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快評丨公職人員違法後,何以仍在崗、領工資?

作者:丁慎毅 選稿:桑怡

東方快評丨公職人員違法後,何以仍在崗、領工資?

  4月28日,針對有關媒體發佈的《內蒙古一警察危險駕駛獲刑後繼續任職,當地紀委介入調查》一文,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在官方微信發佈情況通報稱,此案正在調查中,將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據報道,2017年6月,涉事民警邊某酒後駕駛轎車,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後駛入道路南側綠化帶內,造成交通事故。經血樣酒精含量檢測,邊某的檢測結果達到醉酒狀態。當地交警認定,邊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此後,他因危險駕駛罪於2017年被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不管是按照《警察法》還是《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公安局和法院不會不懂法律,何以被判刑還能繼續擔任公職兩年多?而且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於2020年3月31日收到群眾來信反映,何以快一個月了才調查?

  按照相關規定,公職人員涉及犯罪,法院需要給其單位送達《判決書》,單位接到判決書後,就要立即給予開除。進一步說,即使法院還沒判,作為警察的邊某,酒後駕車造成交通事故,單位也首先需要給予停職處理,等待調查結果。可是,邊某至今仍在擔任公職辦理案件,不僅是在辦案,而且還涉嫌超出管轄範圍和職權私自介入民事糾紛,這讓老百姓還怎麼相信法律?

  2016年,陝西省扶風縣林業站原副站長李某奇在服刑期間領取工資;2017年,河南開封市新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副主任科員宋某因刑事犯罪被判5年,服刑期間工資和住房公積金均正常發放。同樣的是在輿論壓力下一點點擠牙膏,最後才不得不認錯。《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予以辭退。而坐監獄還能在原單位享受全勤工資,這樣的單位還招聘嗎?

  從2016年8月起,已經有相當量級的個案司法文書通過互聯網得以公開,老百姓只要上網看一看就知道,要想隱瞞根本隱瞞不下去,所以,最可怕的是敢於隱瞞、不怕隱瞞,是隻有道歉改正了之。

* 以上只是作者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網觀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