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制動搖、人口流動,租庸調製在唐朝為何會被"強制"改成兩稅制?

在中國悠長的歷史發展過程當中,經歷了無數大大小小的政策改革和制度變遷。事實上,無論是什麼朝代,身處什麼時間,任何一種制度的變遷,從根本上說起來,

都是因為相關利益主體在經過了權衡利弊之後,看到了成本和收益之間的深刻關係,才進行選擇的最終結果。

田制動搖、人口流動,租庸調製在唐朝為何會被

唐中葉時期的制度下,基本以兩稅法取代了租庸調,這是一種改進,也是時代變遷的必然結果。然而,我們也不難發現,這是當時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權衡利弊之後,正確的看待了各自的成本和收益,才做出的選擇。

又因為當時的兩稅制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政策,並且採取了強制性的要求的制度變遷,所以在兩稅法具體的實施過程當中,還是比較順利的。但是,關於租庸調製之所以被兩稅制的取代的原因,我們將進一步的思考。

一、租庸調製已經不能夠滿足需求

具體來說,租庸調製是唐初實行的一項稅收政策。這一制度主要是基於從下層收集穀物、布料和其他特定物品,或基於政府的服務。

這是一個基於實施土地均等化的稅收和服務體系。租庸調製對此做出了規定,但凡是屬於普通農場的所有家庭都不考慮給予他們的土地數量,也不考慮基數。他們根據人口數量直接繳納固定數額的稅,並且他們還提議採取徭役。然而,租庸調製完全需要土地均等化的協調和陪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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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一旦土地的均等化被破壞,租佃制的法則將不可避免地失敗。

二、賦稅制度是需要隨著朝代更換的

武周以後,由於人口的大量增加和土地的不斷兼併這樣的現象層出不窮,就導致了公家已經沒有足夠的土地,來支持土地均等化制度的延續。因此,那個時候的男人應該得到的土地的範圍和數量是不夠的。同時,他們還必須按照租金和調整制度的規定繳納固定和固定的稅款。

農民再也無法承受如此巨大的壓力,許多人選擇逃跑並開始了他們的逃亡生活。安史之亂後,朝廷負擔急劇增加,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均田制的瓦解和租佃制的失敗。

唐德宗年間,政府決定改變稅制,採用楊炎的兩稅制進行管理,開始徵收貨幣而不是特定項目。這個政策的提出,對於基層的民眾和政府的官員,都是非常有利的。

隋朝以來,上層的領導人依舊沿用了北魏時期的租調製,但是這個租調數量比之北周來說,是更加的輕鬆的,農民在服役的時間上也有所減少。再後來,又提出了

“民年五十,免役收庸”的政策,也就是可以繳納一定的絹,以此來代替服役。

在很大程度上,這減輕了農民的壓力,增加了稅收。唐朝在隋朝政策的基礎上,以“輕稅”為最基本的理念,對稅制進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實行了租稅制。到了唐代,租佃制度開始解除以前的年齡限制。唐朝初年,租佃制度剛剛實施,操作非常方便,效果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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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人民安居樂業,國家收入非常穩定。然而,美好的時光並沒有持續多久。內亂後,戶口年久失修和生產遭到破壞等問題導致國家支出大幅增加。最終結果是租金和調整制度的不合時宜的調整。這個國家迫切需要新的政策改革來保護經濟。因此,這兩種稅制自然取代了租金和調整制度。

三、兩稅制在當時的條件下更加有利

1. 均田制的動搖,再加上兩稅制彈性更大

租庸調製是基於均田制的基礎之上提出來的政策,一旦均田制不再適合,或者受到了破壞,租庸調製就必將受到影響。租庸調製從根本上來講,是需要配合和遷就均田制的,而在國家的逐漸發展當中,均田制被破壞了,且不能夠再適應一個國家的需求,租庸調製自然而然就不再能夠繼續實行下去了。

還有一個方面就是,唐中葉後,土地兼併的問題越來越明顯,也越來越嚴重了。在均田制的規定和約束之下,雖然是嚴令禁止了買賣土地的,但是如果經過了政府的允許,土地還是可以轉讓的,這就使得很多的課戶失去了自己的土地。

然而,失去了土地的課戶仍然還是需要交納租庸調,這就逐漸的使得他們沒有辦法負擔,也沒有生存的來源了。大量課戶的逃亡和逃避,就使得政府在徵收賦稅的時候,受到了很大的影響,徵稅的對象大大減少了,國家的稅收也就銳減了。

