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詐騙無罪案例:簽發空頭支票,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無罪

肖文彬:詐騙犯罪大要案辯護律師、廣強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專注於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十餘年,詳見“詐騙犯罪辯護肖文彬”新浪博客)

票據詐騙無罪案例:簽發空頭支票,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無罪

導語:簽發空頭支票,但證據不足以證實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無罪。

黃某清票據詐騙、詐騙二審刑事判決書

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粵12刑終121號

原公訴機關肇慶市高要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某清,男。因本案於2013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

肇慶市高要區人民法院審理肇慶市高要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黃某清犯票據詐騙罪、詐騙罪一案,於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肇要法刑初字第1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黃某清不服,提出上訴。本院於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肇中法刑一終字第88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肇慶市高要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肇要法刑重字第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黃某清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肇慶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蒲青龍、代理檢察員葉劍敏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黃某清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09年5月至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黃某清以經營高要市金利鎮某工程隊需要資金購買機械和砂石等原材料為由,以2.5%-3.5%不等的月息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方法,簽發高要市金利鎮某工程隊支票及其個人支票作抵押或以寫借據的形式先後向黃某校、黃巨某、梁某瓊、趙匯某、黃某開等人員借取資金。其後,被告人黃某清以支付月息的方式向上述人員支付利息。

2009年開始,被告人黃某清向雲浮市某石業有限公司購買石料用於其碼頭銷售及其承包工程使用,並以開具延期支付的支票的方式支付貨款。2011年4月26日至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黃某清向某公司購買10船石料,以6張延期支付支票支付該10船貨款和上船所欠尾款3429元,票額共899683元(票載出票日期為2011年7月25日至2011年10月5日),其中借用高要市金利鎮某金屬配件廠支票4張,票號分別為093***85、093***86、093***87、093***94,高要市金利鎮某工程隊支票1張,票號為079***15,黃某清個人支票1張,票號為053***35。被告人黃某清向某公司購買2011年8月3日運到碼頭、2011年8月23日運到碼頭的2船價值共175370元石料後,於2011年10月14日立下欠據。某公司先後持票號為093***85、093***86、093***87、053***35的支票到銀行兌票,但均以賬戶內餘額不足被退回。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黃某清開具延期支付的個人支票(票號為053***48,票載出票日期為2011年9月12日,票額為80170元)及借用的高要市金利鎮某金屬配件廠支票(票號為094***90,票載出票日期為2011年10月15日,票額為163610元)用於支付貨款,支票到期後均被銀行以賬戶內餘額不足被退回,2011年11月24日,被告人黃某清向持票人“清遠某船”船主李某權等立下欠條承諾還款事宜。

2011年底至2012年,被告人黃某清將名下位於三水區的別墅及汽車轉讓給黃某莊、朱某慶,將梁某娣名下房產轉讓給黃某校,並將施工機械轉賣,將餐廳股份轉讓給梁某光,所得款項用於償還債務。2012年9月底,黃某校等人開始無法與被告人黃某清取得聯繫。2013年1月8日,黃某校到公安機關報案,1月24日,被告人黃某清在金利鎮被公安機關查獲。

上述事實,有抓獲經過、常住人口個人信息表、支票、借條、退票理由書、退票通知書、借據、營業執照、授權委託書、發貨單、統計表、欠條、商住樓與廠房買賣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民事裁定書、民事調解書、房地產權證、代開發票申請表、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書、委託書、房地產買賣合同、土地使用權證、粵房地產權證佛字第××號房產證、房地產權查詢信息、融資租賃合同、協議書、收款收據、收據、銀行客戶存款對賬單、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購買支票申請、空頭支票報送明細、交易明細、組織機構代碼證、工程結算書及工程尾款結算收據等書證,證人黃某校、黃巨某、證人黃桂某、趙匯某、胡某亮、梁某瓊、唐某明、李某權、林某基、黃某通、黃某莊、朱某慶、梁某娣、李某興的證言,被害人林某練的陳述,被告人黃某清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原判認為,被告人黃某清無視國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空頭支票騙取他人財物,詐騙數額共899683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此外,被告人黃某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虛構經濟實力的方法騙取他人貨物,詐騙數額共17537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對被告人黃某清依法數罪併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清開具空頭支票,騙取他人借款,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對查明事實清楚部分進行判決。基於被告人黃某清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黃某清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三十二萬元,決定執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十二萬元。

上訴人黃某清提出:1.本案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重審期間補充偵查二次,公訴機關並沒有提出新的人證、物證來指控其,重審判決是證據不足的。2.高某農、王某文是某石場股東之一,林某練是員工。在開庭審理民事案件時,某石場代理律師證實某石場老闆之一高某農從未授權林某練代表某公司對其進行刑事訴訟。6張支票的收款人是云城區某建材銷售部,法人代表為高某農,一直以來都是用代表高某農經營的建材部的銀行流水賬進行石料交易,寫欠條給的受害人都是高某農,所以高某農才有資格對其進行追訴,且高某農已對其提起民事訴訟。3.其同某公司從2009年開始一直以來都是用支票或現金來支付貨款,交易貨款有七、八千萬之多,何況其欠石場175370元后,還多次用現金同某石場買石,可以相互佐證其沒有詐騙某公司。4.其沒有誇大經濟實力來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其與林某練、高某農合作近三年,交易金額過七、八千萬,在交易過程中從沒見面,只靠電話聯繫,交易中所有的簽收驗貨單均無其簽名或授權特定人員簽收,當中收據出現無人簽收,其都從沒有質問過對方貨物的質量、數量是否真實,出於誠信原則,每次都以對方的數量來支付,三年多的交易沒有糾紛,談何誇大經濟實力。後因工地延期導致無法在限期結算,其與林某練約定見面時間是2011年7月左右,還是第一次見面,主要商討還款事項。經協商雙方滿意後,經高某農同意某公司繼續向其供應石料,何來誇大經濟實力之說。5.其沒有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行為。其在審訊、一審、二審、重審都表明其所做的幾個工地以及沒有回收的資金。其沒有非法佔取受害人的貨物或出售行為,受害方所提供的物料全部用於其所承包的各個工地,受害方也清楚貨物的用途及工地所在,要等工程驗收合格才能結算。在其資金週轉困難時,其向社會放高息人員借款,其這種行為根本不存在逃匿行為,更不應該說是逃避受害人對貨款追討行為。6.從2009年開始,其與高某農、林某練電話商討過結算方式,以開支票方式為主來結算,待其向支票賬戶存入足夠資金後,通知對方去銀行支取支票,都是以結算當日計延期後45至60日不等。在雙方同意下都是這樣交易。其沒有支票使用方面專業知識,只是使用支票作為簽收憑據並沒有非法佔有的動機。支票093***94、079***15受害人都沒去銀行兌現過,不能認定是空頭支票。其與高某農、林某練在2012年7、8月期間電話商討過還款時間,雙方都同意定在2013年春節前還款,因江西工地要在2013年2月前才能結算,其也向公安機關說明,還請求一起去結算工程還清受害人的貨款。7.其不存在票據詐騙和詐騙的動機。從2008年到2013年案發前其一直在做工程,對方員工、發包方的政府人員以及其員工可以證實。三年來的交易中,全部的送貨單都不是其簽收或無人簽收,其還款都按對方的數量和金額來支付或寫欠條,足以證明其沒有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的貨物。林某練的證言講從2012年7、8月聯繫不到其,多份證人證言陳述其10、11月還多次同唐某亮、黃某校、黃某莊等人商討還款時間。2013年1月還從朱某慶銀行賬號向趙匯某傑賬號轉款2萬。因其之前已同高某農、林某練商談還款時間,雙方同意定於2013年2月9日前,所以其沒有逃匿、詐騙的動機。8.在買賣合同糾紛庭審中,某公司代理律師說是高要經偵找到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林某練去報案。高某農從始到終都沒有證言。從欠款日期到報案日期中證實,一年多時間裡,受害人都不認為其有詐騙的動機。雙方都還有貨物交易和商討還款時間,期間其還多次同林某練去其所做的工地。這是民事經濟糾紛。綜上,請求對其作出公平的裁決。

肇慶市人民檢察院認為:1.據以認定黃某清具有非法佔有某公司貨物的現有證據不足。(1)黃某清與某公司的交易是從2009年開始,均由某公司將石料運送到黃某清的碼頭,黃某清都是以開出延期支付的支票的方式支付貨款,直到2011年6月左右,黃某清開出的支票到期後都能夠兌現,雙方的交易時間長達兩年半,具有長期性、穩定性。黃某清最後開出的6張不能兌換的支票是用於支付2011年4月26日至7月26日的10船石料款,即只是最後3個月時間開出的支票不能兌換。(2)某公司在第一張支票不能兌現後已經通知了黃某清,在黃某清向其說明工程款暫時沒收回來,現欠著貨款的情況下,某公司基於雙方几年的合作關係繼續供應石料,在最後兩張支票快要到期的時候,黃某清打電話給林某練讓其不要持該兩張支票去銀行兌取,因為支票的賬戶內還沒有錢足以支付。因此,黃某清非法佔有對方財物的故意並不明顯。(3)黃某清借用高要區金利鎮某金屬配件廠的支票使用約有100多次,之前黃某清都能準時在支票到期前把錢存入支票賬戶內,就是最後四次沒有按時存錢入支票賬戶(即黃某清開給某公司的4張借用支票)。2011年7、8月李某興還有存錢到該支票賬戶內。某工程隊的賬戶對賬單和黃某清的建設銀行賬戶顯示,在黃某清向某公司開出延期支票支付貨款時,某工程隊的賬戶及黃某清的建設銀行賬戶對外是有資金來往的。(4)雙方在事後一直都有協商還款事宜。2.關於黃某清是否有虛構經濟實力和非法獲取財物後逃匿的行為。根據書證、相關證人證言及黃某清的供述反映,黃某清在經營某工程隊期間,一方面其向同村人員借下大量高利貸,並不斷支付高額利息,但另一方面,其承包工程有工程款結算,且經營碼頭、餐廳以及擁有房產、廠房的情況也是真實存在的。2011年底至2012年8、9月,除自住房屋外,黃某清變賣所有資產用於償還債務,沒有證據顯示黃某清有肆意揮霍、轉移資金、隱匿財產的行為。根據證人證言反映,黃某清在將所有資產變賣無法還清所欠債務的情況下,有躲避債務的行為,但應與詐騙非法獲取財物後逃匿的行為有所區別。綜上,重審判決認定黃某清犯票據詐騙罪、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二審依法改判。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黃某清在經營碼頭、承接土石方工程、與他人合夥經營餐廳期間,於2009年2月成立高要市金利鎮某工程隊(以下簡稱某工程隊),經營填土工程。2009年起,上訴人黃某清向雲浮市某石業有限公司某石場(以下簡稱某公司)、云城區某建材銷售部(以下簡稱某銷售部)購買石料用於銷售及承包的工程使用,並以開具延期支付的支票的方式支付貨款。2011年4月26日至2011年7月26日,上訴人黃某清向某公司、某銷售部購買10船石料,以6張延期支付支票支付該10船貨款和上船所欠尾款3429元,票額共899683元(票載出票日期為2011年7月25日至2011年10月5日),其中,借用高要市金利鎮某金屬配件廠支票4張,票號分別為093***85、093***86、093***87、093***94,某工程隊支票1張,票號為079**15,黃某清個人支票1張,票號為053***35。某公司、某銷售部於2011年7月30日、8月10日、8月11日、9月20日先後持票號為093***85、093***86、079**15、093***87的支票到銀行兌票,均以賬戶內餘額不足被退回。期間,上訴人黃某清繼續向某公司、某銷售部購買石料,某公司、某銷售部於2011年8月3日、8月23日將2船價值共175370元的石料運到上訴人黃某清經營的碼頭,因沒有支付貨款,上訴人黃某清於2011年10月14日立下欠某石場2船石料貨款的欠據。

同時,2009年5月起至2011年下半年,上訴人黃某清以某工程隊需要資金購買機械和砂石等原材料為由,以2.5%-3.5%不等的月息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方法,簽發某工程隊支票及其個人支票作抵押或以寫借據的形式先後向黃某校、黃巨某、梁某瓊、趙匯某、黃桂某等人員借取資金。之後,其以支付月息的方式向上述人員支付利息。

2011年底至2012年,上訴人黃某清將名下位於三水區的別墅及汽車轉讓給黃某莊、朱某慶,將梁某娣名下房產轉讓給黃某校,並將施工機械轉賣,將餐廳股份轉讓給梁某光,所得款項用於償還債務。2012年9月底,黃某校等人開始無法與上訴人黃某清取得聯繫。2013年1月8日,黃某校到公安機關報案,同月24日,上訴人黃某清在金利鎮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書證

1.抓獲經過,證實:2013年1月24日,公安機關在高要市金利鎮高速票房查獲上訴人黃某清。

2.常住人口個人信息表,證實:上訴人黃某清的戶籍登記情況。

3.個體機讀檔案登記資料、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證實:某工程隊於2009年2月23日成立,經營者黃某清,經營範圍填土工程。

