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以超期為由不予受理複議申請,法院責令其重新作出複議決定

市政府以超期為由不予受理複議申請,法院責令其重新作出複議決定

【勝訴案例】市政府以超過申請期限為由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法院責令其重新作出複議決定

作者:謝茂亮律師

【案件由來】

李女士在保定市滿城區擁有房屋一套,其一家人長期在此居住。2018年5月15日,李女士房屋被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房屋中的物品有的被拉走,有的被損壞,給李女士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其後,李女士就房屋被強拆一事向多個部門反映,但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後來,心力交瘁的李女士經多方打聽,找到了專門為遇到徵地拆遷困惑的老百姓提供法律幫助的北京本錄律師事務所,委託楊波、謝茂亮律師幫助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申請行政複議】

楊波、謝茂亮律師介入本案後,指導李女士向市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請求確認區政府強拆行為違法。李女士於2019年5月13日向市政府郵寄了行政複議申請,市政府於次日收到了李女士的行政複議申請材料。

【複議決定】

李女士於2019年5月17日收到了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理由是李女士的複議申請明顯超過了法定申請期限,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受理條件。

【提起行政訴訟】

針對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李女士在律師的指導下及時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判令市政府依法受理李女士的行政複議申請。

【法院判決】

2019年8月6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謝茂亮律師作為李女士的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發表了詳細的代理意見。李女士於2019年10月17日收到了法院判決書,法院判決撤銷了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責令市政府對李女士的行政複議申請重新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市政府以超期為由不予受理複議申請,法院責令其重新作出複議決定

市政府以超期為由不予受理複議申請,法院責令其重新作出複議決定

市政府以超期為由不予受理複議申請,法院責令其重新作出複議決定

市政府以超期為由不予受理複議申請,法院責令其重新作出複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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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以超期為由不予受理複議申請,法院責令其重新作出複議決定

市政府以超期為由不予受理複議申請,法院責令其重新作出複議決定

【律師點評】

對於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六十日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不能作機械性的理解,其適用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一是當事人知道行政行為的內容,二是行政機關告知了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和申請期限,三是法律沒有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確認的裁判規則,行政行為作出之後的行政複議最長申請期限,涉及不動產的為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為五年。在行政機關未告知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和申請期限的情形下,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有效期限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就本案而言,李女士的房屋被強拆前,並沒有任何行政機關向李女士送達法律文書,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規定,視為李女士不知道強拆具體行政行為,又因房屋屬於不動產,李女士申請行政複議的最長期限應為二十年。

本案中,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適用上述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的規定,認定李女士的行政複議申請沒有超過法定的申請期限,並最終判李女士勝訴。法院沒有適用申請行政複議的最長期限為二十年的規定,在本代理律師看來,是有遺憾的,但從個案裁判結果來看,李女士勝訴,無論如何這又是值得欣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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