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情被攔跳窗身亡,家人索賠一百多萬元

男子偷情被攔跳窗身亡,家人索賠一百多萬元


#男子偷情被攔跳窗身亡#登上了今日頭條熱榜

【50歲男子偷情被撞破 跳窗逃跑

2019年2月,山東省聊城市高唐縣,五十多歲男子王某奎,在一員工宿舍與已離職的女子偷情,被女子的老闆楊某朋發現並喝問:“你是來偷東西,還是偷情?”

王某奎多次試圖離開,遭楊某朋腳踹、手扇。楊某朋還打電話喊妻子過來,“讓他們講清楚。”楊某朋妻子吩咐另一名員工過去看看。約20分鐘後,趕來的員工剛進屋門,尚未看到屋內的情形,就聽到楊某朋說“跳下去了!”

【跳窗者死 攔截者刑】

偷情男子因高墜摔跌致重度顱腦損傷,送醫搶救數小時後離世。

一年後,因非法拘禁罪,楊某朋一審獲刑10年6個月。

【法院判決 雙方不服】

一審判決後,雙方家屬均對該判決不服。

楊某朋家屬認為,王某奎進入員工宿舍沒有合法理由,楊某朋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王某奎家屬則稱,楊某朋只獲刑10年半,“太少了,這是一條人命啊!”

【“你是來偷東西,還是偷情”】

楊某朋在當地經營一家餡餅店,有10來名員工,他租賃位於某小區二樓的三室一廳作員工宿舍,部分員工住宿舍,其中有陳某莉。

2019年春節後,陳某莉打電話給楊某朋說不在店裡幹了,第二天來辦離職。楊某朋說“你直接到店裡來,不要去宿舍了,我把宿舍的鎖換了。”

2019年2月20日下午6時許,楊某朋來到員工宿舍,打開門,看到陳某莉臥室亮著燈。楊某朋喊 “陳某莉”,陳某莉答“等一會兒”並將臥室門打開一角稱“我對象來了”。

楊某朋見一男子正在穿褲子,但不是陳某莉丈夫,該男子即王某奎。楊某朋喝問:“你是來偷東西,還是偷情?”“你來這裡偷情,房子是給你租的嗎?你今天不給個說法,就不要走。”王某奎往屋外走,楊某朋扇了兩巴掌、踹了兩腳。王某奎見不能從門口離去,就從窗戶跳下。


男子偷情被攔跳窗身亡,家人索賠一百多萬元


【管理宿舍者變成罪犯】

王某奎死亡當天,楊某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

檢方認為,楊某朋以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20年4月8日,當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稱,王某奎與陳某莉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僅屬道德領域的問題,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王某奎跳樓逃跑,是為了逃離、擺脫楊某朋的控制,由此造成的死亡結果,與楊某朋的非法拘禁行為在客觀上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一審判決楊某朋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上訴】

2020年4月17日,於建向高唐縣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

【不服】

“我父親才50多歲,正當年的人,說沒就沒了。”“他被逼得沒辦法,才跳下去了。我還有80多歲的奶奶,還有母親。怎麼可能接受得了?”4月18日,王某奎的兒子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稱 “要是他不阻攔,我父親怎麼可能跳樓呢?”一審判楊某朋10年半刑期 “太少了,這是一條人命啊。”並稱打算上訴,請求法院加重刑期、並支持更多民事賠償。他提出喪葬費、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03餘萬元,法院判決楊某朋賠償4.6萬餘元。

【陳群律師說】

一、“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案件事實

(一)案發地為員工宿舍

1、只有在職員工且經用人單位安排入住,才可以合法進入用人單位租賃的員工宿舍。

陳某莉已經明確表示離職,楊某朋也告知 “不要去宿舍,我把宿舍的鎖換了”,陳某莉此時進入員工宿舍,沒有合法性。

王某奎既非員工亦非陳某莉親屬或其他正當關係,進入員工宿舍沒有合法性。

2、員工宿舍是用人單位提供員工居住的

離職員工陳某莉進入該宿舍本屬不當,在宿舍偷情更是錯上加錯。

王某奎非法進入該員工宿舍並與前員工發生非法性關係,等同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侵害用人單位的管理秩序。

(二)用人單位管理員工宿舍是合法行為

1、楊某朋作為用人單位負責人,有權管理員工宿舍;

2、驅離或暫時限制非法進入員工宿舍的任何人、查明員工宿舍的財物狀況,都是用人單位管理員工宿舍的正當行為。

3、楊某朋攔阻王某奎,是為了等妻子(本單位員工)來現場查看東西是否丟失,此種行為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哪怕有扇、踹,也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三)王某奎之死是其本人行為所致

王某奎的進入是非法的,偷情是非法的,被撞破後急於脫身,不顧後果從二樓跳窗,是其作為一個成年人的自由選擇;他以為從二樓跳下既可以脫身又不會有危險,其死亡是其過於自信所致,與楊某朋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

(四)法院認為楊某朋構成非法拘禁並無法律依據,且不合理,還是惡劣示範

1、任何一個單位的負責人,在本單位合法權益被侵害時,不可能無動於衷、不採取任何措施。

2、對王某奎的兩項非法行為直接無視,不譴責其妨害公序良俗、既違法、又失德的行為,反而嚴厲懲罰依法自力救濟的受侵害當事人,是一種極為不良的社會示範。

3、楊某朋的行為並未對王某奎的生命構成威脅;王某奎跳樓而逃是他自己做出的決定,且並非其唯一的選擇,跳樓的後果應由其自己負責。

4、對王某奎跳樓逃跑並死亡的結果,楊某朋不可能預見到、沒有應當預防和防範的義務,他只是要查明有無失竊等,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客觀上沒有犯罪的行為。他是維護用人單位的正常秩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的毆打,僅造成輕微傷。

5、陳、王均沒有合法理由進入楊某朋租的員工宿舍,楊某朋並非故意剝奪其人身自由,而是事出有因、有法有據。王某奎死亡之後果,是他礙於自己的情面跳樓所致,並非楊某朋限制所致。

6、王某奎家人失親,是由於王某奎之失德失範失算。他們不以為恥,反而以此為砝碼,對楊某朋施以敲詐,是應予譴責和制止的。絕對不能支持,不能讓其得逞、助長這種惡劣風氣。


男子偷情被攔跳窗身亡,家人索賠一百多萬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