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關於網絡遊戲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審判指引(試行)》

近年來,網絡遊戲產業作為新興產業已成為數字經濟重要增長點,網絡遊戲行業規模大,從業主體多,終端用戶龐大,社會非常關切各類群體的權益,而網絡遊戲所涉及到的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等各方面法律問題日漸突出。

為妥善審理涉及網絡遊戲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2020年4月1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關於網絡遊戲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審判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審判指引》”)。

《審判指引》全文分為指導原則、行為保全、著作權糾紛、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民事責任五部分,共有40個條文,總結網絡遊戲領域知識產權審判經驗的地方性司法規範,結合廣東的審判實踐,廣泛吸收理論界、司法界、產業界意見,結合網絡遊戲特點,明確了網絡著作權糾紛、依法保護和鼓勵創新的界限,為保護產業經營者、遊戲用戶合法權益,規範遊戲市場競爭秩序,促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貢獻了司法智慧。我們對該《審判指引》中的要點解讀如下:

一、行為保全

行為保全又稱為訴訟禁令。由於知識產權客體具有無形性,網絡遊戲又具有生命週期短、傳播速度快範圍廣、玩家黏著度高等特點,即便權利人經過訴訟贏得官司,卻可能早已喪失市場競爭優勢。訴訟禁令作為前置性權利保護措施,在便捷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權利人損失擴大等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1.程序保障

《審判指引》規定被申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一般不影響行為保全的審查和執行,切實的避免了行為保全制度目的落空。

2.適度合理的保護

為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不當保全行為造成更大的損失發生,《審判指引》要求網絡遊戲的行為保全案件原則上應舉行聽證,在審查行為保全申請人的請求時要求全面審查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包括審查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是否穩定,審查被申請人在構成侵權方面是否具有較大可能性。

同時,《審判指引》指出,在審查是否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情況緊急”和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考慮網絡遊戲的類型、網絡遊戲或遊戲直播、短視頻等內容的上線時間、傳播速度和傳播範圍、平臺的營利能力、市場份額及發展情況、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仍持續等因素。而在審查“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時,還可以考慮被訴侵權行為與被申請人的其他經營活動之間的關係。

此外,《審判指引》也明確了不宜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的情形,並且對於申請人勝訴可能性不大的網絡遊戲案件,或者若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將可能超過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的情形,推薦使用其他替代性的保全方式,如對被申請人相關賬戶採取“活封”的保全方式。儘可能的將對被申請人的影響降到最低,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請人的實體利益,保障其勝訴後得以順利執行。

3.拒不執行保全可能導致加重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審判指引》第十四條中創新性地將被申請人拒不執行保全的行為作為判斷其主觀惡意程度、判賠數額的考慮因素。

解讀《關於網絡遊戲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審判指引(試行)》

二、著作權糾紛

遊戲畫面可以分為遊戲靜態畫面和連續動態畫面。連續動態畫面,既可以是遊戲運行全過程形成的完整畫面,也可以是遊戲運行過程中某個時段連續動態遊戲畫面的集合。

1.作品類型

遊戲靜態畫面如符合美術作品構成要件,可以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遊戲動態畫面符合如符合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即類電作品)構成要件,可以作為類電作品予以保護。

2.對遊戲連續動態畫面的保護

《審判指引》中明確了判斷連續動態畫面是否符合類電作品要件的考慮因素,其中包括獨創性、可複製性、是否由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動態畫面構成,尤其應當注意的是,因人機互動而呈現在遊戲畫面中的視聽表達是否屬於遊戲預設範圍這一因素,若不屬於預設範圍,則不能按類電作品處理。

3.對遊戲直播畫面的保護

直播電子競技賽事所形成的遊戲直播畫面以及遊戲主播以自己或他人運行遊戲所形成的遊戲連續動態畫面為基礎,伴隨主播口頭解說及其他文字、聲音、圖像、動畫等元素的直播畫面,符合類電作品要件的,也應予保護。但是《審判指引》也排除了僅跟隨遊戲進程簡單介紹遊戲內容,直播畫面內容在遊戲連續動態畫面內容以外所添加、融合的元素過於簡單,缺乏獨創性表達的情形。

解讀《關於網絡遊戲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審判指引(試行)》

4.對遊戲玩家的適度保護

若遊戲為遊戲用戶預留創作空間並提供創作工具,遊戲用戶在遊戲預設的視聽表達範圍以外創作了其他表達元素,相關創作成果符合作品構成要件,該遊戲用戶作為相關創作成果的作者享有相應著作權,否則用戶操作行為一般不屬於創作行為,不影響遊戲開發商對遊戲動態畫面享有著作權,甚至包括玩家之間的對抗競技畫面。