4.雲浮市某石業有限公司發貨單、統計表、支票、退票理由書、欠據,證實:經上訴人黃某清及證人黃某通辨認,(1)某公司於2011年4月26日至8月23日共向黃某清發貨12船石料價值1071624元,加上之前所欠尾款3429元,共計貨款1075053元。(2)黃某清開具6張支票支付之前所欠尾款3429元及2011年4月26日至7月26日的10船石料款896254元,票額共899683元,其中,高要市金利鎮某金屬配件廠中國工商銀行肇慶分行金利支行支票4張,票號分別為093***85(出票日期為2011年7月25日,票額為137400元)、093***86(出票日期為2011年8月5日,票額為137400元)、093***87(出票日期為2011年9月12日,票額為267233元)、093***94(出票日期為2011年9月29日,票額為88250元),某工程隊中國工商銀行肇慶分行金利支行支票1張,票號為079**15(出票日期為2011年8月9日,票額為182376元),黃某清中國建設銀行佛山分行三水支行支票1張,票號為053***35(出票日期為2011年10月5日,票額為87024元),上述6張支票中,票號079**15、093***86、093***85、093***87的支票的收款人均為某銷售部。(3)黃某清於2011年10月14日立下欠據,內容為:“現欠某公司石款2011年8月3日、8月23日共二船,共款壹拾柒萬伍仟叄佰柒拾元正(¥175370.00)”。(4)票號為093***85、093***86、079**15、093***87的支票均因賬戶餘額不足而退票。

5.中國工商銀行客戶存款對賬單、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稅務登記證、購買支票申請、空頭支票報送明細、交易明細,證實:某工程隊的銀行結算賬號20×××15從2009年3月至2012年12月的交易明細情況。

6.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中國工商銀行客戶存款對賬單,證實高要市金利鎮某金屬配件廠的經營者為黃某昌,以及高要市金利鎮某金屬配件廠的銀行交易明細情況。

7.營業執照、授權委託書,證實:某公司負責人王某文、某銷售部經營者高某農,授權主管林某練全權辦理追討金利鎮黃某清購買公司石料款所欠款項及業務事項。

8.某銷售部出具的證明、情況說明書、民事起訴狀,證實:該銷售部與雲浮市某石業有限公司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該銷售部向雲浮市某石業有限公司購買石料轉而銷售給黃某清,因該銷售部與雲浮市某石業有限公司的老闆為同一人,所以使用雲浮市某石業有限公司發貨單由雲浮市某石業有限公司直接出貨給黃某清。林某練是該銷售部的員工。2014年,該銷售部經營者高某農以買賣合同糾紛向高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黃某清支付本案6張支票以及欠據所涉及的貨款共1075053元。

9.牛頭山西段邊坡土方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報告單、牛頭山西段邊土方工程尾款結算收據,證實:牛頭山護坡放坡工程是於2010年11月由高要市承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工程結算工程總造價83萬元,2011年7月2日黃某清收到王某斌代理人王某釗代為支付的該工程結算尾款45萬元,該款匯入李某興開戶的農業銀行賬戶。

10.銀行交易明細,證實:上訴人黃某清的中國工商銀行賬號62×××37、中國建設銀行佛山三水支行賬號31×××90和證人李某興的中國工商銀行賬號20×××44、20×××58的銀行交易明細情況。

11.證人黃某校提交的中國工商銀行支票5張、中國建設銀行支票4張、借條,證實:經上訴人黃某清辨認,上訴人黃某清開具給證人黃某校,總票額為人民幣250萬元的某工程隊中國工商銀行肇慶分行金利支行支票和黃某清中國建設銀行佛山分行三水支行支票的相關情況;上訴人黃某清於2012年6月27日向證人黃某校立下借條,內容為:“本人黃某清用未到期支票玖張共計向黃某校借款玖次,共計金額為人民幣貳佰伍拾捌萬元正,小寫2580000元正,直接付現金方式全部兌現”。

12.證人黃桂某提交的借據,證實:經上訴人黃某清辨認,上訴人黃某清於2011年7月4日向證人黃桂某立下借據,內容為:“今借黃桂某現金壹佰萬元正(¥1000000.00)期限二個月從二○一一年六月四日到二○一一年八月四日止(2011年6月4日到2011年8月4日止)到期歸還本金(此據到期不還按月息計每月月息百分之三點五付)”。

13.證人趙匯某提交的某工程隊支票3張、退票通知書2張、退票理由書1張,證實:經上訴人黃某清辨認,上訴人黃某清開具給證人趙匯某的票號為25404493(票額50萬元)、25404476(票額30萬元)的支票均以舊支票已停止使用為由退票,票號為353***48(票額20萬元)的支票以數字簽名或證書錯為由退票。

14.證人胡某亮提交的某工程隊支票2張,證實:經上訴人黃某清辨認,上訴人黃某清開具了票號為254***32(票額30萬元)、246***65(票額30萬元)的兩張支票。

15.證人唐某明提交的借據3張,證實:經上訴人黃某清辨認,上訴人黃某清向證人唐某明立下借據3張,內容分別為:“現借唐某明現金壹拾玖萬元正(¥190000.00)。經手人黃某清,2012年5月15日”、“今借唐某明現金柒拾伍萬元正(¥750000.00)。借款人黃某清,2011年9月10日”、“今借唐某明現金陸拾伍萬元正(¥650000.00),經手人黃某清,2011年9月21日”。

16.證人黃巨某提交的高要市金利鎮某工程隊支票3張、黃某清支票1張、退票理由書4張,證實:經上訴人黃某清辨認,上訴人黃某清開具給證人黃巨某的票號為062***70(票額50萬元)、062***69(票額50萬元)、053***36(票額30萬元)、079***07(票額30萬元)的支票均以賬戶餘額不足為由退票。

17.商住樓與廠房買賣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民事裁定書、調解書,證實:上訴人黃某清於2011年5月與證人黃某莊簽訂合同,約定以235萬元將位於高要市金利鎮某地號為03×××××00號面積為2724.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證號為:高要國用(2008)第03××22號]及地上建築物[證號分別為:粵房地權證高字第××號(商住樓);粵房地權證高字第××號(廠房)]賣給黃某莊。因該合同產生糾紛,證人黃某莊於2012年8月3日起訴至高要市人民法院,2012年8月20日達成調解,上訴人黃某清轉讓給證人黃某莊的轉讓款為370萬元,上訴人黃某清自願協助證人黃某莊辦理合同約定的土地、商住樓及廠房的過戶手續。

18.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地產權證、公證書、委託書、房地產買賣合同、代開發票申請表,證實:佛山市三水區某花園一區32號501房於2008年以證人梁某娣的名義購買,購買價為714151元。2012年上半年證人梁某娣將該房屋轉讓給黃某強。

19.協議書、融資租賃合同、收款收據,證實:廣東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與上訴人黃某清於2012年6月13日簽訂協議,約定由於黃某清未按期支付租金,違反與某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廣東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履行擔保義務回購四臺挖掘機,黃某清同意將四臺挖掘機交回,且所有權歸廣東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2012年7月16日,證人朱某慶與某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上述四臺挖掘機。證人朱某慶租賃上述四臺挖掘機首期支付80多萬元,之後每月支付13萬多元。

20.佛三國用(2011)第0102662號土地使用權證、粵房地產權證佛字第××號房產證,證實:位於佛山市三水區某三區61座103的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地產權證的權利人為黃某清。

21.房地產權查詢信息,證實:上訴人黃某清名下位於高要市金利鎮新某的廠房及商住樓於2011年12月8日辦理了抵押,2012年8月23日被法院查封;至2013年3月,上訴人黃某清及妻子李某興名下沒有房產登記的信息資料記錄。

22.肇慶市公安局高要分局於2017年1月18日出具的補充證據覆函,內容為:該局對於上訴人黃某清承包相關工程以及工程款結算的情況,根據上訴人在偵查階段的審訊筆錄中供述,只有蘇某中個人情況準確清楚,該局已找到蘇某中向其核實相關情況。至於上訴人黃某清提及的其他工程所涉及的人員,目前暫無法核實。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林某練的證言:雲浮市某石業有限公司某石場,位於雲浮市云城區楊柳鎮某村委會崩坑山,法人代表是王某文。雲浮市某石業有限公司某石場與云城區某建材銷售部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關係。我實際上是某的員工,不過由於某與某都是同一個老闆,所以才存在某與某均出具委託書授權我負責辦理追討黃某清的欠款事項。2009年開始,黃某清找到我讓我供應石料到其在高要市金利鎮經營的碼頭,由我方負責將石料送到其經營的碼頭,貨到後,黃某清就會相應開出一張支票支付貨款。剛開始的時候,其支付的支票到期後都是可以兌取的。2011年6月份左右(具體時間記不清)開始,黃某清支付給我們的支票就都是空頭支票了。每次收到黃某清支付的支票後,我們公司的財務就會持支票到銀行兌票,但是支票都因賬戶內餘額不足不能兌取。而每次支票被銀行退票後,我都會聯繫黃某清告知其該情況,黃某清就以工程款暫時收不回來為由,先欠著貨款。有一次我到金利向黃某清催收貨款的時候,黃某清說他在金利有碼頭,還有某賓館,還做工程,其在三水也有別墅,所以讓我放心。我見他這樣說,就覺得他應該是有實力的,所以就在其向我們支付了空頭支票後,我都還繼續供應石料給他。誰知道,到了2011年10月份之後,黃某清總共利用空頭支票支付我們的貨款已經有一百多萬元了,其還沒有向我們結清貨款。我們就停止供貨給他,並多次催促其清償貨款。而黃某清就以各種理由推託,始終沒有結清我們的貨款。到了2012年5、6月份我打電話給他,他的電話狀態有時候無法接通,有時候關機。到了2012年6、7月份,他又會接一下電話說其去了江西,過兩天就會回來把貨款結清。但是,又過了一段時間,他的電話又會無法接通或者關機。就這樣,我才意識到,原來他是利用空頭支票詐騙我們公司的石料。我供應石料給黃某清沒有簽訂合同或者協議,每次都是黃某清打電話給我讓我按其要求的數量將石料裝船運到其在金利鎮經營的碼頭,我方負責運輸。當我方的石料到達黃某清在金利鎮經營的碼頭卸貨,經黃某清一方確認後,黃某清就會支付一張相應貨款票額的支票交給我方的送貨人員帶回我方公司。黃某清支付的支票是期票。2009年至2011年6月份左右之間的支票都可以順利兌取的,2011年6月份左右之後的支票都兌取不了。之前可以兌取現金的支票都已經不在我手上了,後來不能兌取的支票就在我手上。不能兌取的支票的情況:第一張支票號碼為093***85,付款行名稱是工行肇慶分行金利支行,票額是137400元;第二張支票號碼為093***86,付款行名稱是工行肇慶分行金利支行,票額為137400元;第三張支票號碼為079**15,付款行名稱是工行肇慶分行金利支行,票額為182376元;第四張支票號碼為093***87,付款行名稱是工行肇慶分行金利支行,票額為267233元;第五張支票號碼為093***94,付款行名稱是工行肇慶分行金利支行,票額為88250元;第六張支票號碼為053***35,付款行名稱是中國建設銀行佛山分行三水支行,票額為87024元。我公司的財務將上述支票號碼為093***85、093***86、079**15、093***87這四張支票拿去銀行兌取,不過都被銀行方以出票人賬戶餘額不足以支付票據款項為由退票。後來在支票號碼為093***94、053***35這兩張支票快要到期的時候,黃某清打電話給我讓我不要持該兩張支票去銀行兌取,因為支票的賬戶還沒有錢足以支付。所以我們就沒有持該兩張支票去銀行兌取。上述六張支票總額共899683元。在2011年8月3日、8月23日,我公司還供應過兩船共計175370元的石料給黃某清,這兩船石料供應給黃某清後,黃某清還沒有支付支票給我公司的,我去金利鎮找黃某清催收貨款時黃某清寫了一張欠據給我公司。黃某清用空頭支票騙取的石料款共899683元,再加上其寫欠據拖欠的175370元,至今黃某清從我公司購石料共欠款1075053元。我公司在知道黃某清開出號碼為093***85的支票為空頭支票後仍在後來繼續向其供應石料,因為黃某清曾對我說過其在金利經營碼頭、經營五金廠、經營某賓館、到處做工程、在三水還有一套別墅,並總是說其會結清欠我公司的貨款的,讓我相信他。我就以為他應該是有實力的,所以就繼續供應石料給他。黃某清在電話中和我說過,支票到期後就可以到銀行去兌取拿錢的了,讓我放心。黃某清支付支票給我方的時候沒有告知其支付的支票是空頭支票,要是我知道黃某清用以支付貨款的支票是空頭支票,我肯定不會收取的,空頭支票都拿不到錢的。因為我與黃某清都合作幾年了,2011年6月份左右前其支付的支票都能兌取的,而且每次黃某清開出的支票都說支票可以兌取的。我才讓公司的送貨員收取的。

(黃某清有否在被公安機關羈押前向你承諾過於2013年春節前還款?)黃某清迫於我向其追討欠款的壓力,所以曾多次向我許下虛假承諾,每次都沒有兌現。具體那一次承諾我就忘記了,總之他說得他多有能力,就是一而再再而三推託,最終對我實施詐騙。

我清楚某向高要市人民法院對黃某清提起民事訴訟,某向高要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即是我報案涉及的石料款,均為貨款1075053元。由於我們與黃某清一直以來的交易都是由我方向黃某清供應石料,然後黃某清向我們支付貨款。一般情況下,黃某清向我們支付單次的貨款後,我們就會把相應的憑據交給黃某清,所以,除了本案我能提供的資料外,其他的記錄我都沒有留底了。

