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GFR耐藥性突變新葯:FCN-411

FCN-411是用於治療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和頭頸部鱗狀細胞癌(HSNCC)的一種新型、且高效的pan-HER抑制劑。FCN-411可抑制EGFR、HER2、HER4的活性,以及EGFR L858R/T790M耐藥性突變,進而抑制下游信號傳導並抑制腫瘤生長。


與已上市的EGFR酪氨酸激酶抑制劑相比FCN-411在體內外均表現出優異的抗癌活性、良好的藥代動力學特性以及優異的腦滲透性和良好的安全性


EGFR耐藥性突變新藥:FCN-411


研究藥物:FCN-411膠囊 (I期)


試驗類型:單臂試驗


試驗題目:評價FCN-411在EGFR突變陽性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療效和藥代動力學


適應症:本品擬用於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突變的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的治療


申辦方:錦州奧鴻藥業有限責任公司


入選標準


1、患者充分了解本研究,並願意簽署知情同意書(inform consent form,ICF)。


2、年齡在18歲(含)以上的男性或女性。


3、經病理組織學和/或細胞學確診的、局部復發或進展的IV期NSCLC患者。


4、此前接受過針對EGFR外顯子19/21突變的一代TKI治療後疾病進展的晚期NSCLC患者,並能提供足夠確認治療進展後EGFR突變狀態的腫瘤組織石蠟切片或腫瘤組織,並於入組前確認EGFR外顯子19/21突變和第790位蘇氨酸突變為甲硫氨酸(T790M)突變狀態。


5、美國東部腫瘤合作組(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體力狀況評分0或1分。


6、預計生存期至少12周。


7、能夠口服研究藥物。


8、根據研究者判斷,認為該患者應能遵循研究流程、限制和要求。


9、根據RECIST 1.1版進行評估,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病灶。注:之前接受過放療的病灶不可以視為靶病灶,除非放療後病灶發生明確進展。


10、患者實驗室檢查符合下列要求:


a. 嗜中性粒細胞絕對值≥ 1.5×109/L;b.血紅蛋白≥ 90 g/L(在14天內無紅細胞輸注的情況下);


c. 血小板≥ 90×109/L;


d.血清總膽紅素≤ 1.5×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normal, ULN)(如果患有吉爾伯特綜合徵,允許其總膽紅素≤ 3×ULN和直接膽紅素≤ 1.5×ULN);


e. 天冬氨酸轉氨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AST)、丙氨酸轉氨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 2.5×ULN;伴有肝轉移的患者,AST、ALT均需≤ 5×ULN;


f.肌酐< 1.5×ULN且肌酐清除率≥ 45 mL/分鐘(使用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計算)。


11、如果女性患者滿足下列條件則有資格入組參與研究:


a. 無生育能力(即生理條件不能懷孕),包括絕經後(月經完全停止≥ 1年),或記錄在案的不可逆的絕育手術包括: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而不是輸卵管結紮);


b. 有生育潛能的,需要在血清妊娠試驗篩查時為陰性(第一次研究藥物給藥7天之內),並且研究開始之前和整個研究過程不可母乳餵養,並同意在研究期間以及在末次給藥90天內使用有效避孕措施。始終根據避孕藥品/器具產品標籤和研究者的指示嚴格避孕。


有效避孕措施定義為:禁慾;切除輸精管的性伴侶是女性患者唯一的性伴侶;使用宮內節育器;雙重避孕,如殺精子劑加男性避孕套、女性避孕套、隔膜、宮頸帽或子宮內避孕工具。


12、男性患者需做過輸精管結紮手術,或同意在研究期間以及在末次給藥90天內使用有效避孕措施。


排除標準


1、患者此前的抗腫瘤治療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此前接受的已經上市的針對EGFR突變的TKI藥物治療的末次給藥時間距首次研究藥物給藥時間少於14天或仍處於5個半衰期以內(以時間長者為準);


b. 其他細胞毒性藥物、研究藥物或其他抗腫瘤藥物的末次給藥時間較首次研究藥物給藥時間少於14天;


c. 入組前4周內進行過外科大手術或尚未從之前的手術中完全恢復(在中國,外科大手術的定義參照2009年5月1日施行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中規定的3級和4級手術);


d. 入組前28天內接受過系統性放療(包括全腦放療),或尚未從前次放療中恢復到NCI CTCAE(4.03版)0 1級(除外永久性放射性治療損害);


e.既往接受過針對EGFR T790M突變的藥物治療(如奧希替尼)。


2、患者需要在研究期間使用P-糖蛋白誘導劑(如利福平)或抑制劑(如利托那韋)。


3、既往抗腫瘤治療的毒性反應尚未恢復(> NCI-CTCAE[4.03版]2級),但脫髮除外;此前接受過鉑類治療的患者存在的神經毒性需要恢復到NCI-CTCAE(4.03版)2級或以下。


4、存在腦膜轉移或需要臨床干預的CNS轉移或惡性腫瘤相關的癲癇;然而,無症狀的腦轉移患者可以參加研究。


5、任何嚴重的或不能控制的系統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a. 不可控制的高血壓(指治療後收縮壓> 160 mmHg和/或舒張壓> 100 mmHg);


b. 活動期出血性疾病;


c. 活動期感染包括乙型(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陽性且乙肝病毒[Hepatitis B Virus,HBV]DNA超過1000 cps/ml)或丙型肝炎(丙肝病毒[Hepatitis C Virus,HCV]RNA陽性);


d.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感染(HIV陽性);


e. 肝功能分級為Child Pugh C;


f. 大皰或剝脫性皮膚疾病;


g. 嚴重營養不良;


h. 角膜炎或潰瘍性角膜炎或乾眼症病史,研究期間不建議使用隱形眼鏡;


i. 臨床無法控制的大量第三間隙液體瀦留;


j. 其他重度疾病或精神疾病或實驗室異常,經研究者判斷研究用藥不適合患者或影響方案依從性。


6、心臟功能和疾病符合下述情況之一:


a.篩查期在研究中心的進行3次12導聯心電圖(electrocardiogram,ECG)測量,根據採用儀器的QTc公式計算三次平均值,QTc> 470毫秒;


b.具有臨床意義的心律失常,包括但不限於完全性左束支傳達異常,II度房室傳導阻滯,PR間期> 250毫秒;


c.任何增加QTc間期延長的風險因素,例如低鉀血癥、QT綜合徵,服用延長QT間期的藥物;


d.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分級≥ 3級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7、既往有間質性肺疾病、藥物性間質性肺疾病或需要激素治療的放射性肺炎病史,或目前仍然接受藥物治療或其他臨床干預措施或有目前存在的活動性肺間質病變。


8、肺功能符合下述情況之一:a.氧飽和度≤ 88%;b.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氣量< 50%預計值;c.肺功能一氧化碳彌散量< 50%預計值。


9、吞嚥困難,或患有活動性消化系統疾病,或接受過重大消化道手術,可能顯著影響FCN-411的服用或吸收(如潰瘍性病變、不可控制的噁心、嘔吐、腹瀉、吸收障礙綜合徵和小腸切除術)。


10、對研究藥物的同類藥物和輔料成分乳糖和依地酸二鈉具有已知的即時或者延遲超敏反應。


11、妊娠或哺乳期婦女。


研究中心


北京

河北石家莊

浙江杭州


具體啟動情況以後期諮詢為準


【重要提示】本公號【全球好藥資訊】所有文章信息僅供參考,具體治療謹遵醫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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