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徵即退、先徵後退、先徵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對於企業所得稅退稅收入,首先我們需要清楚“時間”:
1、本年度退回:
(1)收到退稅款
借:銀行存款
貸:所得稅費用
(2)結轉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用
貸:本年利潤
2、年度退回的情況: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通過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時如果按規定實行先徵後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1)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計算應繳消費稅時:
借:應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消費稅
貨物出口後,收到外貿企業退回退稅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2)企業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外貿企業,由外貿企業自營出口,視同內銷貨物,計算繳納消費稅。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