2.證人黃某通的證言:黃某清是於2007年左右開始向我借支票用的了,至今約有100多次了。借用的方式就是黃某清需要用支票支付工程用的砂、石款時就向我借用我位於金利鎮的“某金屬配件廠”在中國工商銀行所出的支票,出票日期為45天后的,他每次要我開的支票金額都是幾萬至幾十萬左右不等的,是由我填好給他的。但我是有向他說明我開出的支票的對應賬戶內是沒有錢的,是要他在45天期限到前就把開票金額的對應款存入到該支票賬戶內的。由我最初借支票給黃某清使用至今,有出現過四次黃某清到期沒有存錢入支票賬戶,分別是在2011年7月25日有一張支票號為093***85,金額是137400元;在2011年8月5日,支票號為093***86,金額是137400元;在2011年9月10日,支票號為093***87,金額是267233元,在2011年9月29日,支票號為093***94,金額是88250元。上述這四次黃某清是沒有按時把支票中對應的金額存入賬戶內的,導致我的支票賬戶被銀行罰款了。黃某清向我借用支票多數都是用於支付他做工程用的砂、石款的。我借給黃某清使用的支票公司名稱是高要市金利鎮某金屬配件廠,該廠的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是我父親黃某昌,但實際管理人是我。我借給黃某清使用的支票,是黃某清講支票的金額數,然後由我填寫好,並蓋好高要市金利鎮某金屬配件廠財務專用章及我父親黃某昌的印章,然後交給他的。我開具給黃某清使用的支票,賬戶內基本都是沒有錢的,有時頂多會有一萬幾千元在賬戶內,但都不夠支付黃某清所開具的金額的,因為我在借支票給黃某清使用前都是同他講明賬戶內是沒有錢的,要他在到期前一定要把錢存入到支票賬戶內的。我借支票給黃某清使用,我沒有得益的,純粹就是因為黃某清是我的同村兄弟,而我平時和他的關係也比較熟,加上之前一直借支票給他使用,他都能準時在支票到期前把錢存入到該支票賬戶內的,就是最後這四次沒有存錢入賬戶,之後他也沒有向我借支票使用過了。我的高要市金利鎮某金屬配件廠是位於高要市金利鎮金一村委會一甲村4隊明秀裡,是從事地彈簧生產工作的,工廠內只有幾個工人,一年的營業額大約有一百萬左右,利潤基本是扯平。

3.證人黃某生的證言:我是黃某清侄子。我在2008年跟黃某清做工程,幫他監工管工,有時我幫他開鉤機之類。我跟他做的工程:1、大約是2009年開始至2010年江肇高速蜆崗路段的工程,工程款多少不知道,不知道是誰發包的。2、2010年到2011年左右江肇高速沙埔路段工程,我印象中是中鐵十二局招標的。3、2009年左右高要南岸舊味精廠(蔚藍國際小區)的樓盤,開山和挖地下停車場。4、和舊味精廠同時的蜆都大道填路基工程,運江泥填路。5、2011年金利橫石至金馬大橋段河堤兩側加固工程。6、2008年金利水利局招標出去的我們一甲村河堤,新建河堤工程。7、2010年或者2011年沙埔路段挖煤氣管道工程。

黃某清是2008年左右開始做工程,黃某清的工程主要做填土。填路的砂石是他自己有個砂石場,應該是雲浮那邊的砂石供貨商供給他的,運到碼頭再上車。都是自己砂場拿的,供貨商供給他,他再賣出去給建樓盤的人,他自己的工程也從自己的砂場拿。黃某清有4臺挖掘機、1臺推土機、1臺壓路機、2臺孖擔車,全部是他的。挖掘機、壓路機供的,其他的是買斷了的。機器應該是2008年買的。平時是從外面請人來開機械。工程隊大概有7個人是固定年薪的,我們每月每人四五千元左右,包括從外面請回來開機器的。一個開孖擔車的佛山人叫劍某,大約30來歲,一個開孖擔的金利羅客村人何某全,一個開鉤機的白土人梁某華,都是大約30來歲,一個開剷車的羅X傑,其他的不太記得了。

江西的工程好像是2011年左右開始的,是江西省吉安市遂川縣。做平崗頭的工程。是自己拖機器上去,拖3臺鉤機、1臺推土機,是他自己的,4臺孖擔車是他請回來的。我不知道江西那裡的工程款多少、收齊沒有,不清楚工程隊是什麼時候開始沒做的。我很早就沒有在他那裡做,碼頭那裡也是沒做了。

除了我當時跟黃某清去做工程,還有黃冠某,還有孖擔車請一些車隊上去運輸,一些開鉤機的有一些是本地人,一些是在那裡請的。當時黃某清主要在金利,有時上江西看一下。工程款結算有多少不清楚。不記得江西的工程是什麼時候做完的,機器什麼時候回來。

幫黃某清跟碼頭的是開剷車的阿杰,一個做飯的。黃某清碼頭那裡是賣砂石的,是從雲浮拿貨,不清楚是什麼砂場拿回來的。碼頭是大概2006年左右開始做的。碼頭的砂石賣給金利本土建樓盤的人較多。

我不清楚黃某清除了在金利和去江西,還有無去別的地方。做工程不一定頻繁,有一些工程一做就是兩年。

4.證人黃冠某的證言:我是黃某清堂弟,2008年或2009年年中跟黃某清做工程的。跟他做過的工程:1、2010年金利鎮九頭崗(金利某至石林路段)修路,招標方面不清楚,工程款方面也不清楚。2、2009年至2010年之間南岸舊味精廠修山坡及挖地下停車場。3、2010年左右開始的江肇高速蜆崗路段的工程,工程款方面不清楚。4、沙埔高速路段挖土工程。5、2011年左右金利街二馬路修路,五江路口至江邊村的挖土填土工程。6、金利苗灣村附近修路。7、2011年的金利都波村至橫石村堤圍基圍工程,是擴闊和修坡工程。黃某清的工程主要做修路,清走路的水泥板,然後挖深一點淤泥,再鋪石渣、石粉、砂,壓平路面,主要修路基,不包括倒水泥。填路的砂石是他自己碼頭拉過來的。填路填砂需要機器,他有4臺鉤機、1臺剷車、1臺壓路機、1臺推土機。平時運貨是請別的車隊的運輸車來運的。機器在我去做之前已經買了,大概是2007至2008年開始買的。機器一般是是請外面的人來開,有時是我們來開。不清楚機器是什麼時候被收回去的。除開開車的人施工隊平時大概有十個人左右,我和黃某生做得比較多,一個開剷車的金利人阿杰,大約50多歲,一個開鉤機的高要白土人阿賓,大約30多歲,一個開鉤機的白土人阿堅,大約20來歲,一個開推土機的金利人阿國。黃某清發工資是給現金。不知道現金哪裡來的。江西工程是2011年年尾開始做到2012年的將近年尾。具體地址是江西省吉安市遂川縣開發區。當時只有我一個跟黃某清去做工程,我負責監工。當時黃某清有時來江西,大部分時間在金利。江西的工程是做將山推平、填土。除了我,其餘都是外省的人。機器是自己的機器去的,有3-4臺黃某清的鉤機在做,在高要請了一臺推土機過去。鉤機是做完工程後回來的,是一臺臺逐臺回來的,最後一臺是2012年9月份的時候回來的。黃某清去江西有時候是住幾天走,不一定。不清楚江西工程是誰發包。若出了問題要跟發包方聯繫,工地有管工的。黃某清有一部手機。都找得到他。沒有試過打不通電話。

我不清楚其他的工程款是否收齊,江西那裡的工程款大部分已經收了,大約5萬塊還沒收,已經結算了的。江西那裡是按進度來結算的,我不清楚前後工程款總共多少,都是他收的。不清楚黃某清收錢是通過什麼方式。不清楚黃某清是否有向銀行貸款,不清楚黃某清的工程是否有賺錢。

修路的砂石都是由他石場來的。黃某清沒有跟黃巨某做過工程,有做過填魚塘,很早就填了。

黃某清的碼頭有三、四個人左右,有他父親記賬,有開剷車的阿杰,還有一個做飯的。不清楚他碼頭的砂石從哪裡拿的。碼頭的交易看情況。碼頭的砂石有些是做工程有些是賣的。

黃某清家裡的財產我只知道有一棟房子還有一些機器。管機器的人不開工也要給工資的,這幾年請了一些人是固定的,十個人左右,每人每月四千左右。不知道機器後來怎麼樣了。

5.證人梁某鋒的證言:我幫黃某清做事是大約2007年7、8月份開始做到2010年6、7月份,後來我去了順德容桂開拖頭。當時黃某清本身有一臺孖擔車,有時候會從外面請回來,我是幫他開他那臺的。平時有兩個人幫他開剷車的,剷車開始是黃某清的,後來好像給了別人。他平時用現金支付工資給我們,每月大約三千元,生意好的時候會多幾百。

黃某清的砂場,我2007年來的時候已經在運作,聽說現在已經別人接手了。砂場裡都是砂、石子、石粉。他的貨是誰需要就拉砂石去,五金廠建樓,修築公路之類,用去建廠房那方面比較多。砂場做到2011年左右。砂場沒有人記賬,供貨的人直接給電話給黃某清,沒有記數,拿貨的人會在砂場的棚裡的臺上拿簿記數,每一個孖擔車都有一個簿記數。拿貨比較多的有小湘的,其他的不清楚。我不知由哪個供貨給他。給他供砂石的船很大,一般都有一千五百方以上,不會超過二千方。碼頭的生意忙的時候一星期會有幾船砂石,生意不好的時候一星期可能也賣不出一船,但是平均起來一星期會有三、四船。

黃某清做過的工程有拉砂石去陶瓷廠、圍基、公路等。陶瓷廠大部分是他交去的,有時候需要填土方,若是填土方,他是負責填土,若是廠房就是運送砂石,若是公路就是清路,之後再填江泥、壓平、鋪石粉,石粉要買回來,他的碼頭也有石粉賣。工程有金洲到金利水廠段的基圍,茅灣村至未到金利鎮的轉彎處,也有供應砂石給金陶工業園,2009年也有帶孖擔車去德慶陶瓷廠做過填土方,金利街道的一些修補工程也有做。黃某清做工程時有些機械是外面請的,開始砂石場有剷車,有孖擔車,後來又買了推土機。他的工程隊大約兩個人管理、幫車加油等,有開推土機的茅灣村人梁國某(阿國),大約50來歲。他的工程隊在我來的時候已經在搞金陶工業園那邊了,已經開始做修路工程的了。不知道他的砂石從哪裡運回來的。價錢我也不清楚,羅某昌可能會知道。

我不清楚黃某清的工地是誰發包的。工作流程是黃某清跟對方老闆講好價錢,工地要砂石就叫我們拉過去,等我們有了負責人的電話,負責人給電話我們,我們就拉過去。有送貨單給老闆籤的,黃某清就拿這張單去收錢。模式是拉砂石到一定的數額之後,談好後就安排車,每人負責工地收錢。別人來拿貨是記賬的,到時候就結賬,有些是現金,有些是支票。正常情況下他每日四、五點就出來碼頭收錢,其他時間不在。

6.證人羅某昌的證言:我是2007年左右開始幫黃某清做事,做到2010年3月份。我們自己買了一臺孖擔跟他運貨,運砂石和土方,我跟他是同學。據我所知,黃某清做過金盛大道修復、金陶大道維修、陶瓷廠的基建運砂石和土方、德慶悅城陶瓷廠土方工程等。

黃某清的碼頭,是幫他拉的我們就收運費,我們自己工地的就一個月同他算一次。黃某清的砂場有砂、石粉。不知道他的砂石從哪裡拿回來的。2007、2008年時砂是38元左右一方,石是42元左右一方,石粉是28或32元左右一方。砂場的砂石用於建築,基建,賣去的金利本地較多。平時大概一個星期左右運一船砂或石過來。他做工程的砂石都是碼頭拿的。砂石拿回來結賬應該是開支票的。我們在他那裡拿的是記賬的,幾個月結一次,我跟他結賬有時是現金有時是開支票,幫他拉的是他自己結的。砂都是2千方左右一船拉回來的,每方大約30元,他有2、3元左右的盈利。

不清楚他從哪些砂場、石場拿貨,聽講石是由大灣和鶴山那邊的,砂不清楚。

他是2007年左右開始承包工程的,砂場的時間是更前,聽講是後來去了江西做工程。

7.證人潘某桓的證言:我是2008年開始幫黃某清做事,做到2011年7月份左右。我的老闆梁國某買了一臺孖擔車沒人會開就找我開,他加入黃某清的工程隊去幫他運砂石、土方、泥方。我幫他運貨,運費是多少錢一車這樣算。主要是運土方、砂石較多,土方是從村的土崗、其他人修路挖出來堆起一些廢泥運來。他有一個碼頭,砂石就從那裡拉來,不夠的時候從其他砂場調。黃某清的砂場黃某清很少理的,來拿貨的是累計算賬,到時候再結賬的,有一個本子記著。跟他做的有梁國某、金利鎮四甲村的黃X偉(黑鬼)、四甲村的杜X信(阿信),都是幫他開孖擔的,梁國某曾幫他開過推土機。砂場運貨只是記賬的,拿貨時在砂場登記一下運了多少砂石、車牌號碼,自己砂場不夠就去別的砂場拿,他的砂場有砂石、石粉。不清楚砂場是從哪裡拿砂石,有船佬過來卸的。黃某清的碼頭運貨情況不一定,平時一般是三、四日一船砂或者一船石就已經被運走了,繁忙時是一日就可以運完一船砂或石。2011年7月份我離開時黃某清的砂場還是正常運作的。一直以來他都是用支票支付貨款的,很少用現金的。

黃某清的鉤機是逐臺買回來的,是供的,供一臺鉤機一個月需要十來萬,要供3年左右,他有3臺360鉤機、1臺400鉤機、1臺推土機、1臺剷車,聽說他後來買過一臺壓路機。360鉤機都要300萬以上,忙的時候一臺鉤機要一至兩個師傅,每個師傅工資最少四千元,有一個管鉤機的叫阿華。這些機械全部是他的。他的工程隊高峰時有十多車仔佬跟他運貨,2009年左右他自己買了一臺孖擔。

