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拒絕加班被判賠1.8萬元,後續來了,專家:簡直太荒唐了!你如何評價?

凍梨遊研社


這難不成就是996的合法化。

江蘇揚州有一公司以兩員工拒絕加班而導致公司損失12萬為由告了法庭,兩員工也為此賠償了1.8萬。“我加班不給加班費沒人管,拒絕加班還犯法?”

事實上,緊急任務確實需要勞動必須服從,不過卻是關乎國家財產或其他一些公共安全的處理,這一點是對的。然而,這家公司卻是因為兩員工拒絕加班前來質檢,也就是這是純粹的商業活動,哪一點構成了緊急任務?

既然與公共利益無關,只是商業利益,法官的判決就難以服眾,也令人懷疑。

更何況,這事兒是有法可依的,商業行為的加班是需要和員工協商的,既然協商就有拒絕的理由。再者說,有什麼能力來界定損失由兩員工承擔,這家公司就兩個有質檢資質的員工了嘛。如果不是,那可不就是企業人員安排不合理所致。

《勞動法》規定,加班需協商,每日不過一小時,特殊則為三小時,每月頂峰為三十六小時。

咱們工人有力量,不過卻不能成為資本的壓榨者,拒絕加班是在拒絕無良加班。

加班可以,一直以來我們就有著勞動最光榮的傳統,更何況在當下好好工作才能夠擁有好生活的道理誰人不懂,這可不需要資本家來教。

不過有多少資本家是打著勞動最光榮、勞動最可愛的旗號來壓榨勞工,將常態化加班標榜為“美德”,這更多時候卻有了雙重標準:加班996,福報老闆拿。

這兩員工被罰太冤,假若員工去幹活了,企業完成了訂單獲了利,難不成還能把分潤給加班員工嗎?確實荒唐!


谷大粒


《勞動法》是一部用來規範用人單位和個人行為的法律,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有權利拒絕用人單位的強迫加班和變相強迫加班要求!

在近日,就發生了一起因員工拒絕加班而導致某公司損失12萬元人民幣,後遭法院判賠員工賠償公司18000元的荒唐事件!

在最近的江蘇揚州的一家公司,有兩名員工周某和王某,他們是公司的產品檢驗,當時公司有一批貨急需交付,可週某和王某以此逼迫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可是遭到了拒絕,因此他們也拒絕了公司的加班要求,可結果導致公司沒有按時交付,最終賠償客戶12萬元,之後公司一氣之下把兩名員工告上法庭,而之後經過法院審判,根據他們的收入情況,賠償公司18000元,也就是損失的百分之十五,而法院給出的答覆居然是:員工有權拒絕公司加班,但要是遇到緊急的任務,必須服從公司的安排。

對此,一時間在網絡上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於是這場荒唐的判決被翻出了老底!原來此案件從2016年開始至今,足足四年時間,該企業居然和拒絕加班的兩位員工打了兩次勞動仲裁和兩次法庭的口水戰!

這種由大型公司或者組織不計成本利用社會規則對勞動者進行時間騷擾和打亂生活工作的官司事實上就是一種剝削。普通圓通沒有線下的時間和多餘的金錢精力去和一個企業打官司,而依據這種規則,那兩位拒絕加班的員工生活和工作被多次打亂!

判決曝光後,人民日報和很多專家對這次的判決進行了批評!人民日報發表文章直接點評:非常荒唐,這種行為只會跟某些老闆更加猖狂,而給員工帶來的就是要聽從公司安排。

很多法律專家也紛紛出面對此判決中的“員工有權拒絕公司加班,但要是遇到緊急的任務,必須服從公司的安排。”進行了反擊!

原來,所謂的緊急任務必須是由用人單位和工會及其勞動者本人進行協商後才能進行加班!如此由用人單位單方面的命令式的加班並無法律條款可詢!

對此,網友們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有網友說:員工有權拒絕加班,而要是緊急任務,企業也可以找別的員工進行替代去完成生產!造成的損失不應該由勞動者賠償!

也有網友說:拒絕加班造成損失了要員工賠償,那麼加班造成的盈利有沒有給員工分享?

對此,小編想說的是,目前社會上絕大部分企業的用人方式都是違反《勞動法》的,但是由於大量的損害勞動者利益的事情未經媒體曝光,才感覺沒啥事。要是細查一下,國內企業超過99%的用人單位都是有損害勞動者利益的歷史的!

不知道各位看官們對此有何看法呢?歡迎和小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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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加班,導致公司損失了12萬元,上訴法庭之後卻被判1.8萬元!這當中就究竟有何隱情?法官為何會同意判這1.8萬元?瞭解案件的起始之後,我們才發現原來這個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


案件起始

在4月29日的時候,江蘇揚州市邗江法院發佈了2019年處理的一起勞動爭議的案子,這個案例起初只是一件很常見的勞動糾紛,可是到了後期,員工卻被判了賠償1.8萬元,這樣的金額對於普通員工來說,無疑是不合理的。

最開始,就是由於這家公司的有兩名員工太過任性,公司要求加班,但是他們卻不加班,導致公司在生產期間損失了12萬元,因此,公司便起訴這兩名員工,將這兩名員工告上了法庭。並且在法官的審理之下,同意了員工賠償公司1.8萬元的要求!

令大家匪夷所思的一點就是:為啥拒絕加班,還會被判賠償,那麼作為勞動者而言,權益何在?


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員工不加班就被判賠償1.8萬元,不合規定,這樣判決確實難堵悠悠之口。

因為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員工只有在以下4種情況之下,必須服從加班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這家民營單位的加班要求顯然不滿足以上的四個條件,那麼如果要求員工加班的話,應該與員工進行協商,並且加班時長不得高於勞動法規定的加班時長!

所以按照這家公司的做法,兩名員工不加班,那麼就導致了生產的延誤,那麼是不是公司的生產離開這兩個員工就不能轉了嗎?並且超出本來工作時間的安排,要求的加班本來就不應該在計劃的經濟生產之內,所以這個公司的做法顯然也不合邏輯!



所以公司這樣的一個做法居然還得到了法院的認可,這難免讓很多勞動者都寒了心,引起這麼大的爭議的原因還是,勞動者擔心自己以後的這種不合理加班會成為常態化,合理化,那麼自己該如何去表達合理的訴求呢?

雖然現在有很多企業,尤其是互聯網企業都實行的是996的工作制,加班成為了一種常態,在這種常態之外,勞動者確實是作為受害的一方無限被壓榨,但是如果能獲得同等的報酬,有些人還願意接受,如果變相加班,沒有獲得一定的酬勞的話,無論是對於員工的身體、還是心理來說加班都是摧殘!



所以這樣的判決應該被提出來多加爭議!只有爭議有效了,勞動者的權益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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