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下稱《可再生能源法》)已實施了13年。日前,國家針對該法實施情況指出了八大問題,並提出了六項建議。
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關於檢查《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下稱報告)。
《可再生能源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05年2月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報告指出,《可再生能源法》自頒佈實施以來,國內可再生能源產業快速發展,但目前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全額保障性收購、費用補償等部分法律制度,仍存在統籌協調不夠、落實不到位、監管薄弱等問題。
今年8-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了《可再生能源法》執法檢查。執法檢查組成員共21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環資委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組成。
目前,中國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的累計裝機規模均居全球首位。
2018年,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約1.87萬億千瓦時,佔全部發電量的26.7%,較2005年提高10.6個百分點;可再生能源佔一次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達到12.5%左右,比2005年翻了一番。
報告指出,《可再生能源法》在具體實施中存在八大問題,包括:相關規劃尚未充分銜接,消納壓力仍較大,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落實尚不到位,電價補償和發展基金問題較突出,與相關財稅、土地、環保等政策銜接不夠,非電應用支持政策存在短板、技術研發應用仍需加強以及監管力度不夠。
根據報告,相關規劃尚未充分銜接,主要包括國家與地方規劃、可再生能源與電網規劃兩個方面。
檢查中發現,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和規劃缺乏約束性。一些地方規劃發展的建設規模、佈局和速度與上級規劃不一致。如新疆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規劃中,確定風電發展目標為3650萬千瓦,遠超國家確定的1800萬千瓦。
其次,可再生能源開發規劃與電網規劃實施中也缺乏銜接。一些地方電網建設滯後於可再生能源發展,電力輸出受阻問題明顯。例如,“三北”地區新能源裝機達2.3億千瓦,本地消納能力有限需外送,但跨區外送能力只有4200萬千瓦,僅約佔新能源裝機的18%。
影響可再生能源消納的因素,還包括國內行政區域間壁壘嚴重、缺少抽水蓄能等靈活調節電源與可再生能源匹配,以及一些可再生能源資源富集的重點地區缺乏針對性政策安排等。
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第14條規定,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檢查中發現,個別省份暫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且存在以低於國家規定的電價水平收購的情況,如寧夏和甘肅。
在實際風電、光伏發電利用小時數中,大部分電量屬於低價市場化交易,發電企業合法權益保障不足。
此外,現行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政策已遠不能滿足行業發展需要。電價補償政策落實不到位、補貼資金來源不足、發放不及時,已影響企業正常經營和發展。
據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統計,截至2018年末,可再生能源累計補貼資金缺口已達約2000億元。
報告指出,國家相關部門反映,目前徵收總額僅能滿足2015年底前已併網項目的補貼需求,“十三五”期間90%以上的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資金來源,尚未落實。
主要原因之一是,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未及時調整。附加徵收標準自2016年提至每千瓦時1.9分後,就未調整過。
電價附加未依法嚴格徵收也是原因之一。第三方評估報告指出,2015-2018年,可再生能源電價平均附加徵收率僅為84.4%。此外,發展規模缺乏有效控制,加劇了補貼缺口。
可再生能源行業與相關財稅、土地、環保等政策的銜接不夠,也是企業擔憂的問題之一。
《可再生能源法》第25、26條分別規定,對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有關項目,金融機構對其提供優惠貸款,國家給予稅收優惠。
檢查中,一些企業反映,可再生能源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仍存在貸款難、貸款貴的問題。第三方評估報告也指出,財政貼息政策沒有落實,優惠貸款政策未覆蓋可再生能源領域。
部分地方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還與土地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政策銜接不夠,造成非技術成本高昂。
可再生能源非電應用支持政策也存在短板。
在實際工作中,可再生能源非電應用明顯滯後於發電類項目,太陽能熱利用、地熱利用以及生物質燃料的發展均較為緩慢。企業反映,可再生能源非電應用政策支持和經濟激勵力度不足。
此外,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監管力度不夠。自《可再生能源法》頒佈實施以來,尚未有因違反《可再生能源法》獲得相關行政處罰的案例發生,法律責任條款並未有效落實。
對此,報告提出六項建議:做好頂層設計,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協調性;完善體制機制,統籌解決可再生能源消納問題;加強統籌協調,綜合研究解決補貼資金拖欠問題;健全政策措施,實現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發展;堅持科技創新,推動解決發展中出現的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