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你納稅了嗎?淺析我國古代史上三次重大的賦稅制度改革

引言:賦稅,現在通常稱之為稅收。一般指政府依照法律規定,對個人或組織無償徵收實物或貨幣的總稱。在我國古代,賦稅的產生由來已久。在這裡,作者將一探賦稅制度的源頭,同時介紹中國古代歷史上三次最為重要的賦稅制度改革。

說到納稅,相信今天的人再熟悉不過了。就拿作者自己來說,前段日子一直在忙著個人所得稅的退稅問題。而對於國家來說,稅收的意義也是十分重要的。教育民生、國防科技,凡是涉及到國家正常運行的方方面面,都需要雄厚的財政力量來支持。而稅收,就是財政的重要來源。同樣,在我國的古代社會之中,賦稅的作用更加重要。除去朝廷日常運行的開銷外,統治者們的日常生活乃至奢靡享樂,也都要依靠賦稅制度的支持。既然賦稅如此重要,那今天我們就來談一談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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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稅收

古代賦稅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發展

賦稅,最早可追溯至氏族社會的末期,稱之為“貢”。即供給於上之意,是個人或某種共同體向管轄其的統治者或集團的獻納。隨著土地制度的完備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到了殷商時期,產生了基於井田制度的賦稅制度——助。所謂“助”,即借民力以耕公田,公田的收穫,全部歸統治者所有。而到了周代中後期,由於井田制的逐漸瓦解,又演化為新的賦稅制度——徹。所謂“徹”,即“貢”和“助”兼行。

“貢”、“助”、“徹”三個隨時代發展而誕生的稅收形式,便是古代中國賦稅制度的發端。而隨著生產力水平的進一步發展,“賦”與“稅”兩種相對新型的稅收方式開始逐漸形成,很快成為稅收制度的主流。

“賦”字的含義,最早指君主向臣屬徵集的軍役和軍用品。而“稅”字則指的是土地的所有產出。所以,從字面上來看,“賦”與“稅”這兩個字,前者強調用途,後者強調來源。兩個字一組合,便成了人們十分熟悉的傳統賦稅概念了。所謂“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指代戰爭所需,可見“賦”對國家的重要性。而在封建時代,土地作為最為重要的生產資料,可以稱得上是“萬物皆由此出”。“稅”來源於土地,自然稱得上是國家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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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墓畫像收租場景圖

以此來看,“賦”與“稅”兩個字組合而成的國家制度,是古代王朝安身立命的關鍵。

而隨著社會生產力的快速發展,賦稅的來源和用途也相應隨之改變。伴隨著社會商業活動的發展以及自然資源的開發,山澤之利、關市之徵、鹽鐵專賣,逐漸納入國家財政的範疇。

於是,賦、稅的涵義發生了較大變化,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若賦、稅單列,賦專指田賦,而稅則包含賦。一般田賦之外的徵課,屬於稅的範疇,而不稱之為賦。

第二:將賦、稅合二為一,成為無償徵收的所有實物和錢幣的總稱。不再區分用途和來源。

另外,我國古代除了有繳納實物與錢幣的賦稅制度外,還長期存在所謂的“力役之徵”。所謂“力役之徵”,既包括需要王朝百姓親身供役的徭役徵發,又含有“定稅以丁身”的人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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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賦稅的主要組成部分

所以,總結起來就是,中國古代的賦稅制度,除了以土地等生產資料為基礎,而徵收的實物與錢幣外。還包括以百姓人身為基礎的徭役與丁稅。兩大部分組成了古代中國廣義上的賦稅體系,或者稱賦稅徭役體系。

瞭解完以上關於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發展歷程後,下面我們來談一談中國古代歷史上三次重大的賦稅制度改革。

一:從“租庸調”制到“兩稅”制

唐代前期的賦稅徭役制度承襲自隋代,除了戶稅(是一種財產稅,按戶等交納銅錢)和丁稅(在田租外按田畝或戶等徵收的一種稅)之外,還有所謂的“租庸調”制。即在均田制的基礎和前提下實行的一種稅制。是指政府向授田農民徵派的田租、力庸、戶調等三種賦稅徭役。而其具體實施的辦法,《新唐書·食貨志》中有詳細的記載:

“課戶每丁租粟二石。調則隨鄉土所產,綾絹施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施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凡丁,歲役二旬,若不役,則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調,三旬則租調俱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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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調”制

