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好車“暴力收車”遭曝光,交付事故車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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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好車“暴力收車”遭曝光,交付事故車被告上法庭

近日,中國網汽車發佈標題為“花生好車涉嫌"套路貸",用戶因高額利息斷供遭強制收車”的報道引發關注。根據報道,車主熊先生因逾期1天,車就被花生好車拖走了,本以為補上月供,再交部分違約金就能拿回車輛,但事情沒有他預料中簡單,欲要回車輛,熊先生還被要求繳納1.7萬多的違約金以及交納2萬保證金。

除強制收車外,花生好車“誇張”的高利息也讓車主不堪重負。記者以消費者身份諮詢了花生好車天貓旗艦店,以購買一款官方指導價為7.98萬的東風運動起亞奕跑為例:

最低一成首付8900元,首年12期月供2630元,若用戶選擇一年後一次性結清尾款,則需要再付出74800元,為此用戶總共需支出11.526萬元的車款,比4S店沒有終端優惠情況下購買貴了3.546萬元;若用戶選擇一年後續租36期月供的方式,除了首年12期月供2630元,後面36個月仍需要月供2630元,總共需支出13.514萬元的車款,比4S店沒有終端優惠情況下購買貴了5.534萬元。

在此之前,花生好車就因“暴力收車”被媒體曝光。

3月14日,中國經營報曾發佈標題為“起底花生好車:"以租代購"亂象叢生"暴力收車"不近人情”的報道顯示,2019年12月份,消費者因逾期3天,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車被花生好車的人開走了。正準備報警時花生好車業務員告知,車被北京總部的人開到其他城市了。過了幾天,業務員表示想要提車的話,不僅要把月供還了,還暗示給點費用。

公開資料顯示,花生好車隸屬於捷眾普惠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工商資料顯示,花生好車成立於2015年11月4日,註冊資本5億美元,法人代表陳雲鵬,股東為HUASHENGHAOCHE HK LIMITED(花生好車香港有限公司)、中西互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兩者分別持股85%、15%。

2015年11月,花生好車獲得峰瑞資本3000萬人民幣天使投資;一年之後,又獲得由京東金融(後升級京東數科)A輪戰略投資。2017年,花生好車宣佈實現全面盈利,2018年10月完成2.1億美元B輪融資,由凱欣資本領投,高盛跟投,老股東京東數科、峰瑞資本追加投資。

事實上,花生好車不僅因收取高額利息,強制收車被客戶詬病,還因交付更換五項配件的事故車被告上法庭。

花生好車交付更換五項配件事故車

2月1日,中國裁判文書發佈《甄妮與捷眾普惠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捷眾普惠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銀川分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2018年1月8日,原告與被告捷眾租賃在大武口區“花生好車”門店選中一輛比克英朗小型汽車,當日原告向被告捷眾租賃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交付3000元立約定金。

當月1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物為別克英朗-2018款1.0T自動15T雙離合精英型5座白色客車,租期48期,每期租金3170元,首付服務費(不計入租金)13000元。完成投保和上牌後,2月7日,捷眾租賃公司石嘴山分公司將涉案車輛交付給原告。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被告捷眾信息公司每月從原告銀行卡中劃扣租金3170元,共計25360元。

涉案車輛行駛到近5000公里時,原告到車工坊石嘴山店(上海通用汽車旗下連鎖汽車服務商)進行常規保養時被告知涉案車輛在有過索賠記錄,更換過發電機總成等五項配件。後經該店對整車專業檢測發現:1.右前門、右後門,右側下坎經過非專業維修(鈑金噴漆);2.發電機皮帶更換過;3.右側發動機固定支架可見明顯擰動痕跡。

因此,原告開始與被告捷眾租賃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交涉此事,但最終無法達成共識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2018年1月11日,原告與被告捷眾租賃銀川分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屬於融資租賃合同,還是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實為保留所有權的分批付款買賣合同。

二、涉案車輛是否在交付給原告之前曾經維修過,並更換過零部件,且未告知原告這一事實;

三、被告捷眾租賃石嘴山分公司與捷眾信息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擔民事責任。

首先,原告與被告捷眾租賃銀川分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從形式和內容上看基本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的構成要件,且原告在簽訂該合同時也知道籤的是融資租賃合同。花生好車“先用後買”的汽車消費模式,並不違反我國相關法律,故本案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其次,原告在對涉案車輛進行常規保養時,車工坊石嘴山店(上海通用汽車旗下連鎖汽車服務商)電腦記錄顯示,涉案車輛在交付給原告之前有過索賠記錄,且涉案車輛經該店檢測結果為曾經維修過,並更換過零部件。

此外,原告提交的視頻資料也能反映涉案車輛在交付原告前發生了事故,進行了維修,並且交付車輛時未將這一情況告知原告。

最後,捷眾租賃石嘴山分公司在本案中只是代被收取立約定金3000元和首付服務費11170元,被告捷眾信息公司只是代被告收取每月的租金3170元,兩公司並非合同相對方,故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結果為:解除原告甄妮與被告捷眾租賃銀川分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被告捷眾租賃公司、捷眾租賃公司銀川分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退還原告甄妮39530元,並支付賠償金109590元,合計149120元。

一審宣判之後,上訴人甄妮、捷眾租賃公司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判決結果,向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被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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