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險合同糾紛裁判規則7條


健康保險合同糾紛裁判規則7條

1.保險人不得因被保險人沒有選擇保險合同指定的治療方式而免除保險責任——王玉國訴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格式條款限定被保險人患病時的治療方式,既不符合醫療規律,也違背保險合同簽訂的目的。被保險人有權根據自身病情選擇最佳的治療方式,而不必受保險合同關於治療方式的限制。保險公司不能以被保險人沒有選擇保險合同指定的治療方式而免除自己的保險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5年第12期(總第230期)

2.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範圍應以“詢問”和“明知”為限——陸芳芳訴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保險告知義務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有將保險標的的重大情況如實向保險人披露的義務。保險告知義務並非將蒐集風險評估信息的責任完全施以投保人,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範圍以“詢問”和“明知”為限,對於“明知”應從主觀、客觀兩方面進行審查;保險人對投保人的告知在特定情形下應負一定的核實義務,未盡核實義務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進行抗辯。

案號:(2015)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605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總第113輯(2017.7)

3.投保人如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將關於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加以隱瞞,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鄭群娣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基於人身保險合同保險標的之特殊性,訂立保險合同必須以誠實信用為原則,如實告知義務則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為投保人設定的法定義務。保險法第十七條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投保人如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將關於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即對保險人作出是否承保決定和確定保險費率有影響的事實加以隱瞞,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而且有權不退還保險費。此時,保險公司的免責並不屬於合同中特別約定的某些免責範圍內,而是投保人違反法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而導致解除合同的直接法律後果。

案號:(2007)珠中法民二終字第60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4.健康保險合同內容變更後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身體病變情況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錢某訴新華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具體的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復效時仍應遵守如實告知義務,並且含有若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即可解除合同的約定條款時,保險公司便享有依照合同約定的解除權。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足以影響到保險公司是否同意承保,保險公司據此解除與投保人的保險合同並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應予支持。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5年10月22日第七版

5.由被保險人家屬、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猝死死因負有初步證明責任,保險人應承擔此後的完全證明責任——新餘農村合作銀行訴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江西分公司等保險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

被保險人家屬、保險人、受益人在被保險人猝死的死因中均負有相應的證明責任。而被保險人家屬、受益人僅需要完成初步證明責任,保險人則應承擔此後完全的證明責任,保險人由於自身原因,對猝死原因的證明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案號:(2010)餘民二終字第00034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0年8月19日第6版

6.保險人不能以被保險人存在其他醫療保險為由,排除對被保險人在其他醫療保險中已受償部分進行賠付的義務——溫仕漢訴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公司保險合同案

本案要旨:人身保險中的健康保險,以發生約定的醫療費用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法律及行政法規並未禁止合同當事人在醫療費用保險合同中對保險金的給付範圍及給付原則進行約定,但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保險人不能以被保險人存在其他醫療保險為由,排除對被保險人在其他醫療保險中已受償部分進行賠付的義務。

案號:(2012)南市民二終字第458號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3年商事審判案例卷)》

7.投保人病歷記載的主訴內容不足以認定其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能免除保險公司賠償責任——魏禮志訴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健康保險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病歷中記載的主訴內容並不能肯定完全是患者的口述記錄,故僅憑病歷記載主訴內容不足以認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能據此免除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責任。

來源:法信精選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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