可見,“租庸調”是在均田制的基礎上,是按人頭徵收的,規定每丁徵粟綿布等若干。而一旦因為各種原因(戰亂、土地數量不足,人口數量增長過快等),導致均田制無法推行下去。或者作為賦稅徭役對象的人口因為各種原因(賦稅對象人口的土地被免稅階級兼併等)數量下降,便會造成賦役收益的下降。從而影響到整個國家財政和重大項目的建設。

而正是上面提到的兩個原因,即均田制的破壞和賦稅徭役人口數量的減少,便直接導致唐初實行的“租庸調”制度的弊端越來越大。而伴隨著安史之亂的爆發,所有的弊端一下子集中呈現,加之政府支出急劇增加,唐朝從中央到地方為了應對財政危機,不得不增加各種賦稅徭役名目盤剝百姓。

於是,出於維護統治,克服財政危機的現實需求,改革稅制便被唐廷提上日程。一番醞釀和準備之下,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楊炎建議頒行“兩稅法”。

所謂的“兩稅法”,是以原有的戶稅

地稅為主,統一各項稅收而制定的新稅法。由於分夏、秋兩季徵收,所以稱為“兩稅法”。原文如下:

“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人。戶無主客,以見居為薄,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郡縣,稅三十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徵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 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曆十四年墾田之 數為準,而均徵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逾歲之後,有戶增而稅減 輕,及人散日而失均者,進退長吏。而以尚書度支總統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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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宗李適

總結一下,有以下六個重點:

第一,取消租庸調及一切雜役雜稅 。

第二,納稅人:不分主戶與客戶,只要有當地資產,即為當地人,一律上籍 徵稅;無固定居所的商人,所在州縣按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徵稅 。

第三,課稅標準:課稅不以年齡而異,而是根據貧富,擁有資產多的人,多繳稅,反之,則少繳稅,順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方向。

第四,納稅時間:稅收分夏秋兩季徵收,分別在六月和十一月徵收完畢。

第五,納稅方式:由實物賦稅向貨幣賦稅逐漸過渡 。

第六,課稅原則:“量出以制入”,根據預算國家一年的支出來制定下一年相應的稅賦。

區別於之前的租庸調製以人丁為徵收賦役的對象,兩稅法的主要原則是“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即是不再區分土戶(本貫戶)、客戶(外來戶),只要在當地有資產、土地,就算當地人,上籍徵稅。如此一來,簡化了稅目和手續,減少了徵收賦稅的成本,提高了效率。同時還能有效避免偷稅漏稅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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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亂剛平定時的形勢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兩稅法”中提到了按丁徵發徭役已改為按土地和資產 徵收。即官府向民戶徵收代役金,所需徭役則出錢僱人承擔。實際上卻並不意味著“兩稅法”改革後徭役不再徵發了。

因為“兩稅法”改革,說到底只是暫時起到了減輕下層農民負擔的作用。由於唐代後期政治腐敗,中央政令不暢,各種徭役有增無減。“兩稅法”改革之後的徭役主要有兩種形式。一部分稱為“和僱”。另一部分,也是最普遍的一種,則是靠政府強制徵發,由農民無償完成。由此可見,再好的制度,一旦統治階級徹底腐敗沒落,也只能成為一紙空文。

然而,以上的這些弊端,卻並不能磨滅“兩稅法”改革的光芒。特別是其中的第五與第六兩條要點,即賦稅貨幣化概念“量出以制入”的國家預算概念。不僅十分接近現代稅收制度,也對唐之後的古代中國稅制改革有很大的啟發。

二:“一條鞭法”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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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居正

雖然開始於唐代中期的“兩稅法”很好的解決了當時的財政危機,但隨著時代的繼續發展,統治階級日益腐朽。腐敗問題因時間推移和社會風氣的變化會日益嚴重。社會矛盾也隨之加深。這便是中國古代王朝難以跳出的歷史週期律。而在明代中後期,承襲自唐代的“兩稅法”,對於財政狀況的改善效果也早已大打折扣。各類苛捐雜稅再度悄然出現。賦稅徭役制度的再次變革,成了當時統治者們必須要考慮的問題。

