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儿9年被判5年半 “禽兽行”判决不从重?

文 | 沈彬

近日媒体报道了一则人伦悲剧:苏州市吴中区一名13岁女孩,竟然遭生父性侵长达9年。

女孩小莹(化名)出生于 2006 年,早在4岁开始就遭到父亲的性侵,其父母于 2018 年离异后,女儿就一直跟着生父生活,因为长期遭到蹂躏,小莹的成绩一落千丈。性侵者在法庭上仍然恬不知耻地说:“爸爸永远都是爱你的,从没想过要害你 ……”而最终,这位性侵亲生女儿的父亲只获刑5年半。

长达9年的奸淫幼女,而且是至亲的父亲所为。性侵者就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之下,避不开,逃不掉,动不动就借着洗澡等机会对女儿下手,可以想象这对孩子造成的身心伤害是多么的惨重。

性侵女儿9年被判5年半 “禽兽行”判决不从重?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对于性侵自己女儿这样的不折不扣、丧尽天良的“禽兽行为”,法律就不能够给出更严重的惩罚吗?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强奸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量刑起点在10年以上,直到死刑。

首先,长达9年不断地奸淫自己不满14周岁的亲生女儿,具体性侵次数可能无法精确统计,这样人神共愤的事情,算不算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这都不算,那么什么才算?为什么不能适用10年以上,直至死刑的重刑?

其次,哪怕没有触发10年以上的“法定从重”情节,奸淫幼女本身,就应该是刑法的从重情节,至少应该在3到10年量刑中“从重”处刑,那么,本案仅仅判了5年半,有没有达到3-10年量刑中应有的“从重”呢?

之前,全国人大代表谭琳就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性侵儿童犯罪的量刑标准,我国性侵儿童案件普遍量刑较轻,不足以惩处和震慑罪犯。她举例说,一名16岁未成年人被继父性侵一年多后怀孕,此案施害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从司法机关来看,该起案件的量刑标准已属于“严惩”,因为此类案件一般都被判处3—6年有期徒刑。但是,不少人仍然认为量刑偏轻。

性侵女儿9年被判5年半 “禽兽行”判决不从重?

全国人大代表谭琳建议,进一步完善性侵儿童犯罪的量刑标准。 图片来源:新京报

另一个问题,就是目前对于强奸“恶劣情形”的认定,主要是伤残等严重伤害,但是导致严重妇科疾病、导致怀孕或者强奸亲生女儿,这些都没有被确定纳入强奸罪的“严重情节、恶劣情形”。

此外,对于“近亲相奸”,中国的司法政策不能采取回避的态度。

我国从汉代开始,就对“禽兽行”亮出了鲜明的严惩态度。唐朝的律法规定,强奸近亲属,如强奸女儿、孙女,是“圣人所不忍言”“法律所不忍书”,罪行极其严重,一律处斩。像本案当中这样的禽兽行为,放在古代,他是活不过一个秋天的,而不是5年半的徒刑。

严惩亲属之间的不伦性侵,也是现代西方刑法所明确的原则。1975年《法国刑法典》第331条、第333条规定:尊亲属对于卑亲属、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猥亵、奸淫、强奸的,处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其量刑远高于非亲属之间同样的性侵犯罪。

禁止乱伦是人类社会底线中的底线,这甚至不是法律的底线,不是道德的底线,而是生物的底线!突破了这样底线的人,必须实施极其严厉的惩戒,才能竖起高压线,不能将之混同于普通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在本案当中,身为父亲却对女儿实施长期性侵,可以说已经突破了底线,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时——哪怕法律没有直接对于“不伦性侵”作出特殊的规定——也应该将之视为《刑法》所规定当中量刑在10年以上的“恶劣情形”,而不是这样混同于一般的强奸犯罪。更要避免一些错误的司法观念作祟,认为这是“家庭内部矛盾”,从而轻判。

“禽兽行”就要付出禽兽的代价,司法政策别对这样的秽行扭过头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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