黃某清做過的工程有2008年左右金利茅灣村前面的金富路、2011年左右金利九頭崗公路翻修、金利鎮梓里陳的填塘、2010年金利高速公路收費站附近的填土工程、2009年金利南方廠填土工程、蜆崗鎮省道翻修工程,他的工程都是填砂石、泥方、石渣、石粉,水泥不是他提供。填土方的工程是挖泥、推平。不清楚工程款結算有多少。

我們之間結賬方式是年底給運費我們,一年最低一臺車有7、8萬,車仔佬不用給工資的。他在外省有做過工程,我聽說他在江西有做過,我們認識的車仔佬有跟過他過去,開孖擔過去幫他運土方,認識的人大約有三個。

工程結算多數是做完過一段時間才有錢收,有些是按進度來算。

8.證人蘇某中的證言:我與黃某清合作做高要金利鎮金安大堤工程。該項目是高要水務局發包的,我承包該項目後把該工程的土方工程發包給黃某清做。該工程是在2011年施工的,工程總量大概200萬元。我與黃某清合作該工程並簽訂了合同,由於該工程完工了這麼多年,不記得合同放哪裡了。我已經把該工程的工程款全額結清給黃某清了,黃某清有寫收據給我,不過時隔這麼久,我都找不到這些收據了。

9.證人黃巨某的證言:2009年5月13日左右(具體時間記不清),黃某清找到我以其經營的高要市金利鎮某工程隊需要資金週轉向我借款,以月息2.5%計算,向我借款50萬元。當時,其還駕駛車輛搭載著我到鼎湖、三水等地正在施工的工地指給我看,說那些工程就是其承包的,還告訴我其經營某工程隊且還在金利鎮經營碼頭,讓我相信其是有實力的,只不過暫時需要資金週轉,讓我放心借款給他。另外,其還開出一張票額為50萬元的支票給我,說要是我想要回錢,就提前一個月通知他,到時就可以持支票到銀行兌取現金。我見他這樣說,就在2009年5月20日把48.75萬元(50萬元扣除了一個月的利息1.25萬元)借給了他。2009年6月5日左右,黃某清又找到我對我說,他做工程需要一輛上檔次的汽車來讓人相信其的實力,要是我有錢的話再借50萬元給他用來買車。當時他提出以2.5%的月息計算,並支付了一張票額為50萬元的支票給我,對我說要是我想要回借款,就提前一個月通知他,一個月後就可以持該支票到銀行兌取現金的了。於是我在2009年6月12日把48.75萬元(50萬元扣除了一個月的利息1.25萬元)借給了他。2010年4月6日左右,黃某清又找到我對我說其經營的工地需要資金週轉,向我借款30萬元。當時他提出以2.5%月息計算,並支付了一張票額為30萬元的支票給我,並對我說要是我想要回借款,就提前一個月通知他,一個月後就可以持該支票到銀行兌取現金。於是我在2010年4月13日將29.25萬元(30萬元扣除一個月的利息0.75萬元)借給了黃某清。2010年5月份(具體時間記不清),黃某清又找到我對我說其經營的工地需要資金週轉,向我借款30萬元。當時他提出以2.5%月息計算,並支付了一張票額為30萬元的支票給我,並對我說要是我想要回借款,就提前一個月通知他,一個月後就可以持該支票到銀行兌取現金,於是我在大約一個星期後將29.25萬元(30萬元扣除一個月的利息0.75萬元)借給了黃某清。黃某清向我借款沒有寫下借據或者與我簽訂借款合同,其每次向我借款都會向我支付相應票額的支票作為抵押。第一張支票號碼為062***70,付款銀行為工行肇慶分行金利支行,票額為50萬元;第二張支票號碼為062***69,付款銀行為工行肇慶分行金利支行,票額為50萬元;第三張支票號碼為053***36,付款銀行為佛山分行三水支行,票額為30萬元;第四張支票號碼為079***07,付款銀行為工行肇慶分行金利支行,票額為30萬元。上述四張支票的出票日期處的“年、月”部分的內容是我填寫上去的,而出票日期“日”部分以及票額部分的內容是黃某清的老婆李某興填寫上去的;收款人部分的內容是我填寫上去的;用途部分的內容是銀行職員填寫上去的。黃某清支付的支票都是其授意其老婆開出的。黃某清向我支付上述支票作抵押時沒有說明是空頭支票,他當時還強調只要我想要回欠款,提前通知他就可以持票到銀行兌取的了,要是我知道黃某清支付給我的支票是空頭支票,最終不能到銀行兌取的話,我肯定不會借錢給他的。上述四張支票我都拿去銀行兌取過,均以出票人賬號餘額不足以支付票據款項為由退票,我在兌票前有按照黃某清借款時約定的兌票前一個月通知他,因為我多次催促黃某清還款但其都以各種理由推託沒有償還向我所借款項,直到2012年2月之後我才持票到銀行兌取。黃某清有向我償還過利息,其向我償還利息一直還到2011年10月份之後就沒有償還了。按此計算,其第一筆向我借的50萬元共償還了約29期,每期1.25萬元,共償還了約36.25萬元;第二筆向我借的50萬元共償還了28期,每期1.25萬元,共償還了約35萬元;第三筆向我借的30萬元共償還了13期,每期0.75萬元,共償還了約9.75萬元;第四筆向我借的30萬元共償還了12期,每期0.75萬元,共償還了9萬元。因此,黃某清共向我償還的利息約共90萬元,沒有償還過本金。黃某清共借本金156萬元,第一次借款48.75萬元,第二次借款48.75萬元,第三次借款29.25萬元,第四次借款29.25萬元。我在2011年就開始向其催收欠款,但是黃某清均以工地沒有收到工程款為由推託,至今其都沒有向我償還借款的本金。另外,我在2010年承包了一個填土工程給黃某清的,該工程總價100萬元,工程款我都按進度結算給黃某清的,直至2011年10月份的時候,我就將工程的餘款20萬元結清了給黃某清,因為當時我還沒有急著用錢,而且黃某清也提出其急用錢,所以我就沒有用工程款抵債扣除。但是,自我結清了該工程款後,我向黃某清催收欠款,黃某清均以各種理由推託,另外,我還聽說黃某清在外面也簽下了高額的欠款。我聽說,黃某清位於佛山市三水區愛倫堡、麗日天鵝湖、譽江南幾個小區都有房產,不過該幾套房產是掛在了其情人梁某娣的名下,黃某清將愛倫堡的房產抵押給黃某校抵扣欠款。另外,黃某清帶我到翁源玩的時候還帶我到了一處別墅那裡,我聽說那套別墅也是掛在黃某清的情人梁某娣的名下的。2011年3、4月的時候,黃某清還在高要市金利鎮金一村花錢建造了一棟房屋,我估計該套房產造價應該需要40萬元左右。

10.證人黃某校的證言:2010年4月份左右,黃某清找到我,對我說:“我經營的高要市金利鎮某工程隊現需要資金週轉,你可以借錢給我購買機械及購買砂石等原材料嗎?”我與他是同村兄弟,但出於穩妥,於是對他說:“我可以借錢給你,但你要有抵押我才能借錢給你”。黃某清說:“我可以用某工程隊或我個人的支票作抵押給你,現在支票賬戶是無錢的,是空頭支票,我向你借錢週轉兩個月時間,兩個月後我的支票賬戶會有足夠的資金、到時支票是能夠兌現的”。我說:“到時你的支票能夠兌現才好哦”。黃某清說:“支票到時一定能兌現的”。我見他這樣說,就答應借100萬元給他,月息2.5%,借款期限2個月,商議好後,他開了一張現金支票給我。兩個月後,我問黃某清支票賬戶有錢沒有,我要到銀行兌現,黃某清說他沒有錢,支票不能兌現並表示暫時不能夠償還100萬元借款要續期再借、用另一張空頭支票抵押換回到期的空頭支票,於是,我答應他以月息2.5%再續期兩個月借該100萬元,黃某清足額支付了利息。之後,黃某清陸陸續續地不斷以某工程隊需要購買機械、砂、石等為由向我借款,借款金額為20萬元、30萬元、50萬元不等,每次借款時都用空頭支票,借款月息為2.5%,借款期限為兩個月,並表示空頭支票到期後是能夠兌現的,但是,每一筆借款到期後,黃某清都表示他暫時沒有資金不能償還借款,要續期再借並用另一張空頭支票作抵押換回到期的空頭支票。開始時,黃某清能夠按時支付利息。到了2011年4月,經我與他協商,借款利息升到每月3%,2011年5月左右(具體日期我記不清楚),黃某清開始不能按時支付利息了,我要求他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時,黃某清說他沒有錢足額支付利息更不能夠償還本金,只能另外開出空頭支票作抵押換回到期的空頭支票。見這樣,黃某清再問我借款時,我就不答應借款給他了並要求儘快償還借款,當時,他共借了我418萬元本金,2011年下半年,黃某清只是支付了部分利息,2012年1月後,黃某清完全沒有支付利息了。2012年上半年,經我多次催黃某清還款,黃某清將他位於佛山三水區某小區的一套住宅作價200萬元轉讓給我,用作償還他欠我的200萬元借款,這樣,他欠我218萬元借款未還。2012年6月27日,經我與黃某清核對,他欠我約40萬元利息未支付,共欠我258萬元本息未還,在我的要求下,黃某清寫了一張借條給我,表示共欠我258萬元本息未還。黃某清抵押給我的是某工程隊或其個人支票,我手上共有9張黃某清抵押給我的空頭支票,其中三張我已到銀行入票,但不能入票,另外6張我就沒有到銀行入票。黃某清抵押支票給我的時間是支票的出票日期的前兩個月對應的日期,因為黃某清每次借款期限為兩個月,出票日期是抵押日後的兩個月的日期。黃某清借款時,都是以其經營的某工程隊需要購買機械及購買砂、石等材料或蓋廠房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向我借款的。黃某清向我借款具體用在什麼地方我不清楚,但據我所知,黃某清有一個二奶叫梁某娣,黃某清轉讓給我的佛山三水區某小區住宅就登記在梁某娣名下的。另外,黃某清將某工程隊轉讓給黃慶祥、將佛山三水區一套別墅轉讓給黃某莊後,也沒有將所得資金用於償還欠我的借款。黃某清不能支付利息後,我曾多次要求他清償欠款,他答應過幾天還款,但每次到了他承諾的還款到期日他均沒有資金還款。2012年9月底,我打其手機也無法打通,去其住處找他也無法找到,我才發現其逃匿了。我借款給黃某清時,多數是通過我在交通銀行三水支行的賬戶轉賬的,也有小部分是通過我在農業銀行三水白坭支行的賬戶轉賬或開支票、現金的形式借款給黃某清的。我的支票賬戶在交通銀行三水支行。這些借款是轉賬到某工程隊的賬戶或黃某清及其妻子李某興的工商銀行或農業銀行賬戶的。黃某清共向我支付幾十萬元的利息,但具體數額我記不清,黃某清支付利息是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支付的。除借款外,我與黃某清沒有其他資金往來。

2012年上半年,黃某清將其位於佛山市三水區某小區的一套住宅作價200萬元轉讓給我,在2012年9月,我已經將這套房過戶到我姐夫黃某強名下。當時黃某清想將這套住宅作價200萬元抵債給我,而將御江南的一套房產抵債給朱某慶,但是某小區的房產還差42萬元的供樓款沒供完,於是黃某清就要我先行墊支這42萬元讓他將這套房買斷再過戶給我,到時等朱某慶拿到御江南的房產後再由朱某慶將這42萬元歸還給我。我為了能夠順利拿到這套房的所有權,於是就按照黃某清的要求出資42萬元,我先將42萬元轉給朱某慶,再由朱某慶轉到梁某娣在西南農村信用社的賬戶,但是黃某清拿到這42萬元後並沒有用於買斷供樓款而是作了它用,後經我多次的催促和黃某清怕我告他,於是他就用他名下的一臺鉤機作為抵押將這套房買斷並將這套房過戶。我又向黃某清追要這42萬元,但是黃某清說沒有錢,後來我就和黃某莊、朱某慶、黃某清四人商量,我提出由我們四人每人負責10萬元,黃某莊和朱某慶為了能夠拿到黃某清名下的位於御江南的一套房產,於是就答應了,後來我見朱某慶拿到御江南(價值240多萬元)的房產,於是我就叫朱某慶將我的那10萬元一併負責,朱某慶也答應了,所以朱某慶欠我20萬元,跟黃某清向我借的其它借款無關。後來朱某慶償還了我11萬元,現在還欠我9萬元沒有歸還。

