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到期不騰讓?法官剛柔執行保障申請人權益!

2006年1月廖某某與原常德市鼎城區某某鎮某某委員會簽訂《土地租賃合同》,雙方約定該村委會將集體荒蕪土地30畝租給廖某某開發,租賃期限為20年,並進行了公證。2006年3月廖某某將其租賃所得且填好的空地及門面租賃給常德市某某汽車維修有限公司(該公司經營者楊某某)使用並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期滿雙方沒有續簽合同,後廖某某向該公司寄送《騰讓租賃物場地及返還租賃物通知書》要求其騰讓租賃場地及租賃物,該公司收到通知未予答覆。廖某某於2018年7月將該公司起訴至法院,經法院依法審理判決該公司騰讓租賃場地及租賃物,然而被執行人仍不自動履行生效判決文書義。

被執行人拒不騰讓租賃場所,廖某某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公司經營者楊某某拒不簽收鼎城法院依法送達的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文書,且拒不按期騰讓租賃場地,本院以被執行人楊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為由,依法將楊某某經營的汽車維修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向該經營者楊某某作出拘留決定書,法官對其進行了約談,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法律責任和後果,經過法官耐心的溝通和勸導,公司經營者楊某某作出承諾書,約定期限內騰讓租賃場地,次月該公司將租賃場地返還給廖某某,該案件履行完畢。

租賃期間屆滿,雙方沒有續簽合同,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場地,且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當事人雙方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對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判決書,應當適時依法採取司法拘留、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措施,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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