而為了緩解明朝中後期國庫虧空、社會矛盾空前尖銳的現實危局。明神宗萬曆九年(公元1581年),首輔張居正在清丈天下田畝數量的基礎上,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以挽救明王朝的統治危局。

作為“張居正改革”中經濟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條鞭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併為一條,皆計畝徵銀,折半於官,故謂之一條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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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鞭法”施行圖

按照這段記載,可以總結出三個關於“一條鞭法”的要點:

第一,徵收名目:將稅制化繁為簡,將田賦和名目繁多的徭役合併為一條徵收。

第二,納稅方式:取消力役,把按丁、按戶徵收的力役改為折銀徵收,稱為戶丁銀,攤人田賦中徵收。賦稅一律徵銀,用貨幣取代實物和力役。差役由政府僱傭。

第三,徵收方式:改民收民解為官收官解,從徵收到押運均由官府承辦。

從具體措施可以看出,“一條鞭法”有十分明顯承自“兩稅法”相關原則的痕跡。一方面,進一步簡化了稅收名目,第一次強調了將“力役”同賦稅合併徵收。不再選擇徵發普通百姓服徭役。另一方面,再次強調用貨幣取代實物的賦稅繳納方式。

也是代表了商品貨幣制度大發展前提下的客觀需求。從而進一步簡化徵收賦稅的流程,降低賦稅徵收的難度和成本。

同樣,雖然“一條鞭法”客觀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緩解了社會矛盾。但是其實質上仍然是服務於封建統治階級的一種改良式變革。其最根本的目的還是在於為統治者服務。無法真正做到減輕百姓的負擔,事實上,在其實施的過程中,其他苛捐雜稅從來沒有真正消失,百姓的負擔依舊不斷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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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鱗圖冊

三、“攤丁入畝”制度的廣泛推行

雖然明朝中後期的“一條鞭法”進行的比較成功。但是,其第二條要點中的“將戶丁銀攤入田賦中徵收”這一條,其實施的範圍卻是暫時的和局部的。換句話說,這一條其實並未得到真正意義上的貫徹。而隨著清朝面臨著同明朝中後期相似的經濟危局,稅制改革再度被提上日程。

雍正帝即位後不久,鑑於康熙後期國內土地兼併嚴重、人口大量流失的現實,結合明朝相關的經驗,正式開始實行“攤丁入畝”的賦稅政策。其具體做法如下:

依照康熙年間提出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原則,把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的徭役銀 (或稱丁銀)作為一個固定不變的數額—— 335萬餘兩白銀,平均攤入各地方的田賦銀中,一體統一徵收。由於各省各地的情況不同、賦役比例不同,分攤比數也各不相同。

可以看出,“攤丁入畝”的具體措施其實十分簡單,其核心就是延續了“一條鞭法”中的

“將戶丁銀攤入田賦中徵收”的做法。區別就在於賦稅的總額是一個不變的數,即335萬餘兩白銀,沒有承襲自“兩稅法”以來的“量出以制入”的國家預算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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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帝胤禛

另外,“攤丁入畝”的賦稅制度,徹底終結了以人丁為徵稅對象的歷史,人頭稅概念徹底終結。取消了勞役制度,只對土地這一封建時代最為重要的生產資料進行徵稅,使得封建人身依附關係被打破。

理論上,所有的無土地者,包括農民和商人皆不必納稅(當然,商人一般都有買田置地的習慣,不納稅只存在於理論上。而且商人應該還需要繳納名目繁多的商業稅)。於是,伴隨著長期的相對和平環境等諸多利好因素,清朝的人口開始呈現爆發式增長。

同時,“攤丁入畝”的賦稅制度也從另一個方面充分說明,清朝統治者的目光依舊注視在土地這一生產要素之上,並未注意到其他生產要素的蓬勃發展。或許他們不會想到,當土地逐漸變為非主要的生產要素時,國家賴以為生的賦稅,是否能找到新的更好的來源呢。而這樣的現實,也是中國古代社會歷來“重農抑商”政策的副作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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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康雍乾”時期人口增長示意圖

參考資料:《《周禮》的賦稅思想》

《兩稅法取代租庸調製的制度分析》

《唐朝兩稅法改革後的徭役徵收問題》

《兩稅法研究——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

《論賦稅制度對政權的影響--以兩稅法、一條鞭法、攤丁入畝為例》

《清代“攤丁入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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