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猶:無證私自採砂 構成非法採礦罪獲刑

無證私自採砂 構成非法採礦罪獲刑

上猶:無證私自採砂 構成非法採礦罪獲刑


近日,江西省上猶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採礦罪。被告人羅某在未取得砂石開採許可的情況下擅自採砂,構成非法採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19年1月,被告人羅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聘請挖機師傅李某在上猶縣東山鎮思源學校與鷺溪客家之間的土地上進行採砂,並將所採砂石出售給田某、譚某等人。經鑑定,被告人羅香濱非法開採礦石量為3589立方米,總價格為21534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砂石開採許可的情況下擅自採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鑑於被告人在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在法庭上能夠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贛州中院

上猶:無證私自採砂 構成非法採礦罪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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