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之罰》:美國司法的另一面

《無罪之罰》:美國司法的另一面

作者:劉玲(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清華大學法律碩士研究生聯合導師)

學習法律,需要閱讀一些外國法律著作。

法學作為社會科學,研究規則之治。設置規則、制定制度、維護秩序、管理社會是一門技術活兒,技術無國界,各國可以互通有無、相互借鑑。對他國成熟的經驗和的方法,還可以拿來主義為我所用。

比較而言,我們對美國法律及司法制度關注更多,很多法律書籍被翻譯成中文,其中不乏暢銷書,例如德肖維茨的幾本書。美國的證據規則、辯訴交易制度、陪審團制度、交叉詢問等,這些年一直被我們研究、借鑑。

我們有時候覺得我們對美國的司法制度、證據規則、量刑指南很瞭解,對美國經典判例、對大法官、對著名律師和他們的熱點案件也能說出一二三。

《無罪之罰》:美國司法的另一面

現實果真如此嗎?

當我看完上海人民出版社新近出版的《無罪之罰——美國司法的不公正》這本書後,我不得不重新梳理既往知識,重新認識美國刑事司法現實。

《無罪之罰》:美國司法的另一面

這本書書介紹的是美國輕罪制度。

美國輕罪案件每年有1300萬—1400萬件,而只有不到2%的案件開庭審理,其他以認罪答辯結束。輕罪案件涉及人數眾多,幾乎每個人都可能構成輕罪。輕罪涉及面廣,超速駕駛、亂扔垃圾等都屬於輕罪範疇。

《無罪之罰——美國司法的不公正》的作者亞歷山德拉·納塔波夫是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以前曾做過公設辯護人,代理過很多輕罪辯護案件,可謂有理論有實踐。做公設辯護人的經歷,讓他有機會通過深度參與個案而瞭解輕罪案件的司法處理模式。之後,他收集全美輕罪數據和有代表性的案例,對輕罪制度進行研究,這本書就是他的研究成果。

這本書全面介紹了美國輕罪制度的現實運行狀況:

“一年1300萬件輕罪案件被司法機關處理”,

“輕罪的司法運行模式和重罪迥然不同”,

“警察可以隨時逮捕他有合理懷疑的嫌疑人”、

“每個輕罪案件審理時間不足3分鐘”、

“司法運行成本來自向輕罪被告人收繳的罰金和訴訟費”、

“有的州公社辯護人每年要辦理2000多起案件”,

“輕罪案件中有很多錯案”。

作者對此不無擔憂:

  • “美國的輕罪制度逾越了刑事司法的邊界,它懲罰了那些實際上並沒有犯罪的無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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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刑事案件呈金字塔結構,重罪位於金字塔頂端,巨量的輕罪案件位於下端。

輕罪案件範圍相當廣,像一個巨大的漁網,包含著不良行為、不道德行為和輕微犯罪,諸如酒後駕駛、超速駕駛、持無效駕駛證件、遊蕩、亂扔垃圾、持有大麻、侵入住宅、家庭暴力等都被當做輕罪來處理。

這個巨大的漁網,呈現擴張趨勢,猶如巨獸利維坦將觸手伸向所有地方。任何人都可能觸犯輕罪,賈斯汀·比伯就曾被判輕罪。

美國的大規模監禁一直廣為詬病,看守所、監獄爆棚,其原因也和輕罪制度有關。一般情況下,警察開啟輕罪司法程序。警察只要有“合理懷疑”,就有權對路人實施攔截、搜身、搜查,如果取得一定證據便有了“合理理由”,可以實施逮捕。被懷疑對象如果拒捕,便可以被當作藐視警察、挑戰警察權威,反而給警察創造了逮捕的機會。賈斯汀·比伯就是因為拒捕而被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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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被收監,監獄、看守所的條件非常差,被羈押之人還要每日支付費用。羈押的日子度日如年,如果能繳納一筆保釋金就能獲釋,但是如果沒錢,那就只能祈禱速速過堂、認罪求個輕判。保釋制度和錢掛上鉤,有錢就意味著自由。保釋制度變了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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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大程度上,審前羈押增加了定罪的可能性,法院經常“實報實銷”——根據羈押長度來確定刑期,關多少天就判多少天。

書中對美國輕罪案件的數量給出數據:2015年1300萬件。因案件數量太過龐大,訴訟進程便開啟了加速鍵,輕罪案件被送到流水線上快速處理:警察抓人,檢察官起訴,律師勸說認罪,法官判刑。快速審理、快速結案成了首要目標,而顧不上結果是否公平。於是,程序被稱為“流水線正義”,律師被稱為“隨到隨認律師”,審理法官被稱為“快餐法官”。

