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个体户社保可申请缓缴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针对复工复产的个体工商户,4月20日,武汉市发文,进一步详解了社保费用的减免和缓缴政策如何申请和实施。

我市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是多长?

答:我市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计5个月。免征期为社会保险费款所属期。

我市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哪些部分可以阶段性免征,哪些不可以?

答:我市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其社会保险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间,要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代扣代缴。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成立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吗?

答: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成立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免征手续?

答: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减免免征期内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税务部门对其减免后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免征手续。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延期办理可以延期到什么时候?

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延期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业务的,应在我市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补办。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延期办理应注意些什么?

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延期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业务时,应注意延期办理的期限,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在我市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补办。延期办理期间,三项社会保险待遇均不受影响。如未在我市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补办的,延期办理期间的相关待遇不予补发,相应待遇损失均由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承担。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市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缓缴多长时间的社会保险费?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市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长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截止时间不能超过2020年12月。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市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哪些险种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间是否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是否受影响?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市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市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如何申请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市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先通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的“政务公开-通知公示公告”专区下载《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按要求据实填写,承诺签字并盖章。然后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上述资料并提出缓缴申请。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缓缴前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缓缴前应注意,一是不能有申请缓缴开始时间之前的社会保险欠费。如有欠费的,需先补齐申请缓缴开始时间之前的社会保险欠费,如补齐欠费有困难的,社会保险欠费期限计算到缓缴期限内,原则上缓缴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二是需据实填写《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承诺签字并盖章,后期社保经办机构将按规定对申请缓缴的个体工商户开展稽核,如发现与承诺不符的,个体工商户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并将按规定纳入失信单位名单。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征政策有哪些?

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减征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减征?

答:(1)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参保单位登记信息,确定符合减征范围的参保单位,按规定减半征收减征期内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应收账,并将减征后的应收账报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2)参保单位对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减征范围或减征金额有异议的,可向辖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减征重新核定:①申请减征重新核定的报告(需注明申请减征重新核定的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②单位性质属于减征范围的相关资料。

(3)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收到上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减征重新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单位履行告知义务。

如何处理2020年2月、3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减征?

答:(1)2020年2月、3月未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减征处理。2020年2月、3月未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参保单位登记信息,确定符合减征范围的参保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2020年2月、3月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应收账,并将减征后2020年2月、3月的应收账重新报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2)2020年2月、3月已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减征处理。2020年2月、3月已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参保单位登记信息,确定符合减征范围的参保单位,并会同市税务部门对多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实施批量退费处理。参保单位无需办理退费申请。

①批量退费流程:一是市社保中心登记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确定2020年2月、3月需退费单位的相关信息,具体信息项包括:单位编号、单位名称、退费险种、退费金额、单位在税务部门备案的银行账号、收款户名、开户行、联行行号等收款信息,并“锁定”待退款金额的待转金部分。二是市社保中心登记部门将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费明细传市医保中心财务部门。三是市医保中心财务部门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请款后,将退费金额拨付至单位在税务部门备案的银行账号中。(注:新城区的,由市社保中心登记部门将新城区相关单位退费明细分区转各新城区登记部门,再由各新城区登记部门参照上述流程会同相关部门办理退费)

②退费失败处理:市医保中心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退款拨付手续后,如发生退付失败的,按以下流程处理:一是市医保中心财务部门汇总退付失败的明细数据,标注失败原因后,反馈至市社保中心登记部门。二是市社保中心登记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对退付失败明细数据进行核对,并重新生成二次退费明细信息,按上述批量退费流程重新传市医保中心财务部门,再由市医保中心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二次退费。(注:新城区的,由各新城区登记部门将退付失败的明细数据报市社保中心登记部门,由市社保中心登记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核查后,回传各新城区登记部门,由各新城区登记部门参照上述流程会同相关部门办理二次退费)

③参保单位退费到账核查及异议处理:市医保中心财务部门将退费金额拨付至单位在税务部门备案的银行账号后,参保单位可通过单位在税务部门备案的银行账号查询退费到账情况。参保单位如未收到退费款或对退费金额有异议时,可向辖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如属于银行账户信息错误原因导致,应将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重新办理退费手续;如对退费金额有异议,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核查并告知核查结果。

参保单位出现哪些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情形时,可以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参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1)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后,不足以缴纳当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2)我市疫情解除后,难以正常生产经营,复工率达不到 50%以上的;(3)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情形。

参保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可以申请缓缴多长时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答: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时长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截止时间不能超过2020年12月。

参保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是否会影响待遇?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暂缓划入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暂缓办理生育(护理假)津贴。可以享受职工医保住院和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以及生育就医待遇。疫情防控期间现金垫付费用的,按规定完成补缴后,可按规定报销疫情防控期间的费用。在疫情结束后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补缴,一次性补划该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生育(护理假)津贴。

如何申请办理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答:(1)参保单位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以下资料承诺后,申请办理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①《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内附承诺书);②属于上述缓缴情形(3)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审核栏加盖业务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属于上述缓缴情形(3)的,还需将相关资料报经市人社行政部门、市医保行政部门批准,必要时还需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3)缓缴申请批准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参保单位按规定签订《社会保险费缓缴还款协议书》。

(4)参保单位按规定签订《社会保险费缓缴还款协议书》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医疗(生育)保险部门报送缓缴单位名单。医疗(生育)保险部门按规定保障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的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5)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汇总本区上月批准缓缴单位名单,填报《XX区XX月社会保险费缓缴明细表》,通过电子邮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注:新城区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还应向本区医疗(生育)保险管理部门报备)

什么是延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如何办理?

答:疫情期间参保单位可采取“网上办、邮件办”等方式“不见面”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缴费的,也可待我市疫情解除后补缴,即延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延期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原则上在我市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参保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延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期间,待遇是否受影响?

答:对于延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相应延期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延期办理生育(护理假)津贴,可以享受职工医保住院和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以及生育就医待遇。疫情防控期间现金垫付费用的,按规定完成补缴后,可按规定报销疫情防控期间的费用。在疫情结束后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缴,一次性补划该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生育(护理假)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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