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授權主任會議確定人代會的具體召開時間妥當嗎?

人大常委會授權主任會議確定人代會的具體召開時間妥當嗎?

4月23日,江西省撫州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主任會議根據市四屆人大常委會二十四次會議授權,決定市四屆人大五次會議的召開時間為2020年5月8日至10日。(《撫州日報》4月24日)

朋友圈曬出這則消息,有人大工作者提出質疑:主任會議確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簡稱“人代會”)的召開時間是否妥當?筆者認為,人大常委會授權主任會議確定人代會的具體召開時間,合乎法理,並無不妥。

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代會的法定召集者。依據地方組織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綜合全國人大及地方各級人大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定,人大常委會召集人代會要專門召開會議研究決定相關事項,主要包括:“(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第五條),並在人代會“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律草案發給代表”(第六條之規定)。

實踐中,人大常委會就召開人代會要作出決定並對外公告如:早在2019年11月26日,撫州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就通過了關於召開市四屆人大五次會議的決定,於2020年1月8日至11日召開。

主任會議隨意變更人代會召開時間不妥。2019年12月30日,雲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五十次主任(擴大)會議,聽取並討論了關於變更省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召開時間的彙報。

按照有關法規規定,經向54名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徵求意見,一致同意授權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省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召開時間由2020年1月17日變更為2020年2月3日。(《雲南日報》2019年12月31日)

筆者認為,這種變通採取徵求意見的方式進行所謂的授權,有所不妥;未經人大常委會會議決定授權,主任會議無權變更人大常委會已作出的決定(包括召開人代會的時間)。

人大常委會授權主任會議確定人代會的具體召開時間妥當嗎?

延遲召開人代會應由人大常委會作決定。2019年12月31日,撫州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作出關於延期召開市四屆人大五次會議的決定,“因工作需要,原定於2020年1月8日至11日召開的撫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延期至2020年2月下旬召開,具體日期授權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

2020年2月27日,撫州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再次作出關於推遲召開市四屆人大五次會議的決定,“將原定於2020年2月下旬召開的撫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推遲召開,具體召開時間視疫情防控情況,授權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

筆者認為,需要延期或推遲召開人代會,就應該要像撫州市人大常委會這樣再次開會作決定;只有人大常委會自身才能變更之前自己所作出的決定,這樣才合乎法理。

人大常委會授權主任會議確定未嘗不可。

依據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何謂“重要日常工作”?全國人大組織法對委員長會議的重要日常工作有所明確:“(一)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二)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三)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四)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筆者認為,主任會議處理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還應包括人大常委會臨時授權的事項,合乎法理。因為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般要兩個月才開一次,而主任會議作為本級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機構,可以隨時召開會議處理本級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因此,像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授權來確定本級人代會的具體召開時間,就是在處理本級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並無不妥。

人大常委會授權主任會議確定人代會的具體召開時間妥當嗎?

綜上所述,決定召開人代會是本級人大常委會的法定職權,主任會議不能隨意變更本級人大常委會已經決定了的事項(包括人代會的召開時間);人大常委會只決定了人代會召開的大概時間(如“2月下旬召開”之類的)或一時難以確定人代會的具體時間(如“疫情防控”之類的不確定性),而授權主任會議確定人代會的具體召開時間,合乎法理,並無不妥。(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人大常委會 王曉 滕修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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