很多法庭審理輕罪案件都是批量進行。

“被告人像羊群一樣被趕到法庭”,法庭嘈雜喧囂,環境極其槽糕,一個律師將之比喻為“畜牧拍賣會”。很多案件沒有律師,被告人在完全不懂法律的情況下被認罪被判刑。有的案件即使指派了公設辯護律師,但是律師常常是直截了當讓被告人認罪。一個公設律師一年要辦理1500個案件,根本沒有時間和當事人充分溝通,勸說認罪無疑是最便捷。

訴訟中大家都很忙,忙於讓被告人認罪,忙於給被告人定罪。而只有被告人,他的權利被徹底遺忘了。99%認罪輕罪案件中,有多少冤錯案件?有多少無辜者被判有罪?作者沒有給出確切數字,但是,他列舉的大量錯案案例讓人觸目驚心。

過度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現象也是常態。

有色人種被警察攔截的概率高於白人,交不起保釋金的窮人認罪、被判有罪的比例高。一些警察專盯有色人種,即使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發生,警察也會以藐視警察罪實施逮捕。種族問題在司法中的體現就是“有色即有罪”。對有色人種進行有罪推定,產生了數百萬經不起推敲的定罪案件,也助長了困擾美國政治數十年的“黑人犯罪率”。

法院常以判處罰金結案。如果當事人不能如期繳納罰金,則面臨再次被捕,而且要被收取滯納金。有時候當事人交不起幾十美元的罰金,幾年後變成幾百元,更是負擔不起,於是深陷司法債務之中。一個人被判刑罰,就留下了案底,很難找到長期工作,租房也被限制,社會救濟福利不能享受,人生髮生變化,很難迴歸正常。

被告人所繳納的罰金和訴訟費,是維繫基層法院司法制度運作的成本。司法官的工資、司法運行經費都來源於罰金和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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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輕罪案件,警察抓人、檢察官起訴、法官判決,都與其個人利益有關,辦案創收雙肩挑。司法權成了謀取私利的工具,公正公平被注水,司法的客觀性、中立性受質疑。承辦輕罪案件的法院都是基層法院,很多承辦法官並不是律師出身,甚至對證據規則也不甚清楚。他們的法律專業水準能否生產出公正產品,也是疑問。

書中提到,美國法律界長期關注處於金字塔頂端的重罪案件,而忽視輕罪案件,很少關注地方法院面臨的堆積如山的案件和司法資源枯竭問題。輕罪制度存在巨大缺陷,已經變成了以刑罰權實現非刑罰目的的一項制度。輕罪制度嚴重破壞了法治、民主制度。輕罪制度進行的是另類稅收,用合法手段重新轉移財富。輕罪制度讓很多人命運更艱難,對政府失去信心和信任。

對這些問題,作者也提出一攬子解決方法,包括:

從立法上縮小輕罪範圍,減少罪名,將一些違規、不良行為排除在有罪之外;

降低審前羈押,警方以傳訊代替逮捕,減少羈押人數;改革警察績效考核標準,不以逮捕人數認定業務能力;

檢察官減少起訴率,提升撤案率;

法院輕緩處刑,以社區服務代理罰金;

有條件地封存和刪除犯罪記錄,幫助被告人重返社會;

對於窮人取消訴訟費;

司法運行成本應當由政府承擔;

保障被告人能夠得到律師的幫助;法院公開數據,接受社會監督。

在這本書中,作者作為法學院教授,遵守學術嚴謹,數據來源、採集、分析、引用力求精準,每一個判例、案件、數據、學說都有詳細的註釋。另一方面,作者沒有使用抽象、晦澀的學術名詞,而是平鋪直敘,用簡潔文字直接將司法現狀搬到紙面上,讀起來像讀一份內容厚實、全面細緻的司法調研報告。

作者亞歷山德拉·納塔波夫教授,承辦過很多案件。但是他沒有像他的前同事德肖維茨那樣,通過圖書大談自己及自己辦理的大案要案名案。作者站位高遠,他關注的是司法制度和公平正義,他把悲憫的目光投向那些被制度戕害的弱勢人群,並努力像醫生一樣找尋制度病灶並開出藥方。

這本書讀者體驗非常好,讀起來很舒服,語句流暢,法律術語精準,沒有一些法律譯著常見的生硬和擰巴。書中很多詞彙選用很巧妙,諸如“實報實銷”“創收任務”“維穩”等,一個詞將不同地域的相同所指勾連了起來。這是譯作者的功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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