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是今年深化增值稅改革的一項重要政策。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定,從2019年4月1日起,我國開始全面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9月4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又發佈了《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以下簡稱“84號公告”),增大了部分先進製造業的退稅金額,對於符合條件的增量留抵退稅額允許在計算時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退稅優惠政策進一步放寬。
那麼,啥是增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如何申請留抵退稅?今天小編就給大家普及一下相關知識。
啥是增量留抵稅額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申請留抵退稅的條件
39號公告和84號公告分別明確了一般規定和特殊規定下,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的相關條件,我們用一張表讓大家看明白↓
申請留抵退稅的一般規定和特殊規定對照表
納稅人
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自2019年4月1日起)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中
的部分先進製造業納稅人
(自2019年6月1日起)
需同時符合的條件
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
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如何計算退稅額
1、適用於部分先進製造業納稅人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2、除部分先進製造業以外的所有行業納稅人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在上述計算公式中,進項構成比例是啥意思呢?提醒大家: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計算時,需要將上述發票彙總後計算所佔的比重。
如何申請辦理
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於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抵)稅申請表》。
申報表怎麼填
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准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稅務機關核准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衝減期末留抵稅額,並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兩點提示
1、留抵稅額是個時點數,會隨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每一期的申報情況發生變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稅申請必須在申報期完成,以免對退稅數額計算和後續核算產生影響。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並在申報表和會計核算中予以反映。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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