11.證人黃桂某的證言:我與黃某清是多年的朋友,平時,我們相互借款用於週轉,期間他都能按時償還借款。2010年6月至8月份這段時間的一天(具體日期我記不清楚),黃某清對我說:“我現在正做金利鎮某酒樓至金利石林的道路工程及金利鎮金安圍小洲段工程,需要資金週轉,你能借100萬元給我週轉嗎?我借2個月時間,我可以支付每月2.5%的利息給你。借款到期我就可以還款給你。因平時我們都有相互借款,我答應了他的借款請求。隨後,我通過銀行將95萬元(扣了2個月的利息)資金轉賬給黃某清,他寫了一張借據給我,兩個月過後,我要求黃某清償還100萬元借款,黃某清對我說:“我做工程的工程款還沒有收到,暫時沒有錢還給你,我想續期再借多兩個月時間,利息照給你”。我同意了。於是,黃某清將該100萬元借款續期再借兩個月,並支付了5萬元利息。就這樣,每當借款到期時,黃某清都說未收到工程款而沒有資金償還要支付利息續期再借,我見他有利息支付,都同意黃某清續期借款,並要求黃某清重新寫一張借據給我換回了舊的借據。到了2011年上半年,黃某清沒有償還借款本金、也不能按時支付利息,有時經我多次催收,黃某清偶然也支付部分利息,到了2011年6月100萬元借款到期,但黃某清對我說他的工程款還沒有收回,要續期借款,經與他協商,借款利息升到每月3.5%,2011年7月4日,因為黃某清沒有錢支付利息,我要求黃某清重新寫一張借據給我,於是黃某清按我的要求寫了一張內容為:“今借黃桂某現金壹佰萬元正(¥1000000.00)期限二個月從二○一一年六月四日到二○一一年八月四日止(2011年6月4日到2011年8月4日止)到期歸還本金(此據到期不還按月息計每月月息百分之三點五付),借據人黃某清,2011年7月4日”。的《借據》給我,換回舊借據,表示黃某清未能償還上期100萬元借款而續期再借,每月借款利息3.5%,到期還清本息,但到期後,黃某清還是以沒有收回工程款為由沒有還本金,之後,黃某清斷斷續續支付過部分利息,但到了2012年3月份至今,黃某清再沒有支付過借款及利息,也沒有償還本金。我借款100萬元給黃某清,黃某清支付了約50萬元的利息給我,本金減利息,我虧損了約50萬元的資金。我是通過我的工商銀行賬戶(賬號:62×××62或2017***********0276)轉賬95萬元到黃某清或其妻子李某興的工商銀行賬戶的。黃某清以銀行轉賬或現金的方式支付利息給我的,通過轉賬支付的是轉賬到我工商銀行62×××62的賬戶的。每次借款到期我都要求黃某清還款,只是黃某清每次都以未收到工程款為藉口沒有償還借款。到了2012年3月後,我想催他還款,但多次打他手機不接,多次到他金利住宅找他也不見他,我一直聯繫不上他,他也沒有聯繫我。

黃某清當時找到我向我借款100萬元,月息3.5分,我借款給他,先扣減兩個月的利息,也就是扣減7萬元後,將93萬元給了黃某清。黃某清向我借款93萬元後,沒有償還過本金,只償還過50萬元利息,部分是以現金形式支付,部分以轉賬,具體數額我記不清了。黃某清向我借款時說其又有碼頭又有工程隊還經營某賓館,有實力還錢給我的,讓我相信他。我相信了他有償還能力後,才把錢借給他的。他通過支付部分利息後就不再償還欠款給我這樣的形式對我實施詐騙。所以我認為黃某清對我實施詐騙。他向我借款93萬元,償還了50萬元利息,所以實際上我被黃某清詐騙損失了43萬元

12.證人趙匯某的證言:2010年開始(具體時間記不清),黃某清找到我向我借款,以月息3%計算,其先是向我借20萬元,然後就支付支票償還借款的本金,利息就以現金的形式支付。我持其開始開出的支票到銀行兌取,都可以兌取的。其清償了一次的借款後,再向我借款。在2010年,其基本都是以這樣的形式向我借款以及還款。2011年7月份的時候(具體時間記不清),黃某清又找到我向我借款50萬元,以3%的月息計算,以一張票額為50萬元的支票作為抵押,並對我說這張支票是可以拿到銀行兌取現金的。於是我就將50萬元通過我在金利鎮農村信用社的賬戶轉到黃某清或者黃某清妻子李某興的賬戶(具體記不清),黃某清收到50萬元後並沒有向我支付利息,我不斷催促他還錢,但黃某清總是說他到處有物業,而且到處做工地,有實力還款的,要我相信他。一直到了2012年清明節之後,我打電話給黃某清催促他還錢,電話有時候打不通,有時候又能打通,而且總是推說再遲一些時候還錢。到了2012年10月份,我打他的電話打不通,聯繫不上他。我見黃某清向我借款時對我說,其用於抵押的支票可以拿到銀行兌取,於是我就在2012年10月26日將其拿到銀行兌取,銀行方以舊支票停止使用為由退票。2011年7、8月份開始(具體時間記不清),黃某清向我父親趙匯某文先是借款20萬元,以3%月息計算,以一張票額為20萬元的支票作為抵押,並說到時候就可以拿該張支票到銀行兌取。我父親通過中國銀行金利支行或者是農村信用社金利支行(具體記不清了)轉賬到黃某清妻子李某興的銀行賬戶,黃某清收到我父親借給其的20萬元後,還了兩期利息共2.4萬元。之後,黃某清又向我父親借款30萬元,以3%月息計算,以一張票額為30萬元的支票作為抵押,並說到時候拿該張支票到銀行就可以兌取現金的了,我父親就將30萬元轉賬到黃某清妻子李某興的銀行賬戶,隔了一兩個月後,黃某清向我父親清償了30萬元。又隔了一兩個月,黃某清又向我父親借款20萬元,以3%月息計算,以一張票額為20萬元的支票作為抵押,並說到時候拿該張支票到銀行就可以兌取現金的了,我父親趙匯某文就將20萬元轉賬到黃某清妻子李某興或者黃某清本人的銀行賬戶。黃某清利用支票作抵押,前後共向我父親趙匯某文借款70萬元,不過其償還了其中的30萬元以及第一次借款20萬元的兩期利息共2.4萬元。黃某清向我和我父親借款都沒有簽訂合同或者協議。黃某清從2010年就開始向我借款的了,只不過一開始的時候,他都是有借有還的,誰知道他居然是通過這樣操作讓我相信他,然後再對我實施詐騙。黃某清向我借款時我們雙方約定,以月息3%計算利息的,而且他還以支票作為抵押。黃某清向我和我父親支付的支票是期票。一開始他向我借款抵押的支票是可以兌取的,但是到了2011年7月左右(具體時間記不清)其向我借款50萬元抵押的票額為50萬元的支票就不能兌取了,他向我父親支付的支票都不可以兌取。我發現支票不能兌取後,打電話告知黃某清其支付的支票是空頭支票無法兌取,並向其催收欠款,但是黃某清每次都推說到時候一定會清償欠款的,就這樣一拖再拖。直至2012年10月份我聯繫不上他。

後來在2012年7、8月份的時候(具體時間記不清),黃某清通過朱某慶將2萬元以轉賬的形式轉到我大哥趙傑某的工商銀行賬戶內,償還部分欠款,至今仍欠我與我父親趙匯某文共88萬元。由於我與我父親都是一家人,而且所有的款項都是經我的操作轉給黃某清的,所以實際上可以說所有款項都是黃某清向我借的,因此該2萬元還款就算是向我償還借款的。當時黃某清對我們說其有碼頭,有工程隊,又有某餐廳,又有很多工程,並拿支票作抵押向我借款,還說支票到期肯定可以兌取現金的,要是知道其用空頭支票抵押的話,我肯定不會借款給黃某清。

13.證人胡某亮的證言:2011年2月份的時候,黃某清找到老闆娘梁某瓊借錢60萬元,說是他買鉤機需要資金,並承諾兩分半(2.5%)的月息,並開出了兩張他的某工程隊的支票(每張30萬元)作為抵押,梁某瓊當時也答應了借錢,並按照黃某清答應的月息先扣除了一個月利息(即是15000元),再將本金585000元以轉賬的方式借給了黃某清,之後黃某清一直都有按照之前的承諾支付利息,一直到了2012年4月份開始,黃某清就沒再支付利息了。梁某瓊就問黃某清追要,黃某清說他當時在江西省做工程,到時等他做完工程收了錢再將錢償還。從2012年9月底開始,黃某清的電話打不通,我找過黃某清的老婆李某興問他的去向,李某興說黃某清已經很久沒有回來了。由於黃某清一直都沒辦法聯繫,而且我聽說黃某清向其他人借了約1000多萬元的錢,所以我今天就上來報案。黃某清開出的支票是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的戶,支票賬戶是20×××15,開票單位是高要市金利某工程隊,開戶人是黃某清,他開出的兩張支票的具體情況是:支票號是246***65,出票日期只寫了壹拾貳日(沒有寫年和月的具體時間),票額是30萬元;另一張支票的支票號254***32,出票日期只寫了壹拾陸日(沒有寫年和月的具體時間),票額是30萬元。李某興是黃某清的老婆,在金利鎮經營一家某茶樓。

14.證人梁某瓊的證言:2011年2月份,黃某清找到我對我說,其購買鉤機急需資金週轉,想向我借款60萬元,承諾利息按照月息2.5%計算,並提供兩張他的某工程隊的支票作為抵押。黃某清當時說,其抵押給我的兩張支票到期後是可以兌取現金的。所以,我就答應了借款給黃某清。由於我們雙方約定月息是2.5%,所以,我先扣除第一期15000元的月息後,把本金585000元以轉賬的形式借給了黃某清。黃某清收到我轉給他的借款後,在2011年2月至2012年4月期間都按照之前的承諾支付利息給我。但是,2012年4月開始,黃某清就再也沒有支付過利息給我了。我多次向黃某清追收利息,但是黃某清均以其在江西做的工程沒有收回工程款為藉口,一再推託。到了2012年8、9月份的時候,我想打電話給黃某清讓其歸還本金給我,但是無論我怎麼打他的電話都打不通。後來,我就找到黃某清的老婆李某興問她黃某清的去向,李某興則說黃某清已經好久沒有回家了。從那時候開始我就再也聯繫不上黃某清了。另一方面,我聽說黃某清在社會上也詐騙以及欠債合共1000多萬元,我覺得是被黃某清詐騙了,所以我之前就委託胡某亮到公安機關報案。黃某清有向我償還過利息,從2011年2月開始至2012年4月止,共償還了14個月的利息,每個月償還15000元利息,共償還了21萬元的利息,多數是以現金的形式支付,少部分是通過轉賬的形式支付。後來黃某清沒有錢還的時候,我將兩張支票拿到銀行去兌取,銀行方告知我,該兩張支票的賬戶餘額不足以支付支票票額。黃某清支付支票給我作抵押借款的時候告訴我,只要他沒錢還,我就可以拿兩張支票到銀行去兌取現金的,我才借款給他。另外,黃某清還對我說,其在很多地方都有做工程,而且在金利一甲經營碼頭,又有很多機械,所以讓我相信其是有實力還錢的。

15.證人唐某明的證言:黃某清一共借了我本金159萬元。黃某清是做土石方工程的,他從2009年開始以需要資金買鉤機、做工程需要資金為由向我借錢,有時他會打電話給我說他之前開出給其他人的支票快到期要兌票,而他沒有錢就叫我先將錢存入到他的支票賬戶裡以供兌票,他就會開出支票(期票)給我作為抵押,並承諾月息3分,我拿了他的支票作為抵押之後,有時會先不扣息就將本金借給黃某清,有時我會先扣除一個月的利息後再將本金借給黃某清。一直到2009年9月份,我租用黃某清位於金盛工業園裡的一間廠房開廠,月租是7820元,於是我和黃某清協議用我應繳的租金來抵扣他向我借錢應支付的利息,之後黃某清也有繼續用支票(期票)向我借錢。到2011年9月10日,因為黃某清開給我的支票(期票)到銀行兌票時被告知餘額不足退票,於是黃某清就寫了一張《借據》作為向我借錢75萬元的憑證。之後黃某清又在2011年9月21日寫了一張《借據》,連同向我借錢時所開的被退票的支票一起證明向我借款65萬元。2012年4月份,黃某清告訴我租用的廠房他已經轉讓給人了,所以我就不能夠再用廠房的月租來抵扣我應支付的租金,但是黃某清也沒有錢支付他向我借錢時承諾的利息。在2012年5月15日,因為黃某清之前借錢時開給我的兩張支票(期票)都無法兌現,所以黃某清就寫了一張《借據》以證明向我借款19萬元。到了2012年9月份的時候,由於我多次向黃某清追討借款,黃某清就對我說他要上廣西收工程款,收到後就會將錢還給我。但是從2012年9月29日開始,黃某清的手機一直都無法打通。黃某清支付利息的具體金額我記不清,黃某清向我借錢按照他的承諾每月利息3分,我一共收到了利息款有30多萬元。另外,從2009年10月份開始黃某清是用租金來抵扣利息,我每個月應交給他的租金是7820元至2011年6月,期間一共是172040元,從2011年7月份開始我再向黃某清多租了600平方米的廠房,月租在原基礎上多加了3000元至10820元,這段時間一共是108200元,也就是黃某清通過用月租抵扣了向我支付的利息有280240元。黃某清一共寫了三張借據,每一張都是黃某清親筆寫的,上面有黃某清的親筆簽名和按了他的手指模。黃某清之前開給我的支票在寫了借據之後我就還給他了,他的支票賬戶是工商銀行,開戶單位是高要市金利鎮某工程隊。

2012年10月25日約14點,黃某清來到我位於高要市金利鎮某五金製件廠,黃某清與我在辦公室商量還錢的具體情況,黃某清提出以他老婆李某興、子女作為擔保人,他每月月中以現金的方式還一萬元給我,直到還清欠款為止。黃某清來到我辦公室的時候,是一個人來的,也沒有帶錢過來,當時商談的時候,我老婆黃某芳也是在場的。我同意了黃某清還錢給我的方式,黃某清還沒有寫下書面證明給我,但黃某清說過幾天會給一份還錢的保證書給我,我還沒有收到黃某清的還款。黃某清的老婆叫李某興,現在金利經營一間鼎隆餐廳。因為我一直聯繫不到黃某清,擔心借給黃某清的錢收不回來,於是來報案了,現在我與黃某清取得了聯繫,因此不擔心收不回來錢了,就來經偵大隊銷案了。黃某清主動打電話聯繫我的,之前聯繫不到黃某清,據黃某清自己講,是因為找他還錢的人太多了,於是他就將電話關機了。

