋,司機不聽,還有那種沒錢別坐車的意思,最可氣的是車上有個傻逼孩,還和司機一起懟我,最後理智戰勝衝動,我默默的下了車(終點站就在我家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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