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到期不腾让?法官刚柔执行保障申请人权益!

2006年1月廖某某与原常德市鼎城区某某镇某某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该村委会将集体荒芜土地30亩租给廖某某开发,租赁期限为20年,并进行了公证。2006年3月廖某某将其租赁所得且填好的空地及门面租赁给常德市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者杨某某)使用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双方没有续签合同,后廖某某向该公司寄送《腾让租赁物场地及返还租赁物通知书》要求其腾让租赁场地及租赁物,该公司收到通知未予答复。廖某某于2018年7月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该公司腾让租赁场地及租赁物,然而被执行人仍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文书义。

被执行人拒不腾让租赁场所,廖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公司经营者杨某某拒不签收鼎城法院依法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且拒不按期腾让租赁场地,本院以被执行人杨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依法将杨某某经营的汽车维修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该经营者杨某某作出拘留决定书,法官对其进行了约谈,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经过法官耐心的沟通和劝导,公司经营者杨某某作出承诺书,约定期限内腾让租赁场地,次月该公司将租赁场地返还给廖某某,该案件履行完毕。

租赁期间届满,双方没有续签合同,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场地,且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双方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判决书,应当适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权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