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檢察職能——對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監督職能

原告老劉:我告某局的行政案子一審敗訴了,我不服,提出上訴,法院口頭答覆我說過上訴期了,就把我打發了,可我提交的上訴狀還沒過期啊!這事小行你能幫幫我嗎?

小行:您說的問題屬於我“對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監督職能”監督範圍,若查證法院確有違法情形,檢察院可以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進行監督。

讓我們通過一起監督案例感受一下吧!

基本案情

王某因訴某林區某鎮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在2012年12月28日收到某林區法院行政判決書後不服,於2013年1月14日提出上訴,某林區法院在收到上訴狀後,口頭答覆王某上訴期已過。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及結果

2013年3月,王某向檢察院申訴,某林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時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的規定,法院對王某的上訴請求應以裁定的形式給予書面答覆。因此法院認為王某上訴期已過且口頭答覆當事人的做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某林區檢察院向某林區法院發出檢察建議。

某林區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後,已啟動上訴程序,相關卷宗材料已移送至二審法院。

檢察機關對行政審判程序中的審判人員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情形:

(一)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但不適用再審程序糾正的;

(二)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

(三)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未按該規定處理的;

(四)審理案件適用審判程序錯誤的;

(五)保全、先予執行、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行政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

(六)訴訟中止或者訴訟終結違反法律規定的;

(七)違反法定審理期限的;

(八)對當事人採取罰款、拘留等妨害行政訴訟的強制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送達的;

(十)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的;

(十一)審判人員實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實施妨害行政訴訟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溫馨提示

申請行政訴訟監督,需要準備好以下材料:

1.監督申請書;

監督申請書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居住地、聯繫電話、申請監督請求、申請監督的事實和理由等事項。

2.申請監督人身份證明;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4.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材料;

5.已履行法定前置程序的證明材料(如:再審申請書、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書等)。

文字:陳永剛 李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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