16.證人黃某莊的證言:2009年10月份左右的時候,黃某清找到我問我是否有興趣購買其位於金利新某的土地、廠房。我問其開價多少錢,他開價4100000元,我還價3700000元,然後黃某清就同意了以3700000元將其位於金利新某的土地、廠房賣給我。由於之前黃某清已經將該土地、廠房以1500000元抵押給金利鎮農信社,因此,我就先向金利鎮農信社支付了1500000元將該土地、廠房的相關證件贖回,然後我又向黃某清支付了尾款2200000元。等到我準備將該土地、廠房辦理過戶的時候,遇到了高要市國土局規定暫停所有的土地過戶手續,所以,我沒有成功過戶。等到2012年4月份,我又準備將上述土地、廠房過戶到我名下的時候,我發現該土地、廠房被申請法院查封了,因此又無法過戶。2012年8月3日,我就到高要市人民法院申請查封該處土地、房產,高要市人民法院在2012年8月17日裁定查封該處土地、房產。因此,至今,黃某清賣給我的位於高要市金利鎮新某的土地、房產還沒有過戶到我名下。黃某清當時說,他不擅長經營廠房,而且該土地升值了,售賣出去有得賺,所以就把該土地、廠房售賣給我。黃某清賣給我的土地、房產位於高要市金利鎮新某,地號為036002400號,面積為2724.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證號為:高要國用(2008)第031122號]及地上建築物[證號分別為:粵房地權證高字第××號(商住樓);粵房地權證高字第××號(廠房)]。我與黃某清簽訂了商住樓與廠房買賣合同的。我已經足額支付相關款項,共支付了3700000元,大概在2010年8月份,具體時間記不清,我先向高要市金利鎮農信社支付了1500000元抵押款贖回了黃某清抵押上述土地、廠房的相關證件,剩下的2200000元尾款,我分幾次分別轉賬到黃某清以及其老婆李某興的賬戶內,黃某清寫了一張收據的。黃某清在2012年2月份(具體時間記不清)的時候將其名下的一臺某牌霸道汽車以45萬元的價格賣給我,當時是口頭承諾,沒有簽訂相關憑據,由於該車是黃某清向某金融融資平臺抵押購買的,我向黃某清購買該車輛的時候,黃某清還欠某金融融資平臺大約10多萬的(具體數額記不清),因此我先向某金融融資平臺支付了10多萬將該車的相關資料贖回,再以轉賬形式向黃某清支付大約30萬元(具體數額記不清),支付清購車款後,我就把該車過戶到我的名下。

黃某清在三水區有一套房作為抵債頂給黃某校,但是由於這套房還有42萬元的房貸沒有還清,於是黃某清就要求黃某校先出資42萬元還清房貸然後才能過戶,到時黃某清再將這42萬元還給黃某校,於是黃某校就按照黃某清的要求出資42萬元幫黃某清還清了房貸。後來有一天(具體時間我記不清),黃某校和我、朱某慶、黃某清四人坐在一起,講起這42萬元的事,黃某校就要求我和朱某慶各自負擔10萬元,兩人即共是20萬元,當時我和朱某慶就對黃某清說:“我和朱某慶並沒有欠黃某校任何債務,所以這次你要用同等價值的物品作為抵押我們才會將這20萬元幫他還給黃某校,如果沒有物品作為抵押的話我和朱某慶是不會幫你還錢的”。黃某清也答應了,後來黃某清給了我和朱某慶一批紅酒作價11萬元,並要我們將這11萬元還給黃某校,於是朱某慶就將11萬元支付給黃某校,作為幫黃某清償還這42萬元的一部分債務。但是後來由於黃某清沒有再拿任何同等價值的物品來抵押,所以我和朱某慶就沒有再幫黃某清償還剩餘的9萬元債務。

17.證人朱某慶的證言:由於截止2009年11月份黃某清向我與我的合夥人黃某莊共借下大約250萬元的借款,到了2011年10月,黃某清提出將其名下的位於佛山三水的一套房產轉賣給我與我的合夥人黃某莊以抵償其欠我們的債務,當時黃某清開價300萬元,我們還價240萬元,最終雙方談妥,以240萬元成交。由於該套房產是黃某清以按揭的形式購買的,其還欠銀行105萬元,於是就由黃某莊將105萬元存入銀行將該套房產的房產證贖回,房產證贖回後,我們就將房產證拿去做公證,證明黃某清將該套房轉賣給黃某莊,但由於我們名下已經有房產,我們接收該套房產的目的只是再轉賣出去,為了避免要交過戶費,因此暫不轉戶到我或者黃某莊名下,待我們找到新的買家後再辦理轉戶手續。到了2012年6月份我們就找到了買家將該套房產以230萬元轉賣出去,我們包其中的14萬元的過戶費。因此,由於我與黃某莊在購買該套房產時出了105萬元贖回房產證,黃某清仍欠我們130萬元左右,最後,其又交了幾船砂給我抵債,至今,其仍欠我與黃某莊約70萬元。上述房產坐落在佛山市三水區某三區61座103,聯排別墅,使用面積為247.43平方米。我向某公司購買的四臺挖掘機是黃某清之前一直以按揭的形式供著的,只不過,後來由於黃某清未按期支付租金,所以某公司就將該四臺挖掘機收回。我得知該情況後,就向某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以按揭的形式購買上述四臺挖掘機,四臺小松牌挖掘機,型號為PC360-7三臺,型號PC400-7一臺,總價是309萬元,某公司是在2012年6月13日向黃某清收回四臺挖掘機的。

黃某清因為向黃某校借了錢,於是在2011年11月份的時候,黃某清就用一套位於三水區的住宅作為還債頂給黃某校,但是因為該套房還有42萬元的房貸沒有還清而不能夠過戶,於是黃某清就要黃某校先出資42萬元將該套房的房貸還清,黃某校按照黃某清的要求將42萬元轉到了梁某娣的銀行賬戶(梁某娣是該套房的戶主),黃某校將錢轉過去後就等通知搞過戶,但是一直都沒有消息,黃某校曾多次追問黃某清,黃某清多次以還貸未到時間等理由來推託。到了2012年3、4月份的時候,黃某校到銀行查黃某清準備頂給他的那套房是否已經還清房貸,發現該套房的房貸還沒有還清,而之前他轉給黃某清的那42萬元已經被黃某清用到了其他地方,於是就追問黃某清,黃某清說錢已經被他用於供鉤機等支出,黃某校為了能夠儘快將這套房過戶,於是他打算再出42萬元幫黃某清還清房貸,再將房子過戶,但是這次黃某校沒有將錢轉給黃某清或是梁某娣,而是找到我要我幫他,他先將錢轉到我的賬戶,然後和我一起當天將錢過戶到梁某娣的供房賬戶,再馬上將房貸扣除還清,於是我就答應了幫他去操作,當天黃某校就將一筆42萬元的款項轉到了我的賬戶,在當天和我、梁某娣一起去搞還房貸一事。搞好之後,在2012年8、9月份的時候,我和黃某校、黃某莊、黃某清四人在黃某校的辦公室裡面坐,黃某清要求我和黃某莊將他轉給我的那套位於御江南的一套房貸款後幫他還20萬元給黃某校,我和黃某莊就對黃某清說:“我們和黃某校沒有任何的債務關係,也沒有生意來往,如果你要我們幫你還20萬元也行,但是前提是你要用同價值的物品拿來抵押,到時我們就幫你還20萬元給黃某校”。黃某清也答應了。在2012年9月份的時候,黃某清拿給我們一批紅酒作為抵押,我和黃某莊認為這批紅酒只值11萬元,所以只能夠幫黃某清還11萬元給黃某校,黃某清說沒問題,於是我就答應幫黃某清還給黃某校11萬元,由於黃某校欠我一個朋友11萬元,於是我就將這筆11萬元作為我幫黃某清還給黃某校的欠款抵數了,這事黃某校也是清楚的。我今年有幫黃某清還款2萬元給趙達某,趙匯某和趙達某是兩兄弟。

18.證人梁某娣的證言:2006年我與我父母以及我弟弟到黃某清在高要市金利鎮經營鎖廠工作,我們四人在黃某清的鎖廠工作是包食宿的,而我們的工資每月加起來有一萬元,都存在黃某清手上,等我們有需要的時候再問黃某清拿出來用。至2007年7月份,我向黃某清提了我們四人一年半的工資出來,到佛山市三水區某花園購買一套房產,該套房產含契稅總價75萬元左右,首付需要21萬多元,我則問黃某清借了6萬元,自己出了15萬元左右,支付了該套房產的首付金,月供4400元左右,供10年。至2009年4月份,黃某清經營的鎖廠倒閉,而我與我的父母以及弟弟則回到了韶關老家。我返回韶關老家後,我與黃某清基本都是通過電話保持聯繫的。至2012年年三十的中午,黃某清致電約我到三水廣場旁邊的西餐廳吃飯,我應約到了那裡,在吃飯的過程中,黃某清對我說,其生意出了問題,我問他出了什麼問題,他說一方面工程款有部分收不回來,另外向人借下了很多高利貸,還有,購買了太多的機械,導致自己資金週轉不過來,想問我拿我在三水的房產去抵債,我問他我的房產可以抵多少錢的債,黃某清說抵200萬元,我一開始是不願意的,所以沒有立即答應,然後他說真的沒有辦法了,讓我幫幫他,我就答應了幫他,然後問他什麼時候需要,他說到時候會有人和我聯繫的了。我問他,實際上在外面欠下了多少錢,但是他沒有說,當天的談話就至此結束。後來,黃某清就與我通過電話保持聯繫,在電話裡告訴我讓我與黃某校、朱老闆、黃某強聯繫,我就配合黃某校、朱老闆、黃某強拿了我的房產的相關手續到三水公證處做公證,委託黃某校將我的房產轉讓給了黃某強。據我所知黃某清在三水有一套別墅,有五臺挖掘機,有三臺推土機,一臺壓路機,一臺剷車,兩臺孖擔貨車,一個砂石場,與人合夥經營茶樓,佔地四畝的廠房,一臺某霸道汽車,在金利鎮一甲村有一幢自己的房產,上述資產我聽他說全部都沒有了,基本都是用於抵債轉讓了。

19.證人李某興的證言:黃某清是我丈夫,他承包填土工程,經營碼頭,2006年左右與梁某光合夥經營某賓館。2011年黃某清因在社會上債臺高築,因此將某賓館的股份賣給梁某光得到資金後用於償還債務。我只知道黃某清在金利、南岸、江西省等地都有填土工程,但是具體情況他沒有和我提起過,所以我不清楚。黃某清經營的碼頭位於高要市金利鎮一甲村,主要經營河砂與石料,我沒有在碼頭工作,只知道是從別處買回來河砂與石料,然後部分用於零售,部分用於填土工程用料。我只聽黃某清提起過從雲浮購買河砂與石料回來碼頭經營。貨款部分是支付現金,部分支付支票。碼頭零售的河砂與石料銷售所得款項部分是記數沒有及時收取的,部分貨款是買方通過轉賬的形式轉到我在金利工行的賬戶以及轉賬到某工程隊的支票賬戶。碼頭一開始是黃某清與黃某昌合作的,後來是黃某清獨自經營。開出支票支付貨款部分是黃某清自己開出,部分是黃某清吩咐我開出後拿到碼頭,有時由我直接將支票交付給隨船運貨過來的船員,有時我就將開出的支票放在碼頭交給工人。用於支付購買河砂與石料貨款的支票是在工商銀行金利鎮支行開戶的,支票賬戶名稱是某工程隊。在開出支票的時候,某工程隊的賬戶內是沒有足夠資金支付票額的,黃某清告訴我支票賬戶內的餘額是不足以支付票額的。黃某清吩咐我,讓我開出其提出的面額的支票,並吩咐開出的支票的期限,有些支票的日期上只寫了月與日,沒有寫年份上去。我與黃某清開出的用於支付河砂與石料的貨款的支票到期後不是全部都可以兌取,我聽黃某清和我說過,後來有部分空頭支票無法兌取,因為其在社會上債臺高築,資金週轉不過來,所以開出空頭支票後沒有向支票賬戶內存入足夠資金。我只聽黃某清提過由於在社會上債臺高築,所以要急著把某賓館的股份賣給梁某光,將得到的資金用於償還債務,至於實際上賣股份賣得多少錢,我就不清楚。我只知道黃某清用空頭支票作抵押向黃某校、黃巨某借款,寫欠條向黃桂某借款,向陸某漢、朱某慶等人借過錢,把部分用於填土工程的機器抵給朱某慶抵債,其它情況我就不清楚了。黃某清向上述人員借款所得款項是通過銀行轉賬,轉入我的銀行賬戶,是我在工行高要市金利支行的賬戶以及農行高要市金利鎮支行的賬戶,銀行賬戶是由我本人管理。黃某清用空頭支票作抵押向黃某校借款的詳細情況我不清楚,款項多數轉入我在工行高要市金利鎮支行的賬戶內,黃某清利用空頭支票作抵押向黃某校借款是先借幾十萬,然後過一兩個月再還部分又再借,又過一段時間又還一部分,具體總額我不清楚;黃某清利用空頭支票作抵押向黃巨某借款多少我不清楚,款項是轉入到我工行高要市金利鎮支行的賬戶內;黃某清向黃桂某借款多少我不清楚,款項多數是轉入到我工行高要市金利鎮支行的賬戶內;黃某清向陸某漢、朱某慶借款多少我不清楚。黃某清向上述人員借款,一部分用於償還社會上的債務,一部分用於工程投入,詳細情況我不清楚。黃某清有向上述人員還款,但具體數額我不清楚,大部分的還款都是通過我的銀行賬戶操作轉賬的。黃某清現在沒有什麼資產了。

