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山西事業單位備考知識點: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導讀】

山西中公事業單位為大家帶來法律知識考試《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在事業單位考試中,民法屬於實體法部分易考學科之一,其中《民法總則》的內容成為近幾年考試重點。今天和各位考生分享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訴訟時效期間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二、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時間的特殊規定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第三、訴訟時效期滿的法律後果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四、訴訟時效的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五、訴訟時效的中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六、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瞭解更多山西事業單位招聘信息請點擊山西事業單位招聘網。(本文來源於ID:shxsydw小編)

2019年山西事業單位備考知識點: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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