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放弃社保拿补贴,事后反悔对簿公堂 结果如何?

职工放弃社保拿补贴,事后反悔对簿公堂 结果如何?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0年4月30日入职A物业公司,2018年3月8日离职。入职当日,刘某向A物业公司提交《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1、不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2、领取社保补贴并自行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参保;3、每月由公司交付的社保补贴200元已在月工资、伙食费、培训费、住宿费等费用中体现。本人郑重承诺因此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与鸿运物业无关”。

刘某离职前,向当地人社局投诉:A物业公司未依法为其申报和缴纳2010年5月至2017年11月社保费,要求人社局追缴公司欠缴的社保费。当地人社局于2018年1月8日责令A物业公司申报和缴纳欠缴的社保费,后A物业公司为刘某补缴社保费129845元,其中滞纳金48054元,刘某支付社保费个人部分21733元。

职工放弃社保拿补贴,事后反悔对簿公堂 结果如何?

【法院判决】

A公司本想以社保补贴代替社保费,结果不但没有逃脱缴纳社保费的责任,反而多支出了4.8万多的滞纳金,还有支付给刘某的1.9万的社保补贴费。这不吃了大亏嘛!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A物业公司发放的社保补贴1.9万元,并支付社保滞纳金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或放弃此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或者劳动者单方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都是无效的,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但在用人单位已经给劳动补缴社保费的情况下,劳动者自用人单位处获取的社会保险补贴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用人单位。本案中,刘某自愿放弃社保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但离职时又向当地人社局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司为某补缴了社保费,刘某应当返还A公司已经发放的社保补贴。

职工放弃社保拿补贴,事后反悔对簿公堂 结果如何?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因此,社保滞纳金是行政管理者对用人单位的处罚,该滞纳金不应转移给劳动者。综上,判决刘某于返还A物业公司社保补贴1.9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案件评析】

职工放弃社保拿补贴,事后反悔对簿公堂 结果如何?

一、职工出具放弃社保承诺、公司不缴纳社保的行为无效。《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属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强制性义务,劳动者出具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因该承担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

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将使用人单位面临更多风险。一是用人成本可能会升高。一旦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不仅要补缴社保费,而且要缴纳滞纳金;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不能补缴,还需要赔偿劳动者的社保损失;还要面临行政处罚。二是用人单位支付相关社保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动者非因自身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失业保险损失;还有就是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放弃社保拿补贴,事后反悔对簿公堂 结果如何?

推荐阅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