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民事法官可以安排原被告家屬在看守所審訊室見面協商嗎?有何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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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然是不允許的。

經常我們在辦案的過程中,會遇到嫌疑人的家屬到單位來諮詢,說因為有事,能不能跟看守所的親人通話,能不能見一見嫌疑人,比如有人說是歷為信用卡還款的事情,有人說是因為有人去家中要債,但是家人並不知道這個錢的事情,想問一問看守所的親人有沒有這樣的事情。

其實這種要求都是不可能被允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內容規定,羈押在看守所裡犯罪嫌疑人,只有律師能夠會見,辦案民警可以提審,而嫌疑人的親友並不在允許的範圍之內,所以他們是不能去看守所見嫌疑人的。

律師會見要開據介紹信給看守所,而辦案民警需要攜帶提訊證,所以嫌疑人每一個被會見和提審都是有相應手續的。

所以即使嫌疑人有民事關司在身,家屬也不能被允許會見與嫌疑人商量的。

當然有的嫌疑人已經開庭判刑了,刑期是在看守所裡執行,那麼他的家人是可以會見的,但是定時會見。

那麼確有急事,比如信用卡還款的事情,銀行卡的密碼,手機的密碼等等,家人又不知道,那麼怎麼辦呢?

個人覺得可以請求辦案民警代為詢問,因為這與案件無關,所以一般民警會酌情給予考慮的,當然辦案民警也沒有義務去做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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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分什麼情況,冶安個案刑拘在拘留期間,可以到拘留所,協商處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在關押期間,不準探視,沒有協商餘地,待預審過後,刑警隊移交撿查院起訴批捕,案宗再移交法院審理,程序一段很長時間才能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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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到了法院這一關歸刑庭法官負責審理;民事法官在法院屬於民庭,負責審理民事訴訟,革命工作分工不同,所以說民事法官無權辦理刑事拘留的案子,也就是說不能安排雙方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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