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朗西斯·福山《弱國家與公共行政黑洞》

今天閱讀的內容是福山《國家構建:21世紀的國家治理與世界秩序》第二章《弱國家與公共行政黑洞》,在論述的過程中福山引入了企業管理的內容來與行政管理進行比較研究。

福山首先對於公共管理的主體進行劃分,主要引入的是委託人和代理人兩個概念。在企業管理中,委託人是企業的股東,企業股東將企業交給CEO或者其他的高級經理人團體來對企業進行管理,此時這些實際經營企業的人就是代理人,他們的權力來源於股東的授權,對企業進行實際的管理,以及進一步將權力細分給不同的部門;而在公共行政中,委託人是全體人民,而代理人則是政府的官員(公務員),人民通過法律所授予的權力選舉出國家領導人(集團),之後領導人將權力細分給不同的行政部門,對國家進行治理。

在此基礎上,福山論證了為什麼公共行政中會出現效率低下以及貪腐問題。首先,在公共行政方面,是不存在最優的制度的,即低效的管理與漏洞不可避免。首先,在組織運行的過程中,委託人與代理人對於目標的確定較為模糊,甚至對於同一目標達成的方式都不盡相同;其次,監督與激勵機制往往代表著高額的成本,並且難於達到目的,代理人往往會通過各種方法來實現自身的目的,這是由於委託人與代理人本身的利益存在衝突;最後,任何制度都要隨著各種內源性和外源性因素而轉變,即隨著條件的變化而變化,不存在唯一穩定、長久不變的制度。因此,在公共行政中,這種現象時有發生。

福山接下來論述了在哪些領域會難於監管,他將公共行政區分為“處理事務的強度”和“特定性”兩個方面。特定性即事務的專業性,專業性越高,績效越容易量化,反之則越不易量化(因為專業性較高,從事服務的人員乾的好不好越容易被看出來,類似);而處理事務的強度則代表事務的多少。他通過這兩個方面將公共事務分為四種:高強度、高特定性;低強度、低特定性;高強度、低特定性;低強度、高特定性。在公共行政中,最難監管的是高強度、低特定性的部門,類似公共教育、醫療等等,因為在這些部門中他們完成的任務往往難以量化評估;而最容易監管的則是低強度、高特定性,比如國營石油公司、國營電信部門等等。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在大部分的發展中國家,比如拉丁美洲、中東地區的國家,他們在一些領域發展很快,並且位居世界前列,但是在公共教育、醫療保障等方面非常糟糕。

之後福山論證瞭如何加強對這些難以監管的部門的監管,傳統的第一種方式是競爭,通過將這些部門進行部分私有化改造,引入市場的機制來提高部門的效率,但是有很多的公共事務很難進行私有化,這是競爭的侷限性。第二種方式則是通過“聲音”,這種方式通過民間團體、工會來對這些部門進行監督,並將不合格的部門報告給監管部門,但是首先這樣的團體需要民眾自發的組織,其次這樣的監督缺乏強制執行力。福山沒有否定這兩種方法,他提出在這種監督和激勵機制的基礎上,加強規範的培養,即通過正式“制度”與非正式“規範”來進行管制,規範即傳統、儀式、社會文化等非強制性約束來對制度進行補充。


弗朗西斯·福山《弱國家與公共行政黑洞》


弗朗西斯·福山《弱國家與公共行政黑洞》


弗朗西斯·福山《弱國家與公共行政黑洞》


弗朗西斯·福山《弱國家與公共行政黑洞》


弗朗西斯·福山《弱國家與公共行政黑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