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新冠被解聘的怎麼辦?

快樂可以傳染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人。如員工已治癒或已排除傳染病嫌疑的,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員工返崗,否則構成就業歧視,違反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此,員工雖然曾是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但公司也得尊重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不得歧視曾患病的職工。

  又據人社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依據上述規定,對於已病癒出院曾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姚員工,公司是不能以此理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



小小辦公室


因患新冠被解聘的怎麼辦?

因患新冠被解聘,屬於公司單位解聘你,單位應該會根據勞動部門規定,給你合法權益的保護,如果沒有解聘賠償補助,你可以上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我不想譴責單位這樣做事,單位也有單位的特殊考慮。一方面你得了病,身體方面肯定需要一段時間的修養恢復,你繼續工作肯定對你的工作生活身體有一定影響,單位也需要負起這方面責任,而且責任不小。另一方面,現在這個病這個特殊時期,單位也有單位的難處,雖然說從檯面上不能歧視這個病,歧視生這個病的員工,但是單位人多嘴雜,人員素質教養不齊,心裡承受能力也不一樣,所以也可能影響單位其他人員的工作生活心情,所以我覺得你也該有所體諒,大家都不容易。

但是,我想說,解聘不一定就是壞事,你確實生了這個病,精神肉體、生理心理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損害,你正好可以休息修養一下,放鬆心情,放空自己,調節自己,把身體養的棒棒的,心情好好的,最好有機會再去做一次全面的身體檢查,完全康復,再去工作,以飽滿的熱情再去擁抱新的生活。

記得,我年輕時候,得過肺結核病,那個時候很多人對這個病不瞭解,就是現在很多人也還不瞭解這個病,肺結核也是肺上疾病,也是具有強傳染性,而且恢復慢,康復難,不好治療,對身體也是損害很大,那時候原來的單位也不要我了,那時候還沒有完善勞動保護制度,沒有賠償,連女朋友都嚇跑了,但是,當時我就想,不工作了是好事啊,正好好好休息好好治療,再好好恢復,我就靜下心來去了解這個病,配合醫生治療,自己看這方面的書,瞭解了很多康復治療的方法,後來二年慢慢恢復,再找工作,身體也好了,工作也有保障了,後來幾十年我身體一直很棒,工作強度不比年輕人差。

所以,因新冠被解聘,不要難過,就當是也確實是你新的人生的又一次開始,又一次重生,把握好機會把握好自己,一定可以又一次輝煌,又一次成就自己。

加油吧!加油💪





鹿鹿哥


首先,職工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工作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係。

根據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文件規定: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換句話說,如果你在患病期間,單位是不能解聘你的。


另外,《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同樣,《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 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因此,你的新冠肺炎治癒之後,單位不能因為怕被你傳染而解聘你的,這已經構成了就業歧視,是違法行為。


其次,需求勞動監察部門的幫助,合理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遇到這樣的單位,個人認為你應該立即將有關證據收集整理,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反映,尋求勞動監察機構的支援和幫助。


既然國家已經明確規定,不能歧視新冠病人,所以,你就應該積極主動尋求幫助,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當然,個人認為,你現在的單位對你有歧視,哪怕回去上班也是十分尷尬和痛苦的,說不定還會百般受辱。與其如此,不如要求單位賠償相應的損失,另外找一份工作更好。


實際上,能夠做出這樣決定的單位,都不是體制內的單位,故而選擇離開重新去就業,對你來說,可能是一種更好的選擇,這樣才能避開那些歧視你、厭惡你的眼光。


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帶來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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