三、上訴人的供述與辯解

上訴人黃某清供述:我2004年開始經營金利鎮一甲碼頭,2012年2月由於虧損結束經營。從2009年開始至2011年,我從某公司購買石仔運回一甲碼頭,我是與某公司的林某練聯繫購買石仔的,所購買的石仔都是用於對外銷售及自己承包的工程使用。平時我向某公司購買石仔都能夠按時支付貨款的,支付貨款的方式多數都是給支票,部分是給現金。用於支付的支票是我的客戶給我的支票,也有部分是我開出的某工程隊或我個人的支票,我開出的都是45天后支票的期票(即支票的“出票日期”填寫45天后的日期),我開出的支票到期都能兌現。到了2011年6月份,我因為經營一甲碼頭虧損、工程款未能收回及要向黃某校、趙匯某等人支付借款利息,沒有資金週轉,2011年5月,我向某公司購買石仔時,對林某練說:“我現在賬戶是沒錢,我要開45天后的支票支付貨款,支票到期後拿支票到銀行入票就可以取到錢了,如果無錢我會通知你的”。因為之前我們都有以這種方式交易,所以林某練也就答應了我的要求。之後,我多次向某公司購買石仔,部分貨款我用從客戶處收到的貨款支付了,當林某練向我收取貨款而我沒有錢支付時,我就開出45天后到期的支票支付貨款,因為2011年4月或5月開始工商銀行不賣支票給我了,我手中的支票用完沒有了,就向我的朋友黃某昌借支票(45天后到期的期票)交給林某練,並對他說:“這是我向人借來的期票,都是按之前的結算方式,45天后支票到期後你到銀行入票就可以取錢了,如果無錢,我會通知你的了”。林某練答應並收下我向黃某昌借來的支票作貨款。我開出的支票、借來的支票陸續到期,某公司將支票轉給他人,收取該支票的人到銀行入票取錢,均因賬戶餘額不足退票,林某練與我聯繫,我每次都是對他說:“我暫時沒錢,等收到工程款支付貨款的了”。因我們合作了多年,林某練相信了我,所以繼續賣石仔給我。約到了2011年10月份(具體時間記不清楚),我沒有支票,黃某昌開出了空頭支票,銀行未收回他開出的支票而不再賣支票給黃某昌,所以我向某公司購買兩船石仔後,林某練向我收取貨款時,我沒有支票支付貨款,就寫了一張“欠據”給某公司。我向某公司都是購買1分至3分(規格大小)的石仔,單價為47元至51元每立方米之間,是某公司包用貨船運輸到一甲碼頭的,某公司請的貨船將石仔運到碼頭時,會隨船帶來一式兩聯的送貨單或發貨單,因為貨船通常是晚上運石仔到碼頭,如果我的工人在碼頭,就會在該發貨單上簽名收貨,如果我的工人不在碼頭,貨船就直接卸貨到碼頭,第二天電話通知我,下一船將送貨單補給我就得了,所以有部分送貨是沒有簽收的。正常情況下,每6船石仔與某公司結算一次,支付前三船的貨款,後三船的貨款下次結算時支付(押三船貨款)用現金或45天后到期支票支付,但有時我支付貨款後還有一船或兩船貨款未支付時,也會一併支付、結清貨款。我用支票支付但退票未向某公司支付貨款的涉及10船石仔(加上之前未支付的3429元未支付的購買石仔款),共6張支票,寫欠據給某公司未支付貨款涉及2船石仔,共12船石仔,共欠1075053元貨款未支付。現無法從銀行賬戶取錢的支票有6張,其中蓋有“高要市金利鎮某金屬配件廠財務專用章”、“黃某昌”印章的中國工商銀行支票有4張,蓋有“高要市金利鎮某工程隊財務專用章”、“黃某清”印章的中國工商銀行支票1張,蓋有“黃某清”印章的中國建設銀行支票1張。我向黃某昌借支票時,我對黃某昌說清楚,我是填開出票日期為45天后的支票給客戶用於支付砂、石錢,黃某昌也對我說清楚,他的支票賬戶是沒有資金的。黃某昌將支票借給我時,已將支票的金額、出票日期寫好並蓋上了印章,只是未填寫收款人。黃某昌是我的同村兄弟,經營高要市金利鎮某金屬配件廠,從事地彈簧生產工作,只有幾個工人,一年營業額只有幾十萬元,最多不超過100萬元,規模很小。某公司和某建材銷售部的關係,高某農是持牌人,真正的老闆,他們應該有幾個人合夥,林某練是打工的。某公司是雲浮市的,我沒有去過。林某練在第一張支票拿不到錢的時候就已經知道是空頭支票。

我利用空頭支票支付林某練所得的貨物用於工程建設。林某練的債務,我和他們電話裡協商過,我答應在2013年春節前還清給他們的。之後是因為我被逮捕了,他們找不到我。

2009年,因我經營的某工程隊很多工程款未能及時收回或不能收回而欠缺資金經營,而我當時又打算接高速公路等工程來做,所以急需大額的資金運營。由於黃某校是我的鄰居,我知道他手頭上的資金比較充足,於是,我找到黃某校說我需要資金做工程,問他有沒有資金借給我,黃某校說可以,經我與黃某校商談,我利用支票作抵押,按月息2.5%向黃某校借款100萬元,二個月,隨後就開出100萬元票額的支票給黃某校作抵押,黃某校扣除了利息5萬元後將95萬元借給了我。至2010年(具體日期記不清楚),我多次利用支票作抵押,以2.5%至3%的月息向黃某校共借款258萬元。黃某校是通過農業銀行轉賬到我老婆李某興農業銀行金利支行的賬戶的。

2009年到2010年間(具體日期記不清楚),我為有資金經營某工程隊,一天,我找到陸某漢,說我需要資金來做工程,問他有沒有錢借給我,陸某漢讓我與胡某亮商談,經我與胡某亮商談,我以銀行支票作抵押、月息4%至5%向胡某亮借款,隨後,我開了一張支票給胡某亮,胡某亮從梁某瓊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工商銀行共轉賬57.6萬元(扣除一個月利息2.4萬元)到我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賬戶或李某興工商銀行的賬戶。

另外,我同樣以做工程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向趙匯某借款,經我與趙匯某商談,我以月息3%及以支票作抵押共借約180萬元,後來,我還了約90萬元本金給趙匯某,現在我欠趙匯某90萬元本金未還。

我同樣以做工程需要資金週轉為由、用寫借據、月息2.5%(2011年7月開始月息為3.5%)的方式向黃桂某借款100萬元,兩個月為一期,當時我寫了一張借據給黃桂某後,黃桂某通過工商銀行的賬戶將95萬元(扣除兩個月利息5萬元)資金轉賬給我老婆李某興工商銀行金利支行的賬戶。

我抵押給他們的支票為我個人的支票及某工程隊的支票,開出支票抵押時支票賬戶是沒有資金、支票不能兌現的,因為我抵押給他們的支票都是空頭支票,借款到期後,我都會告知他們是空頭支票並收回,因為我沒有資金償還借款本金,所以我與他們商量重新開出支票(空頭支票)抵押、支付利息給他們續期借款。如果支票到期能兌現的話我就不用高息借款了,我抵押借款的都是空頭支票。我是按每一個月或每兩個月為一期向黃某校、趙匯某、胡某亮、黃桂某等人支付利息的,是通過現金或我老婆李某興農業銀行、工商銀行的賬戶轉賬的方式支付利息的。利息支付到2012年6月至7月份,因為確實沒有資金支付利息了,此後就沒有再向黃某校、趙匯某、胡某亮、黃桂某等人支付利息了。因為銀行不肯貸款給我,所以我要高息向黃某校、趙匯某等人借款。我償還利息的資金有部分是我收取的工程款,有部分是高息借來的資金,沒有收到工程款時,我是用向黃某校、趙匯某、胡某亮、黃桂某等借來的資金支付到期的借款利息。我抵押給黃某校的支票有9張、抵押給胡某亮有2張、抵押給趙匯某有3張,上述14張支票中,中國工商銀行支票是某工程隊的支票,而中國建設銀行支票是我個人支票。2005年我在工商銀行金利支行以某工程隊名義開立了一個支票賬戶,2010年或2011年我在建設銀行佛山三水支行以我個人名義開立了一個支票賬戶,開戶當月我在建設銀行佛山三水支行購買了一本支票,購買後2至3個月時間我就把支票全部開出用於抵押借款或用於支付購買砂、石貨款。因為缺少資金經營,某工程隊的營業執照於2012年4月到期後就沒有辦理年檢,以及我開出的支票因空頭支票而退票等原因,2012年5月開始工商銀行金利支行從此就沒再賣支票給我了。

我欠黃某校、趙匯某、胡某亮、黃桂某的資金情況:一、至2012年5月份,我共向黃某校借款共300多萬元。黃某校多次催促我償還欠款,由於我根本沒能力償還該筆款項的了,經協商我於2012年5月用佛山市三水區森林公園某倫堡(登記在梁某娣名下)的一套房產作價200萬元抵扣欠黃某校的借款,2012年6月份,經我與黃某校核算,我還欠他258萬元本息未還,於是我寫了一張258萬元的借條給黃某校,但是由於我手頭上沒有資金償還,到了2012年9月份因黃某校多次催促,我向朱某慶借款11萬元償還給黃某校。之後儘管黃某校多次催我償還欠款,我確實不能籌集資金而至今再沒有償還過欠款給黃某校了。現在我實際欠黃某校247萬元本息未還。二、欠胡某亮60萬元本金未還。三、2012年7月或8月我通過李某興工商銀行的賬戶轉賬7萬元到黃桂某工商銀行的賬戶用作償還部分借款本金,現我欠黃桂某93萬元本金未還。四、2013年1月10日左右通過朱某慶工商銀行賬戶轉賬2萬元到趙傑某工商銀行的賬戶用作部分借款,現我欠趙匯某88萬元未還。至今,我欠黃桂某、趙匯某、胡某亮、黃某校共488萬元本息未還。我不能確定向黃桂某、趙匯某、胡某亮、黃某校四人借款的時間,但是我向他們四人借款時,他們都是通過銀行轉賬到我及李某興的賬戶的,通過銀行賬戶交易記錄可以確定我的借款時間。我與他們四人除了借款、還本息有資金往來外,沒有其他任何資金往來。我用支票抵押、寫借據等向黃某校、趙匯某、胡某亮、黃桂某等人借款時,只是想到籌集資金經營某工程隊,至於如何償還的問題沒有想太多,我能收到工程款可以償還,但因工程虧損現在沒有償還能力,但我向與上述債權人協商用2至3年償還。

2009年5月至2010年5月左右,我還陸續利用空頭支票作抵押的形式,月息2.5%,向黃巨某借款共計156萬元,我有償還過利息,沒有償還過本金。

我有寫借據以月息3%向唐某明借過159萬元,不過,我與唐某明協商過,制定分期還款計劃,所以唐某明也承諾了不追究我的責任的。

我2005年至2008年間在金利鎮金盛工業園以每畝4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4畝土地(購地款160萬元)建設廠房出租,2011年以360萬元賣給了黃某莊,所得款除100萬元償還銀行借款,餘下200萬元用於償還部分借款利息及用於承某的工程開支花光了。2009年在三水區御江南小區用150萬元左右購買了一套別墅,2012年3月左右以280萬元左右銷售給黃某莊,所得款用於償還銀行貸款,餘下用於支付利息及用於承某的工程開支花光了。我經營某工程隊時,購買過四臺鉤機、一臺推土機、一臺壓路機、一臺剷車、一臺孖擔貨車。四臺鉤機2008年購買時價格980多萬元,首付20%在廣州光大銀行按揭供的,2012年8月前,我已賣掉了推土機、剷車等機械,只剩下四臺鉤機了,2012年8、9月份的時候,我沒有資金再支付供款四臺鉤機被小松公司收回了,至此已沒有任何機械了。

2011年5月份我將我名下的位於金利鎮九頭崗的4畝土地賣給了黃某莊,賣得360萬元,不過由於手續未完全辦妥,因此該4畝地仍是在我的名下的;2012年3月份我將我名下的位於三水區橋腳的譽江南小區的一套房產賣給黃某莊,賣得280萬元;2012年5月份我將我名下的一臺某牌霸道汽車賣給黃某莊,賣得48萬元;2012年8月份我將金利鎮某賓館轉手給梁某光,得到40多萬元的轉手費;我還以按揭的形式向小松公司購買過4臺鉤機,該4臺鉤機共值800萬元左右,不過由於我斷供,2012年6月份左右被小松公司收回了該4臺鉤機。上述資產以及物業賣出所得款項全部用於償還貸款,沒有存入開出支票的賬戶內。

