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注意!一男子未投保交強險,出事故後法院這麼判!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被侵權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6日,吳某駕駛的貨車與劉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造成劉某受傷住院。交警大隊對本次事故進行責任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吳某承擔次要責任。劉某傷後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於2019年4月出院。根據鑑定意見,劉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吳某駕駛的貨車未購買交強險。

後劉某以吳某為被告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吳某承擔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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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本案中,劉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為13.8萬元。原告劉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吳某承擔次要責任。雙方對被告吳某承擔40%的責任並無異議。但法院卻判決被告吳某承擔的賠償費用高達12.72萬元,劉某承擔主要責任卻只承擔1.08萬元的損失。

法官在判後答疑中向吳某解釋,這是因為吳某系涉案貨車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吳某未投保交強險的行為是造成其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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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其法理依據在於:第一,未履行法定投保交強險的義務是投保義務人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基礎。第二,未投保交強險的行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不能獲得保險公司交強險賠償的利益)。第三,未投交強險的行為具有違法性且與受害人不能獲得交強險賠償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投保義務人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我國現行交強險限額具體規定為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傷殘死亡賠償限額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該案中,因吳某未依法對其車輛投保交強險,應當先由吳某在交強險醫療費、傷殘賠償限額內承擔12萬的責任,超出的部分1.8萬元才按交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因此,吳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但法院卻判決由吳某承擔賠償費用高達12.72萬元。假如吳某投保了交強險,則應該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承擔12萬元,吳某僅需承擔0.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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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樹立交通文明意識,維護道路通行秩序,出行安全才有保障!


圖片來源於網絡

■來源 |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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