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兒9年被判5年半 “禽獸行”判決不從重?

文 | 沈彬

近日媒體報道了一則人倫悲劇:蘇州市吳中區一名13歲女孩,竟然遭生父性侵長達9年。

女孩小瑩(化名)出生於 2006 年,早在4歲開始就遭到父親的性侵,其父母於 2018 年離異後,女兒就一直跟著生父生活,因為長期遭到蹂躪,小瑩的成績一落千丈。性侵者在法庭上仍然恬不知恥地說:“爸爸永遠都是愛你的,從沒想過要害你 ……”而最終,這位性侵親生女兒的父親只獲刑5年半。

長達9年的姦淫幼女,而且是至親的父親所為。性侵者就生活在同一個屋簷之下,避不開,逃不掉,動不動就藉著洗澡等機會對女兒下手,可以想象這對孩子造成的身心傷害是多麼的慘重。

性侵女兒9年被判5年半 “禽獸行”判決不從重?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對於性侵自己女兒這樣的不折不扣、喪盡天良的“禽獸行為”,法律就不能夠給出更嚴重的懲罰嗎?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強姦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作為強姦罪的法定從重情節,量刑起點在10年以上,直到死刑。

首先,長達9年不斷地姦淫自己不滿14週歲的親生女兒,具體性侵次數可能無法精確統計,這樣人神共憤的事情,算不算構成刑法所規定的“姦淫幼女情節惡劣”?這都不算,那麼什麼才算?為什麼不能適用10年以上,直至死刑的重刑?

其次,哪怕沒有觸發10年以上的“法定從重”情節,姦淫幼女本身,就應該是刑法的從重情節,至少應該在3到10年量刑中“從重”處刑,那麼,本案僅僅判了5年半,有沒有達到3-10年量刑中應有的“從重”呢?

之前,全國人大代表譚琳就提出,要進一步完善性侵兒童犯罪的量刑標準,我國性侵兒童案件普遍量刑較輕,不足以懲處和震懾罪犯。她舉例說,一名16歲未成年人被繼父性侵一年多後懷孕,此案施害人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從司法機關來看,該起案件的量刑標準已屬於“嚴懲”,因為此類案件一般都被判處3—6年有期徒刑。但是,不少人仍然認為量刑偏輕。

性侵女兒9年被判5年半 “禽獸行”判決不從重?

全國人大代表譚琳建議,進一步完善性侵兒童犯罪的量刑標準。 圖片來源:新京報

另一個問題,就是目前對於強姦“惡劣情形”的認定,主要是傷殘等嚴重傷害,但是導致嚴重婦科疾病、導致懷孕或者強姦親生女兒,這些都沒有被確定納入強姦罪的“嚴重情節、惡劣情形”。

此外,對於“近親相姦”,中國的司法政策不能採取迴避的態度。

我國從漢代開始,就對“禽獸行”亮出了鮮明的嚴懲態度。唐朝的律法規定,強姦近親屬,如強姦女兒、孫女,是“聖人所不忍言”“法律所不忍書”,罪行極其嚴重,一律處斬。像本案當中這樣的禽獸行為,放在古代,他是活不過一個秋天的,而不是5年半的徒刑。

嚴懲親屬之間的不倫性侵,也是現代西方刑法所明確的原則。1975年《法國刑法典》第331條、第333條規定:尊親屬對於卑親屬、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實施猥褻、姦淫、強姦的,處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其量刑遠高於非親屬之間同樣的性侵犯罪。

禁止亂倫是人類社會底線中的底線,這甚至不是法律的底線,不是道德的底線,而是生物的底線!突破了這樣底線的人,必須實施極其嚴厲的懲戒,才能豎起高壓線,不能將之混同於普通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在本案當中,身為父親卻對女兒實施長期性侵,可以說已經突破了底線,司法機關在適用刑法時——哪怕法律沒有直接對於“不倫性侵”作出特殊的規定——也應該將之視為《刑法》所規定當中量刑在10年以上的“惡劣情形”,而不是這樣混同於一般的強姦犯罪。更要避免一些錯誤的司法觀念作祟,認為這是“家庭內部矛盾”,從而輕判。

“禽獸行”就要付出禽獸的代價,司法政策別對這樣的穢行扭過頭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