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情被拦跳窗身亡,家人索赔一百多万元

男子偷情被拦跳窗身亡,家人索赔一百多万元


#男子偷情被拦跳窗身亡#登上了今日头条热榜

【50岁男子偷情被撞破 跳窗逃跑

2019年2月,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五十多岁男子王某奎,在一员工宿舍与已离职的女子偷情,被女子的老板杨某朋发现并喝问:“你是来偷东西,还是偷情?”

王某奎多次试图离开,遭杨某朋脚踹、手扇。杨某朋还打电话喊妻子过来,“让他们讲清楚。”杨某朋妻子吩咐另一名员工过去看看。约20分钟后,赶来的员工刚进屋门,尚未看到屋内的情形,就听到杨某朋说“跳下去了!”

【跳窗者死 拦截者刑】

偷情男子因高坠摔跌致重度颅脑损伤,送医抢救数小时后离世。

一年后,因非法拘禁罪,杨某朋一审获刑10年6个月。

【法院判决 双方不服】

一审判决后,双方家属均对该判决不服。

杨某朋家属认为,王某奎进入员工宿舍没有合法理由,杨某朋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王某奎家属则称,杨某朋只获刑10年半,“太少了,这是一条人命啊!”

【“你是来偷东西,还是偷情”】

杨某朋在当地经营一家馅饼店,有10来名员工,他租赁位于某小区二楼的三室一厅作员工宿舍,部分员工住宿舍,其中有陈某莉。

2019年春节后,陈某莉打电话给杨某朋说不在店里干了,第二天来办离职。杨某朋说“你直接到店里来,不要去宿舍了,我把宿舍的锁换了。”

2019年2月20日下午6时许,杨某朋来到员工宿舍,打开门,看到陈某莉卧室亮着灯。杨某朋喊 “陈某莉”,陈某莉答“等一会儿”并将卧室门打开一角称“我对象来了”。

杨某朋见一男子正在穿裤子,但不是陈某莉丈夫,该男子即王某奎。杨某朋喝问:“你是来偷东西,还是偷情?”“你来这里偷情,房子是给你租的吗?你今天不给个说法,就不要走。”王某奎往屋外走,杨某朋扇了两巴掌、踹了两脚。王某奎见不能从门口离去,就从窗户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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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宿舍者变成罪犯】

王某奎死亡当天,杨某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

检方认为,杨某朋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年4月8日,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称,王某奎与陈某莉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仅属道德领域的问题,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王某奎跳楼逃跑,是为了逃离、摆脱杨某朋的控制,由此造成的死亡结果,与杨某朋的非法拘禁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杨某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上诉】

2020年4月17日,于建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不服】

“我父亲才50多岁,正当年的人,说没就没了。”“他被逼得没办法,才跳下去了。我还有80多岁的奶奶,还有母亲。怎么可能接受得了?”4月18日,王某奎的儿子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称 “要是他不阻拦,我父亲怎么可能跳楼呢?”一审判杨某朋10年半刑期 “太少了,这是一条人命啊。”并称打算上诉,请求法院加重刑期、并支持更多民事赔偿。他提出丧葬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3余万元,法院判决杨某朋赔偿4.6万余元。

【陈群律师说】

一、“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案件事实

(一)案发地为员工宿舍

1、只有在职员工且经用人单位安排入住,才可以合法进入用人单位租赁的员工宿舍。

陈某莉已经明确表示离职,杨某朋也告知 “不要去宿舍,我把宿舍的锁换了”,陈某莉此时进入员工宿舍,没有合法性。

王某奎既非员工亦非陈某莉亲属或其他正当关系,进入员工宿舍没有合法性。

2、员工宿舍是用人单位提供员工居住的

离职员工陈某莉进入该宿舍本属不当,在宿舍偷情更是错上加错。

王某奎非法进入该员工宿舍并与前员工发生非法性关系,等同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侵害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

(二)用人单位管理员工宿舍是合法行为

1、杨某朋作为用人单位负责人,有权管理员工宿舍;

2、驱离或暂时限制非法进入员工宿舍的任何人、查明员工宿舍的财物状况,都是用人单位管理员工宿舍的正当行为。

3、杨某朋拦阻王某奎,是为了等妻子(本单位员工)来现场查看东西是否丢失,此种行为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哪怕有扇、踹,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王某奎之死是其本人行为所致

王某奎的进入是非法的,偷情是非法的,被撞破后急于脱身,不顾后果从二楼跳窗,是其作为一个成年人的自由选择;他以为从二楼跳下既可以脱身又不会有危险,其死亡是其过于自信所致,与杨某朋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四)法院认为杨某朋构成非法拘禁并无法律依据,且不合理,还是恶劣示范

1、任何一个单位的负责人,在本单位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不可能无动于衷、不采取任何措施。

2、对王某奎的两项非法行为直接无视,不谴责其妨害公序良俗、既违法、又失德的行为,反而严厉惩罚依法自力救济的受侵害当事人,是一种极为不良的社会示范。

3、杨某朋的行为并未对王某奎的生命构成威胁;王某奎跳楼而逃是他自己做出的决定,且并非其唯一的选择,跳楼的后果应由其自己负责。

4、对王某奎跳楼逃跑并死亡的结果,杨某朋不可能预见到、没有应当预防和防范的义务,他只是要查明有无失窃等,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犯罪的行为。他是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常秩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的殴打,仅造成轻微伤。

5、陈、王均没有合法理由进入杨某朋租的员工宿舍,杨某朋并非故意剥夺其人身自由,而是事出有因、有法有据。王某奎死亡之后果,是他碍于自己的情面跳楼所致,并非杨某朋限制所致。

6、王某奎家人失亲,是由于王某奎之失德失范失算。他们不以为耻,反而以此为砝码,对杨某朋施以敲诈,是应予谴责和制止的。绝对不能支持,不能让其得逞、助长这种恶劣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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