這裡也可以看得出來,租庸調的破壞是因為均田制的破壞,而兩稅制完全不需要再重複其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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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大量的流動,就導致了戶籍的散失。租庸調製完完全全是依照著戶籍來徵收賦稅的,但是人民的逃亡,導致了惡性循環的逃亡潮,使得朝廷不得不放棄租庸調改用兩稅制。

而國家沒有辦法再以男丁作為徵收的對象,於是兩稅制的好處得以體現——彈性更加的大,以田畝作為徵收的對象,很好的確定了收入的來源。

2. 各級政府權衡利弊之後的主動選擇

租庸調製是唐朝沿襲了隋朝的宗旨制度,在均田制的基礎上實行的一種稅收制度,而這樣過於古板,失去了彈性的制度,在均田制破壞和人丁逃亡的情況下,是不能夠繼續實行的。相反的,兩稅制則是在徵收和分配的程序上更加的細緻和具備彈力。

先是由朝廷方面計算出中央政府總共所需要支出的數額,然後再將這筆數額分別按照人口、土地多少這樣來進行分配徵收。

兩稅制的徵收主體,是按照戶稅和地稅作為基礎的,這樣就把租庸調製以及其他雜七雜八的稅收一同包含在內了。

具體而言,我們可以說兩稅制是按照“量出以制人”的原則來進行的。

相比之下,租庸調製下,由於地方政府的收入是完完全全固定了的,多餘的部分上繳,不足的部分則是由中央政府進行了補助,這樣的情況之下,地方政府在稅收的努力程度上面是很差勁的。而這就導致瞭如果中央政府需要提高其努力程度,就需要投入非常大的監督,人力和物力的耗費十分巨大。

而兩稅制下,地方政府的收入就同其努力程度有關,地方政府在上繳給了中央政府以固定的稅額之後,就會擁有剩下的稅額的處理權力,於是多出來的部分就被地方政府佔據了,更加的具備激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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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央正度雖然稅收的額度是固定的,收入不足的時候需要自身調劑來完成補缺,但是中央政府可以通過修改稅額的方式來彌補不足之處。因此,兩稅制實際上就是政府主動的選擇。

3. 政府成本得到了很大的節約

租庸調製之下,對於中央政府來說,監督力度的成本是非常巨大的,因為他們需要及時的瞭解地方的情況,也需要對於地方政府的收稅努力程度進行監督。從根本上來看,地方政府掌握著國家稅收的各種信息,稅收也主要是由地方政府進行徵收,然後再進行上繳到中央政府。

很多時候,因為稅收信息和經濟情況在中央的掌握不充分的現象,就導致了中央政府對於地方政府的控制力度不夠,假如中央政府想要詳細的去掌握,就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

然而,在兩稅制之下,因為每年上繳到中央政府的稅額都是固定的,所以中央政府就不再需要花費精力去監督地方政府進行徵收工作了,

因為無論是收入多少,只要達到了要求就好,多餘的部分也是和中央政府沒有關係的。

另一方面,也節約了很大一部分的談判成本。租庸調製下的徵收情況,是統收統支的,而地方徵收和中央的財政支出是完全分開的。地方政府在建設過程中,就會在和中央政府的周旋中力求降低收入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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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兩稅制之下,政策具備了穩定性,地方政府也不需要每年和中央政府就關於稅額的問題進行周旋。

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節約了談判的時間和成本的。

四、租庸調製被兩稅制取代是有理由的

在我們看來,制度的變更是有理由的,而大部分情況下,都是在收益同成本的權衡利弊之後發生的。兩稅制之所以能夠取代租庸調製,很大程度上是各級政府的主動選擇,他們是在進行了衡量其成本和收益,以及會產生的優勢和弊端之後,才進行的理性的選擇。

而兩稅制又是一中由上至下的變遷,在強制性的要求之下,唐朝將地方政府的需求也考慮到了,平民百姓的壓力也大大減小,所以這一個政策在推廣和實行上是很順利的。

用兩稅制代替了租庸調製,一方面使得地方政府的財政權力得到了合法化,另一方面則是地方政府收入並沒有損失,因此,利弊還是比較的顯而易見。

相比之下,同租庸調製的壓迫下使得百姓流離失所的情況比較,兩稅制的實行是順應了民生的,也是當時的唐朝發展更為需要的一種政策,所以租庸調製會被兩稅制所取代,也是很顯然的了。

參考文獻

《舊唐書》

《資治通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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