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者应该为自己争一个更好的未来

这不是起点作者的事情,也不只是网文作者的事情,这是所有个体创作者的事情!


所有的网文作者,所有的画师,漫画作者,个体编剧,现在我们都是利益共同体。
你们知道以前网文授权合同只有五年吗?你们忘了狐妖小红娘版权回归的艰辛了吗?
不要对资本家有任何的希冀,没有国家出来主持公道,他们会把你啃的骨头渣子都不剩!
人大重新修订著作权法,这是我们最后的机会!
所有的创作者团结起来,为我们共同的利益呐喊,为我们的共同利益行动起来!
我去人大网站提意见,写了差不多三千字,那个网站一次只能发一千五百字,我分成两段发出去的,大家可以参考借用。

————下面正文——

关于著作权的授权相关规定,应该特别考虑到,在行业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创作者、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

现实中,普通网络文学作者,美工画师,设计师,摄影师等自然人创作者,在面对腾讯游戏、阅文集团、阿里巴巴、百度等大型传媒企业的时候,处于绝对劣势地位。
我们几乎没有任何谈判权,只能签订制式合同。

当前行业中,这些企业都会要求创作者,将拥有的全部权益,在全球范围内,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限内,即创作完成到去世之后五十年内,全部无限制的授权给他们使用。

并且要求,对第三方进行二次授权的时候,不需要经过创作者的同意,甚至不需要告知创作者。

同时,即便这些企业取得作品的版权之后,没有进行任何有效的使用,没有产生任何收益,没有给创作者提供任何利益和报酬,创作者本身也无法拿回版权,无法自己或者与其他人重新开发和使用。

而且,以远低于市场价和实际版权价值的价格,将掌握的版权转让给同集团企业或者关联企业的行为,在行业内时有发生,底层创作者个人没有有效的法律和方法,对这种行为进行限制。

作为一个网络文学作者,非常清楚的知道,当前的版权市场上,这种情况已经普遍存在。

作者往往都是版权交易发生之后,实际的利益损害发生之后,才得到相关通知,甚至是自己从公共网络新闻上,才能够得知相关情况。

当前的文化市场上,这些普通个体创作者的权益,已经受到了全面的侵害。
在与平台的合同签订后,作者不得不放弃全部权益,对于自己的作品的使用方法,不具有任何操作权限。

这种文化环境,极大的压抑了创作者的积极性,极大的限制了文化市场的发展与繁荣。
对促进四个自信中的文化自信,有着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文化发展,应该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

网络文学创作门槛低,受众范围广,他们创作者和使用者,都是数以亿记的普通人。
因为群众创作,群众使用,所以产出了大量的,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
这也是当前文化行业中,最贴近普通大众,最有活力的那部分。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发布的《2018中国网络文学发展报告》中显示,2018年重点网络文学企业读者规模总计达到了4.3亿人,同比增长14.4%,而且还在不断稳步增长中。
同时,国内主要网络文学网站的驻站创作者数量,已达到1755万人,各类网络文学作品累计达到了2442万部。



占我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如此大范围的创作者与受众,他们的权益应当予以明确的尊重和保护。
他们都是社会中的一个个的普通人,在整个文化产业中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
任何一个企业、工作室,都比他们拥有更加有利的谈判地位。

保障他们的权益,提高他们的创作积极性,有助于繁荣文化市场。
产生更多的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作品,增强文化自信,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添砖加瓦。



具体建议:

保护弱势创作者权益的具体方法,个人建议可以以“自然人创作者”为主体,在著作权法中设置专门的法律条目,探讨相关规定。

第一:限制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创作者”,与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组织、网络平台”签订著作权授权合同的有效期限,最多不得超过5年。

(条款目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创作者的权益,防止处于绝对优势的企业、组织要求著作权人签订低价甚至实质上免费的超长甚至终身授权合同。)


第二:法人、组织、自然人,以承诺改编动漫、影视剧等方式,取得“自然人创作者”赋予的相关授权时,必须承诺开始改编、再创作行为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规定规定期限内没有使用该授权的,视为放弃该授权,相关权利重新归还自然人创作者本人行使,且不需要归还授权费用。

