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認為:反殺男構成正當防衛!

(原標題:騎車男“反殺”花臂男,構成正當防衛不應定罪 |觀點交鋒·正方)

本文來源:新京報

27日晚,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監控視頻顯示,一輛寶馬車在變道時,撞到了騎車的男子。寶馬車上兩名男子先後從車上下來,指責和推打騎車男。其中一名花臂男返回車上,取出一把砍刀,衝到騎車男面前,連續揮了四次。第五次揮時,砍刀脫手甩到馬路上。騎車男搶到了砍刀,開始反擊砍向“花臂男”。後者先是倒地,後起身跑向寶馬車,被追砍後,又跑向路邊,最終被砍傷搶救無效死亡。

本案之所以引爆網絡,是因為其“教育意義”:不要隨便欺負人。一個貌似兇橫的人,無端欺負一個看似軟弱的老實人,最終卻被老實人反擊砍傷致死。但大家很快就關心起騎車男的命運了。他的反擊行為在法律上應該如何定性?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是否可能被定罪判刑?

這個案子大家很容易聯想起於歡辱母殺人案。於歡案從判處無期徒刑到最終被認定為防衛過當,從輕判了五年有期徒刑,可以說是“民意與司法的勝利”。許多人在網絡上也呼籲,騎車男不應該受到法律追訴,他不應該坐牢。

對於本案,法律界也爭論不休,目前主要有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防衛不適時因此構成故意傷害罪三種點。從目前網絡上流傳的案發現場視頻,以及公開渠道檢索到的“花臂男”的犯罪記錄來看,我傾向於認為,該案應認定為正當防衛。

本案中,最具爭議的部分在於騎車男搶到刀後追砍“花臂男”的行為。既然已經搶到兇器,是否還有必要追砍“花臂男”?如果沒有必要,是否構成防衛過當?或是防衛不適時的事後防衛?

專家認為:反殺男構成正當防衛!

我認為,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騎車男的行為總體上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不應對其定罪。

正當防衛的法律定義很清楚,大意就是行為人處於危急情境下,可以採用必要合理的手段進行自我保護,在特別危急的情境下,甚至可以剝奪加害人的生命。這樣的防衛行為,法律並不認為是犯罪。

本案最核心的問題就在於,騎車男搶過刀之後,其是否仍然身處危急的情境,是否仍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繼續制止傷害行為?

本案中騎車男搶刀之前所處的情境毫無疑問屬於危急情境。對方是兩名毫不講理的男性,醉酒,且經過勸阻後仍然勸不住,存在明顯的人身危險性。其中“花臂男”在騎車男罵不還口打不還手的情況下,仍持刀行兇,如不及時制止,可能造成嚴重的傷害後果。

有視頻顯示,“花臂男”似是用刀背傷人,但這不妨礙案件的定性。比如拿著槍,用槍把打人。性質是一樣的,不僅取決於兇器怎麼用,也取決於兇器本身的性質。

結合整個事發經過來看,騎車男搶刀之後的情境也應認定為危險情境,因此具有防衛的正當權利。主要原因在於,在案發短短的一兩分鐘時間內,雙方的施害和防衛行為都是連貫的,難以分割開來看。

從“花臂男”在搶刀時和搶刀前的高度人身危險性的行為來看,騎車男完全有理由認為,自己即使搶到刀了,“花臂男”及其同伴依然有反撲的高度可能性,如不及時制止,反擊不夠徹底,對方仍將可能繼續加害。

支持騎車男可能做出如此預判的兩個重要細節是:

首先,“花臂男”在搶刀時表現依然非常積極,其失刀後,並沒有停止傷害或是表現出恐懼而停手的行為,而是積極拼搶。

第二個重要細節是,“花臂男”倒地起身後跑向寶馬車,而不是向其他方向逃跑。結合其第一次走向寶馬車時從車裡掏出一把砍刀的行為,騎車男完全有合理理由認為,其可能上車拿出其他兇器來繼續行兇。因此此時騎車男對“花臂男”的追砍行為依然可以納入正當防衛的範圍。

當然,有人可能會質疑,騎車男無法確認“花臂男”跑回寶馬車是取兇器。對於這個問題,涉及一個重要判斷。對於身處防衛情境中的人來說,難以用完全理性剋制的態度來做出判斷,這也是符合一般人認知的慣常情況。

因此,我們的刑法也不能嚴格要求緊急情境中處於危急狀態的人做到完全理性和剋制,而應該給與最大限度的包容。這個要求實際上也符合刑事訴訟法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的原則。如果既沒有證據證實行為人惡意報復,也沒有證據證實行為人確實出於防衛的意圖制止施害人,那麼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就應該認定行為人屬於正當防衛。

對於這個案子,一些法律專業人士認為,法律可能受到民意裹挾。的確,如果訴諸民意,大多數人會支持騎車男。但是在這個案子上,民意也不是完全沒有法律意義。

正當防衛中還有“正當”兩個字,對於何為正當的判斷,與民眾的感受是有關係的。民眾之所以支持騎車男,也是因為認可其反擊行為尚在“正當”範圍內,如果換成他們,他們也會如此反擊。這種基於一般人的認識標準,不就是法律上要維護的“正當”的標準呢?

於歡案拓寬了中國司法長期以來對於正當防衛行為認定的狹窄口徑。按照中國以往司法的裁判標準,一個人要做到正當防衛,其難度係數不亞於奧運會上奪冠的複雜跳水動作。我們的社會畢竟主要是由普通人構成的,因此,我們的法律首先要考慮的是普通人的愛恨情仇。對於這個案子,我認為騎車男做到了一個普通男人應該做的事情。

所以他是無罪的。

葉竹盛(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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