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間突發疾病,先回家再送醫院死亡的 能否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職工上班期間發病,回到家中死亡或者先回家再送醫院死亡的情況,能不能認定為工傷呢?讓我們看看省高院和最高法院對法律的解釋和判決吧!

上班期間突發疾病,先回家再送醫院死亡的 能否認定為工傷?

【案情簡介】

張某生前系A公司職工。2014年4月27日,張某在單位身感不適,於18時30分左右請假回家休息。回家吃過止疼藥後就上床休息,其妻代某不忍打擾正在熟睡的丈夫,就沒有叫醒張某吃飯並去醫院檢查。次日早上6時左右,代某發現丈夫已無反應,待6點40分左右120急救車趕到,醫護人員發現張某已經死亡。死亡時間應在5-6小時前,原因為猝死。

2014年5月29日,代某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省人社廳認為,張某在家突發疾病死亡,不屬於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規定,因此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代某不服,在行政複議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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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本案中,張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身感不適,並未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也未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被送醫療機構經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為身體不適與突發疾病是不一樣的。張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身體不適請假回家休息,後被發現死亡,雖然其從身體不適請假回到家中休息至其被發現死亡在48小時之內,但並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判決維持省人社廳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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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該條款主要針對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是突發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形而設定的,其中發病、搶救、死亡為一連續完整且不間斷的過程,發病與搶救、搶救與死亡之間有緊密的先後順序和邏輯聯繫。高級法院再次解釋該法條,在工作崗位上身體不適不能等同於發病,並且發病、搶救、死亡必須具有連續性。

本案中,張某在單位值班期間身感不適,請假回家休息,次日早晨被發現死亡。上述情形不屬於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也不屬於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直接送醫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此,張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省人社廳作出的《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應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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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主要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後再到醫院救治或突發疾病死亡的,就不屬於這一條規定的適用範圍。最高法院進一步解釋,只有工作崗位、工作時間發病,送醫院48小時內救治無效都有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張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身感不適,請假回家臥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發現、經搶救無效死亡,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省人社廳作出的《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於法有據。代某再審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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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案號:(2017)最高法行申36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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