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行使的“誤區”暨執行程序終結之裁判標準

昨天分享《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的“誤區”》旨在說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效力及其應用範圍,識別“濫用”(援引濫用職權罪之語義,即不符合法律授予這種權利的目的),避免客戶因此而走人“誤區”。


實踐中,抵押權行使的“誤區”案例很多,源於對抵押權的性質、效力及其應用範圍的誤讀和誤解,亦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很多同案不同判的問題。例如抵押權的效力是否可以排除對標的物的強制執行。


分享一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我糾正的案例,從該案經歷之一審、二審、再審、提審的4個審判程序可以看出,第一,對抵押權的性質、效力及其應用範圍的誤讀和誤解,有多麼龐大的人群基數;第二,當事人的抗爭和抗戰精神有多麼重要。


一、基礎事實


農行夏津支行與山東省夏津縣地毯廠簽訂《中國農業銀行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地毯廠以其所有的包括涉案宿舍樓在內的房產及設備(評估價值2150萬元)提供抵押。地毯廠向農行夏津支行借款18筆共計849萬元,未予償還。地毯廠在改制時,將抵押物宿舍樓轉讓給山東省夏津縣銀海地毯有限公司,轉讓時並沒有通知抵押權人農行夏津支行。


潘修祥等三人與銀海地毯公司借款糾紛案由夏津縣人民法院分別出具民事調解書。後三人申請法院執行,夏津縣人民法院出具(2002)夏法執字第6號裁定書,將銀海地毯公司所有的宿舍樓變賣抵頂給潘修祥等三人,抵頂貨款70萬元。2002年5月31日,該宿舍樓過戶到李春梅、馬書勇、潘修祥名下,但至今未辦理土地的過戶手續。


地毯廠、銀海地毯公司的土地均為租賃銀城街道辦事處嶽莊村和西關村的集體土地。2015年1月4日,夏津縣人民法院宣告地毯廠破產。2014年12月1日,農行夏津支行向地毯廠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時,得知涉案的宿舍樓變賣給了潘修祥等三人。2015年1月29日,農行夏津支行對(2002)夏法執字第6號裁定書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夏津縣人民法院經審查,於2015年4月8日以(2002)夏法執異字第6-1號裁定書撤銷了(2002)夏法執字第6號裁定書,並中止了對執行標的的執行。


二、訴訟

(一)

潘修祥等起訴請求:1、撤銷夏津縣法院(2002)夏法執異字第6-1號執行裁定書;2、恢復對標的物被執行人宿舍樓的執行。

夏津縣人民法院認為,

1、至被告提出執行異議,被告一直對包括宿舍樓在內的抵押財產享有合法的抵押權。地毯廠雖將涉案的宿舍樓轉讓給地毯公司,但轉讓時並未通知抵押權人,根據抵押權的追及性,被告仍有權對該房屋行使抵押權。

2、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本案中,雖然(2002)夏法執字第6號裁定書將涉案的宿舍樓變賣給原告,且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但至今並未辦理該房產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故該宿舍樓的執行程序並未終結。被告在得知權利被侵犯後提出書面異議,不超過提出異議的期間。

綜上,被告農行夏津支行對銀海地毯公司宿舍樓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且其提出書面異議時對該標的物的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夏津縣人民法院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夏商一初字第87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潘修祥等的訴訟請求。


(二)

潘修祥等提出上訴,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中,三個民事調解書通過(2002)夏法執字第6號、8號民事裁定書強制執行,只有上述三個調解書對應的債權全部執行完畢,執行程序方告終結。(2002)夏法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書將宿舍樓變賣抵頂貨款70萬元,不足以履行三個調解書的債權數額,且(2002)夏法執字第8號民事裁定書對應的標的物11間辦公室未完成權屬變更登記,故整個執行程序沒有終結,宿舍樓完成權屬變更登記不影響夏津農行針對宿舍樓提出執行異議。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魯14民終53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

潘修祥等不服二審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魯民申2208號民事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潘修祥等向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申訴。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8月2日作出魯檢民(行)監[2019]37000000246號民事抗訴書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該院於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魯民抗79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抵押權是優先受償權。執行程序中,抵押權的效力不足以排除對標的物的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由此可見,抵押權人可以在執行程序中主張其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人的權利不能排除執行法院對案涉標的物的執行。因此本案中,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縣支行以享有抵押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不符合相上述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潘修祥等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支持。

據此,作出(2019)魯民再965號判決:1、撤銷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4民終535號民事判決書及夏津縣人民法院(2015)夏商一初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2、准許執行(2002)夏法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書中原山東省夏津縣銀海地毯有限公司所有的宿舍樓一棟(2453.9平方米,房產證號2000A2字第××號)。來源於維論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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