(条款目的:防止处于绝对垄断地位的企业、组织为了挤压竞争者,对于优秀的有潜力的文化产品收购版权但是雪藏不用。
防止经营有问题的企业,购买版权之后因为经营不善,企业倒闭,导致优秀作品无法进行改编,无法被更多的群众欣赏到。
这种情况国内外已经发生过多次,例如《流浪地球》原作者刘慈欣的代表作,曾经获得了2015年雨果奖的,国内最知名的科幻小说之一《三体》,电影版权拥有者游族影业因各种原因停止拍摄,同时也不愿意出售,导致大众短时间内是看不到这部电影了。
避免这种情况持续发生,能够促进版权交易改编市场的繁荣,促进文化产品的多元化与快速发展。)

第三:从“自然人创作者”取得著作权转让的企业、法人、组织、平台,将相关权利转让给第三者行使时,必须获得创作者本人书面同意。

(条款目的:保护著作权人权利,防止优势地位的企业、法人、组织、平台“左手倒右手”,虚假交易,侵害弱势群体创作者的权益。)


第四:企业、法人、组织以代理销售,代理经营的名义,从“自然人创作者”手中取得相关授权之后,给予创作者的报酬,应当以销售额为标准进行分成核算,不得将企业的运营费用、渠道费用等企业经营管理成本,转嫁给自然人创作者。
(条款目的:保护弱势创作者权益,普通人没有能力对一个大型企业进行有效的利润核算,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取得相关证据,维权困难。)


第五:企业、法人、组织,因为代理自然人创作者的作品,同时得到的销售作品本身以外的收益,例如在自然人作品的销售页面插入第三方广告获得的收益,例如用户购买销售平台会员、vip账号等增值服务的收益等,应当与相关自然人创作者分享。
(条款目的:保护弱势创作者权益,第三方企业、法人愿意投放广告,用户愿意购买增值服务,本质原因还是平台上正在销售的创作者的作品,所以理应给予创作者合理的收益。)


当前行业中,阅文集团,腾讯文学等传媒企业,提供网络平台,创作者发布作品,用户订阅阅读是最为常见和普遍的经营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大型企业和平台,一味的追求利润,逃避责任。
罔顾创作者和用户的利益,将所有的经营风险、审查义务,转嫁给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创作者和用户,这种行为应当予以限制。
第六:取得授权的法人、组织、平台,改变授权用途的,改变使用方式的,必须重新签订授权合同。

第七:取得授权的法人、组织、平台,通过运营版权获益的,必须为授权人提供版权收益的相关明细数据。

第八:取得创作者授权,在平台上进行公开销售的企业、法人,必须明确给出本平台的内容管理规定,对于内容的屏蔽、修改标准,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词。
明确承担审核、审查义务的主体,是企业和平台,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普通创作者。

第九:作品经平台审核完成,公开发布后,企业、平台不得单方面屏蔽和删除作品以及章节。
企业、法人、平台,单方面屏蔽已经公开发布的作品的,视为放弃作品的所有权益,原创作者可将作品转交其他平台运营。


第十:用户通过订阅、买断、购买专属会员等方式,获得任何作品的阅读、欣赏权益,应当给予明确的保护,除非不可抗力原因,否则不得收回,发布平台单方面停止服务的,必须予以合理的赔偿。

—— 正文结束——
题外话:
我的意见的切入点在于,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然后尽可能的牵扯到国家正在提倡的文化自信上,然后牵扯到人民群众的利益上。
具体的意见条款,围绕“个人创作者”,与“企业、平台”的地位不对等,要求设置专门的保护、限制条款。
这些内容太长,我分两段插入到了二十四条中,大家要用的话,可以删减一下,修改一下,别完全照搬。
——
征求权益,我们应该团结大多数,不只是网文作者,游戏画师,网络编剧,自媒体小编,以及极为关键的读者,观众,受众,都去传播,让大家一起扩散,一起拉人助威。
转载不需要询问,大家所以随意使用。
“如果是网文作者,如果是可能成为网文作者,请去为自己争取权益,如果你是网文读者,请去为你支持的作者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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