我之前將位於佛山市三水區森林公園的某倫堡小區的一套房產作價200萬元抵給黃某校償還債務的時候,該套房產尚欠銀行貸款40萬元未還清。因此,要把該套房產的房產證贖回的話,要先向銀行付清貸款。因此,我們事前約定黃某校出資40萬元向銀行贖回該套房產的房產證。於是黃某校將40萬元轉到梁某娣的銀行賬戶,我確認收到該40萬元後並沒有用於贖回房產證而是將該40萬元花掉了。後來,再次約談黃某校,讓黃某校再轉一次40萬元用於向銀行贖回房產證。朱某慶通過其賬戶轉賬40萬元到梁某娣的賬戶,後來,該筆40萬元我就是用於還清銀行貸款,贖回該套房的房產證。因此,第一次40萬元的款項是我欠黃某校的。後來我讓朱某慶給11萬元黃某校,是用於償還該筆40萬元的款項,而不是扣減我利用空頭支票作抵押向黃某校借款258萬元的。我欠朱某慶的40萬元,我也寫了借據確認,我後來也償還了。

我利用空頭支票作抵押向趙匯某、胡某亮、黃某校借款是為了有資金做江肇高速公路、金利大道、金安堤圍、碼頭購沙石等工程。工程款一開始的時候按進度都有得收一些,到中後段由於工程爛尾,收不到工程款了。到中後段工程爛尾收不到工程款,我還在金利鎮經營某餐廳。某餐廳一開始我與梁某光合股建築,合股經營。2012年7月至8月的時候,我把股權賣給梁某光,然後再把某餐廳租回來經營。某餐廳每月的純收入有2萬至3萬元。我已經與事主協商過約定期限償還所欠款項的,包括趙匯某那裡我也與他協商過,2013年1月10日我還轉了2萬元給趙匯某的。

2010年我承包工程主要有:一、江肇高速公路蜆崗南村至富佛段土方工程,是他人分包出來,總工程額約300萬元,工程款收到了約220萬元,還有80多萬元未收;二、江肇高速公路沙浦隧道出口至沙浦鎮段的土方工程,是從重慶佬處分包出來,總工程額約300萬元,工程款收取了200多萬元,還有約80至90萬元未收取;三、金利鎮某酒樓至石林村道路的開挖、砂、石工程,工程總額約300至400萬元,已收取約200萬元工程款,約80至90萬元未收取;四、蔚藍國際工地土方工程,總工程額約110多萬元,已收到80多萬元工程款,約30萬元未收取。2011年我承包的工程主要有:一、金利金安大堤工程,總工程額400萬元,已收取約380萬元工程款,還有30至40萬元工程款未收。二、金利鎮江邊村到五崗路口的道路開挖、砂、石工程,總工程額約80至90萬元,2012年7、8月份全部工程款已收取。三、江西省德安市遂川工業園土方工程,總工程額約800至900萬元,2012年10月已完工,我投資了70至80萬元,還未結算。

江肇高速公路蜆崗南村至富佛段土方工程是中國十三局進行招標後,再由中標公司承包給其他公司的,具體中標公司叫什麼名字我不清楚,我是從一個李姓男子(我手機上存為“李高速”,約50歲,廣東河源人)那裡承包的工程。江肇高速公路沙浦隧道出口至沙浦鎮段土方工程我是從陳某美手中承包的,而陳某美又是從一名重慶籍男子手中承包的,該重慶籍男子我在手機中存為“江總”,約60歲,陳某美的手機號碼也存在我手機中。金利某酒樓至石林村道路工程是由公路局進行招標後,由中標公司再發包出去的,中標公司的具體情況我不清楚,我是從一個四川籍男子手中承包的,該男子姓羅,約40歲,我在手機中存為“公路羅”。我是從蘇某中(肇慶人,約35歲)處承包的金利金安大堤工程,金利金安大堤工程是由高要市水利局發包給廣東水電二局然後再發包給蘇某中的。金利江邊村到五崗路口的工程是由金利鎮政府發包的,我是從一名趙姓男子(肇慶人)處承包的,他手機號碼我存在了我手機中。

高要市南岸蔚藍國際小區的工程大約在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6月份施工,收取到工程款大約80萬元,由王某武支付;黃巨某的填土工程大約在2011年5月份至2012年2月份施工,收取到黃巨某工程款大約120萬元;江肇高速公路大約在2010年3月份至今仍未完工,收取到大約400萬元工程款,由一個姓李的河源男子支付;金利鎮某到石林路段路面建設工程大約在2011年5月份至2012年2月份施工,收取到工程款大約400萬元,由一個姓何的四川男子支付;金利鎮江邊到五崗路口路段的路面建設工程大約在2012年1月份施工,做了一個月就完工了,收取到工程款大約90萬元,由一個姓趙的高要男子支付;金利鎮橫石到金馬大橋堤圍修建工程大約在2011年9月份至2012年8月份施工,收取到工程款300萬元,由蘇某中支付;金利鎮珠江村口對面金利開發公司的填土工程大約在2010年3月份至2010年9月份施工,收取到工程款200萬元,由廖某洋支付;金利鎮金淘、金盛工業園的填土工程大約從2008年就開始做,一直做到2012年8月份,收取到工程款大約200萬元,由很多間廠的負責人支付的;江西省吉安市遂川縣工業開發區填土工程大約在2012年1月份至2012年12月份,收取到工程款300萬元,由一個姓胡的江西男子支付。上述工程的工程款基本都是在工程的施工期間按進度結算的,部分是現金,部分是轉賬,通過現金形式支付的情況我記不清了,轉賬的形式支付的有江肇高速公路工程款,是轉賬到我老婆李某興的銀行賬戶。支付工程款給我的人員中,我大部分只知道姓什麼,名字我不清楚,我知道姓名的只有王某武、黃巨某、蘇某中以及廖某洋。

每個工程的負責人的電話我都有用手機儲存,我有和經偵的人員說過。

我在公安機關以及檢察機關所說過有收到兩千多萬元工程款是屬實。我有變賣資產還債了,每個債權人我都有還了部分。我有還給某公司,我當時還欠他很多錢,我欠某公司一百多萬元,他起訴也是一百多萬元,裡面不包括利息。我開出這六張支票是有還錢給他的,是還他現金,沒有轉賬。但我還的錢是還之前的欠款的錢,不是還這6張支票的款項。

我開具支票給被害人時,我的資金狀況是正常。被害人去銀行兌現不了支票後,我沒有避開他們,當時我是去了江西做工程,我有打過電話給他們的,但是沒有接。我一回來就找他們談這事了。我是在金利收費站被抓。我妹妹出嫁我回金利了,回到金利兩三天就被抓了。

對於上訴人黃某清的上訴意見,經查:

一、上訴人與某公司、某銷售部之間一直有交易往來,具有長期性、穩定性,且上訴人長期以簽發延期支票的方式支付貨款。1.上訴人的供述、證人林某練的證言證實,上訴人向某公司、某銷售部購買石料的交易自2009年開始,直至2011年10月因上訴人欠對方貨款100多萬元,對方才停止供貨給上訴人。期間,某公司、某銷售部運送石料到上訴人的碼頭,上訴人以開具延期支付的支票(即期票)的方式支付貨款,上訴人給予對方的支票到期後至2011年6月都能夠兌現。證人黃某通的證言亦證實上訴人從2007年左右已經開始借用金利鎮某金屬配件廠的支票使用,之前都能準時在支票到期前把錢存入支票賬戶內,就是最後四次沒有存錢入賬戶。根據書證反映,證人黃某通所反映的最後四次就是上訴人簽發給某公司、某銷售部的6張沒有兌取的支票中的4張。2.上訴人供述其在簽發支票給林某練時對林某練說過其開的是45天后的支票支付貨款,如果沒錢其會通知林某練。證人林某練的證言也反映涉案票面日期2011年9月29日、10月5日的2張支票,上訴人在支票未到期時就聯繫其,告知其支票賬戶沒有足夠的錢支付,讓其不要去銀行兌取。3.銀行交易明細、退票理由書反映,在某公司、某銷售部於2011年8月10日到銀行兌取票面日期為2011年8月5日,金額為137400元的支票當日,上訴人的妻子李某興向該支票賬戶存入相同金額款項,之後因該支票賬戶被肇慶市某油站有限公司取款,剩餘3萬多元,致使某公司、某銷售部當日兌取支票時餘額不足而被退票。

二、現有證據中,證實上訴人在簽發涉案支票給某公司、某銷售部以及取得對方的涉案2船石料時已沒有履行能力的證據不足。上訴人供述其給予對方的支票是在票面日期的45天前簽發的。而涉案的6張支票的票面日期為2011年7月25日至10月5日,即上訴人簽發涉案6張支票的時間為2011年6月至8月。發貨單反映上訴人取得涉案價值175370元的2船石料的時間為2011年8月3日、8月23日。而根據在案證據反映:1.上訴人從偵查階段至審判階段一直都有供述其於2010年至2012年承接工程的情況,供述的相關工程情況具體、穩定。其供述反映其於2010年至2012年承接的工程的工程款達2000多萬元,至其歸案時仍有幾百萬元工程款未收取,雖然偵查機關對上訴人供述的情況至今僅向黃巨某、蘇某中進行了查證,但兩人均證實上訴人黃某清在案發期間有承包工程,證人黃某生、黃冠某、羅某昌、梁某鋒、潘某桓也證實上訴人於2008年至2012年進行了工程建設,證人黃冠某還證實上訴人在江西的工程在2012年底才完工。牛頭山西段邊坡工程結算的書證亦證實了上訴人在其簽發支票給某公司、某銷售部期間有工程款的收入。上述相關證人證言、書證印證了上訴人的供述,證實上訴人承接的土石方工程是真實存在,並在2011年6月至8月期間也有工程建設以及工程款結算收入。2.銀行交易明細反映,在2011年6月至2011年8月,上訴人、特別是其妻子李某興的銀行賬戶有超過涉案支票金額的大額款項的進出及餘額。上訴人也供述有部分工程款是轉賬至其妻子李某興的銀行賬戶。3.上訴人供述、證人潘某桓、李某興、黃某校、黃巨某、唐某明、黃某莊、朱某慶等證言以及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等書證證實,2011年6月至8月期間有經營碼頭、餐廳,並有房屋、別墅等房產。其是在2011年底至2012年陸續將名下的房產、車輛以及餐廳股份轉讓。因此,上訴人在簽發涉案6張支票給某公司、某銷售部以及從對方取得事後立欠據的涉案2船石料期間仍具有經濟能力。

三、雙方在涉案支票未能兌取以及上訴人取得涉案2船石料沒有支付貨款後,一直有協商還款事宜。證人林某練的證言證實涉案有4張支票兌取時因餘額不足被退票,其在每次不能兌取後都會聯繫上訴人告知支票不能兌取的情況,上訴人向其表示工程款暫時收不回來,先欠著貨款。且上訴人曾對其說過他經營碼頭、賓館,到處做工程,會結清欠其公司的貨款的,讓其相信他。書證也反映上訴人於2011年10月14日向某公司寫下欠上述2船石料貨款的欠據。上訴人歸案後亦供述其與林某練協商好在2013年春節前還清貨款的情況,而證人林某練在偵查人員向其詢問此事時,沒有直接回答偵查人員的問題,但也承認上訴人曾多次向其許下承諾,只是其認為每次都沒有兌現,是虛假承諾。

四、在案證據沒有反映上訴人取得某公司、某銷售部的貨物後通過高入低出的方式套取資金非法佔有,也沒有反映上訴人有肆意揮霍、轉移資金、隱匿財產等行為。1.在案證據沒有反映上訴人把某公司、某銷售部運來的涉案12船石料變賣並將獲得的款項揮霍或隱匿等,相反,證人證言證實上訴人在取得涉案12船石料期間正在做土石方工程,可以印證上訴人供述其將涉案12船石料全部用於其承某的工程中的情況。2.上訴人供述、證人證言以及相關書證反映,上訴人將工程款以及名下房產、車輛、餐廳股份等轉讓所得款用於承某的工程開支以及償還銀行貸款、支付利息、償還債務,在案發前其已經變賣所有資產用於償還債務,沒有證據反映其存在肆意揮霍、轉移資金、隱匿財產等行為。

五、在案證據反映上訴人有躲避債務的行為,但並非騙取財物後逃匿的行為。雖然多名證人的證言反映,上訴人的手機於2012年9月底開始無法接通,無法與黃某清取得聯繫。但證人黃冠某的證言證實上訴人在江西的工程做到2012年底,上訴人因工程有時去江西。證人唐某明的證言也反映,2012年10月25日,上訴人到其位於金利鎮某五金製件廠,與其商量還錢事宜,其聽上訴人講,上訴人是因為找他還錢的人太多了,於是上訴人就將電話關機了。證人朱某慶的證言及上訴人供述亦證實,上訴人於2013年1月還通過朱某慶轉賬2萬元到趙傑某的賬戶用於償還趙匯某的借款。上訴人也是因2013年1月8日黃某校到公安機關報案,遂於同月24日在金利鎮被公安機關抓獲。由此可見,雖然上訴人在將所有資產變賣無法還清所欠債務後,有躲避債務的行為,但不同於使用詐騙等非法方法獲取財物後攜款潛逃的行為。

綜上,現有證據難以證實上訴人黃某清在與某公司、某銷售部交易往來過程中籤發涉案支票以及取得對方的涉案貨物是以非法佔有該公司財物為目的,其行為不符合票據詐騙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上訴人黃某清認為原判認定其構成票據詐騙罪、詐騙罪不當的意見,可予採納。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黃某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空頭支票騙取他人財物899683元以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虛構經濟實力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175370元的證據不足,上訴人黃某清的行為不構成票據詐騙罪、詐騙罪。上訴人黃某清的上訴意見,經查成立,可予採納。肇慶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黃某清犯票據詐騙罪、詐騙罪的證據不足,建議本院改判的意見,可予採納。

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肇慶市高要區人民法院(2015)肇要法刑重字第1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黃某清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藍 燕 琴

審 判 員 顏 國 軍

代理審判員 歐陽平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周 傑 亮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第一百九十五條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