5.對遊戲連續動態畫面實質性相似的判斷

因遊戲連續動態畫面內容龐雜,構成要素較多,較一般作品的審查判斷更加複雜。《審判指引》列舉出應當著重審查的五個方面,即遊戲連續動態畫面整體視聽效果;遊戲故事情節的具體編排;遊戲角色、技能、裝備等特定體系架構或特殊的畫面細節設計;相同部分在原告主張權利的作品內容中的比例和重要程度;產生相同表達效果是否具有合理原因。

6.合理使用問題

《審判指引》中的合理使用抗辯規定吸收採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的規定,即考慮作品使用行為的性質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質、被使用部分的數量和質量、使用對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等因素,如果該使用行為既不與作品的正常使用相沖突,也不至於不合理地損害作者的正當利益,可以認定為合理使用。

解讀《關於網絡遊戲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審判指引(試行)》

三、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

1.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判斷標準

判斷是否屬於類似商品或服務時,重點考察消費人群、服務方式以及產業上下游關係等因素,《審判指引》中回應了實踐中常見的兩種抗辯情形,一是僅以遊戲的類型、風格和運行平臺不同為由提出抗辯不予支持,二是無論原告是註冊在第9類還是第41類,均不影響是否屬於類似商品/服務的判斷。

2.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審查

《審判指引》明確審查標準有二,一是在一定範圍的相關公眾知曉即可,二是原告商業標識因使用而有一定影響,實際起到指示來源作用和識別功能,被告予以使用容易發生混淆。

3.打擊未經許可的遊戲直播、錄播行為

《審判指引》認定未經遊戲權利人許可而自行組織、提供直播、錄播或非賽事組織者或者未經授權的遊戲直播平臺,擅自直播、錄播或盜取遊戲直播畫面、遊戲短視頻畫面的,都可以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4.關注遊戲主播跳槽

《審判指引》明確遊戲主播以自身知識和技能優勢為其他平臺獲取市場競爭優勢,未違背商業道德,未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一般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不過,相關平臺可通過與主播簽訂合同的方式,對主播違約跳槽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約定,當然,對於“天價違約金”主播可以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請求適當減少。

解讀《關於網絡遊戲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審判指引(試行)》

四、民事責任

1.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僅提供被訴侵權信息的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網絡技術服務,未從服務對象侵權行為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且接到權利人通知後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一般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應就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停止侵權並非停止運營遊戲

在審查判斷是否支持停止運營遊戲的訴請時,可以考慮:一是原告的遊戲與被訴侵權遊戲是否具有可替代性,二者的內容、表達方式、目標人群等是否相同或有重疊;二是整改難度的大小,需區分不同的遊戲類型,如果遊戲的整體內容都是侵權的,可能需要判令整體遊戲停止運營;如果僅是少部分元素或可以替代的元素侵權,則不一定需要判令整體遊戲停止運營,而是可以要求其採取整改等措施。

3.損害賠償金額的確定

確定原告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時,可參考原告請求保護的權利客體的知名度及影響力、原告遊戲的下載數量、充值流水、玩家人數、市場份額的減少情況、利潤的損失情況、侵權行為持續時間、同類型遊戲的平均利潤率、遊戲軟件的開發成本等因素。

確定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時,可參考被訴遊戲的下載數量、充值流水、玩家人數、實際退費情況、侵權行為持續時間、同類型遊戲的平均利潤率、被訴侵權元素對被訴遊戲獲取利潤的貢獻程度等因素。

此外,遊戲開發、運營、直播等領域的相關權利轉讓費用或者授權許可使用費用等,也可以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參考因素。

對於直播侵權案件的賠償,應根據遊戲類型、直播行為特點綜合考慮原告涉案權益以外的因素在被告獲利中的貢獻,不宜直接按照全部直播獲利確定賠償數額。確定賠償數額時,可以參考直播規模及獲利、直播持續時間、被直播遊戲的類型及知名度,以及相同類型、相近知名度的其他在線遊戲直播授權許可費用等因素。

4.懲罰性賠償

為進一步打擊重複侵權、惡意侵權以及其他嚴重侵權的行為,對於惡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且情節嚴重的,可以考慮根據實際損失、侵權獲利、權利交易費用計算所得數額的合理倍數等方式確定賠償數額。

5.先行判決

網絡遊戲案件往往涉及高額的侵權損害賠償,而網絡遊戲具有時效性強的特點,查明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費時長。所以法院可以就已查明的侵權事實作出先行判決,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使原告的權利及時獲得保護,以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

6.證據披露和舉證妨礙規則

原告有證據證明網絡遊戲開發商、運營商、平臺商等被告或支付平臺、第三方服務平臺等案外人持有確定賠償數額的關鍵性證據的,可以請求法院責令證據持有人提交該證據。法院經審查認為該申請符合相關性、必要性的,可責令相關主體在合理期限內提交相應證據。相關主體不得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交。

被告掌握與案件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據,經法院責令提交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相應證據,構成舉證妨礙的,可以在一些計算賠償的關鍵數據中作出不利於被告的合理推定,也可以合理降低原告證明相關損害事實的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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