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嘢李 轉評」女子在器官上塗毒,致性侵男子死亡,是否犯罪

「@裸嘢李 轉評」女子在器官上塗毒,致性侵男子死亡,是否犯罪

以下圖文源自網絡

源自身邊的刑法


李某上完夜班回來的路上,撞上正在路邊吃燒烤的秦某。秦某看李某是獨自一人,於是趁著酒後膽大,一路尾隨李某至無人的小路上。秦某趁李某不備,將李某撲倒在路上,任由李某掙扎反抗,秦某依然強制與李某發生了關係,並威脅李某不可聲張,否則要她的命。秦某是這一帶有名的混混,李某很害怕,被性侵兩次後。偷偷在生殖器上塗了毒,並自己服了解藥。後秦某第3次實施性侵犯後,秦某毒發死亡。


本案涉及正當防衛系列問題,李某在連續兩次被秦某性侵後,並且秦某是當地的混混,李某受到了秦某的威脅,在這樣的背景下,李某在自己生殖器上塗毒,致第三次性侵李某的秦某死亡,李某的行為是否有正當化根據,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討論。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是刑法保護和鼓勵的合法行為,法不得向不法低頭,任何公民面對不法侵犯都有權依法行使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違法阻卻事由,阻卻行為的違法性,不具有法益侵犯性。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分一般防衛和特殊防衛(無過當防衛),在一般防衛下,有限度要求,但只有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才負刑事責任,並且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可見,刑法對正當防衛並沒有提出苛刻的要求,對正當防衛持鼓勵和倡導和態度。同時,對於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我國刑法關於特殊防衛權的規定,對於以上列舉的及相當的犯罪,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在具備正當防衛其他條件下,刑法對限度條件不作要求,即使將行為人打死或打傷,均屬於正當防衛,不存在過當的問題。


正當防衛的目的是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益,因此,在防衛人作防衛準備的情況下,並不能否認正當防衛的成立。本案中,李某連續被兩次性侵,且秦某是當地混混,李某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作了防衛準備,往自己生殖器上塗毒並自己服下解藥,在秦某第三次性侵李某時,中毒死亡,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所有條件,李某系行使特殊防衛權的行為,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從理論上來說,正當防衛針對的是現實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事前防衛或事後防衛都不是防衛行為,更不可能是正當防衛。如強姦行為結束後,即使將行為人打一頓,也不可能使被侵犯的法益復原,因此,刑法不允許採取事後防衛,但對於財產性犯罪有特別要求,犯罪行為既遂後,被及時發現連續追擊,直到行為人將財物隱匿至安全處所,均可對其實施正當防衛,因為,這種情況下,採取“事後防衛”的方式,可以使被侵犯的法益得以迴歸。


除了財產性犯罪外,針對其他可防衛的犯罪行為是不是一概不得實施“事後防衛”呢?答案是否定的。一體化防衛是指犯罪行為雖然已經結束,但防衛人可能面臨行為人新的法益侵犯時,可以對行為人實施正當防衛。一體化防衛針對前一犯罪行為而言可能為事後防衛,但針對新的不法侵害時,可以評價為正當防衛。如本案,李某連續被秦某性侵兩次,在當時環境及背下,李某被第三次性侵的可能性極大,法益面臨現實緊迫危險的情況下,李某在自已生殖器上塗毒的行為,可視為一體化防衛,仍屬於正當防衛。基於此,本案中,李某對死秦某的死亡,不負刑事責任。


結語:正當防衛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刑法制度,因此,正當防衛在適用上常存爭議實屬正常,基於正義在規範範圍內,針對個案作理性判斷,是刑法所要求的。我們不能站在事後角度過度理性地審視防衛人的行為,那樣對防衛人要求過於苛刻,會束縛住人們行使防衛權的手腳,當然,也不能濫用正當防衛,達到傷害他人的目的。本案中,李某的行為無論從特殊防衛權角度,還是從一體化防衛角度,均屬正當防衛,李某對於秦某的死亡,不負刑事責任,也不承擔民事責任。


@裸嘢李 :本案很吸引眼球,真實與否很難考究,畢竟操作起來很有難度。撇開案件是否真實存在,俺完全不同意本文的結論。俺認為本案應該以李某故意殺人定性。正當防衛是無法尋求公力救濟迫不得已的私力救濟行為,前提是緊急。

李某兩次被性侵,她最簡單有效的公力救濟就是在自己第一次第二次被性侵後報警。而本案李某在自己兩次被性侵後,以剝奪仇人生命為目的在性器官塗毒,最終把秦某殺死,其行為完全滿足故意殺人罪(西方刑法稱這種情形為謀殺)的主客觀要件。

李某一次被性侵,沒有報警,第二次還是沒有報警,第三次完全有可能給秦某一種“這貨是被強姦上癮了吧”的錯覺,誰知卻送了命。

小時候看見有人這樣捕魚:選定一個釣魚的地方,每天在那片水面拋撒蚯蚓,過幾天后,下魚鉤。獵人也是這樣設置置“陷阱”的。

將這種故意殺人忽悠成正當防衛,滿足了“道德婊”的“正義觀感”,卻踐踏了生命的價值,以至於“處女膜”比生命更重要的腐朽思維氾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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