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詩人袁枚判案巧避文字獄

清代前期的幾位帝王,從順治、康熙、雍正到乾隆,為鞏固滿人的統治,消弭反清復明的思想,剷除異己,在籠絡漢族讀書人的同時,又在他們之中大興文字獄。抓住詩詞文章或著作中所謂的謀反、悖逆的字句,廣織文網,大張撻伐。輕者流放,重者凌遲,甚至牽涉親朋,連坐家屬,株連一大片。

更有一些奸險之徒,為報私仇,為洩私憤,為謀私利,乘機捕風捉影,揪住隻言片語,上綱上線,造成諸多筆禍冤獄。有人僅以“清風不識字,何必亂翻書”兩句詩,被人告發是諷刺滿人沒有文化而頭顱落地。有人寫了一部書,取名《維止集》,被說成是咒罵“雍正無頭”而遭滿門抄斬。

清代文字獄到乾隆朝達到頂峰。據故宮博物院編輯的九冊《清代文字獄檔》一書,前三朝的文字獄大約三十幾起;而乾隆一朝卻達一百三十起以上。雖然乾隆後期文字獄有所收斂,到嘉慶朝基本停止,但其造成的恐怖到道光朝還讓大詩人龔自珍心有餘悸,寫出這樣的詩句:“避席畏聞文字獄,著書都為稻粱謀。”(《詠史》)

清代詩人袁枚判案巧避文字獄

“赦”字引起的風波

袁枚從京城外放江南任南京溧水知縣時,正是文字獄大熾之際。而他在判決一件棘手的文字訴訟案中,沒有跟風而上,推波助瀾。而是冒著一定的風險,謹慎對待,客觀分析,依法引律,舉重若輕,將可能釀成一件抄家滅族的文字獄要案,僅以對被告“杖一百、徒三年”的處罰而輕鬆了結。這使人們在佩服他膽量的同時,也稱頌他出眾的才幹。

此案中的兩位被告叫易振公和程木生,兩人既是鄰居又是同學,關係親密。易振公去世後,他的兒子請程木生寫篇訃文,以表哀悼。程木生雖是個老學究,但學識不高而且生性迂腐,寫文章喜歡咬文嚼字,常用些別人不大用的字詞,以賣弄自己有學問。

程木生在訃文中寫到,易振公生前常做好事,對租種他田地的困難佃戶赦免利息,遇到荒年時,還赦免歷年的欠租。

殊不知,“赦”字在封建專制社會里,是皇帝諭旨中專用的字,一般人是不能用的。用了,就是犯法。要是有人告發再來個上綱上線,在當時大興文字獄的情況下,後果不堪設想。

清代詩人袁枚判案巧避文字獄

幸好是袁枚審判此案

果不其然,有個叫孫幼之的人抓住這點告發了。此人與易、程兩家都有宿怨。他拿到訃文後,認定報復的機會到了,就到溧水縣衙狀告易、程兩家大逆不道,圖謀不軌。

此狀要是被踩著別人往上爬的奸官或是無風也要掀起三尺浪的酷吏接手,必定是一件驚天動地的大案,滿門抄斬不說,說不定還會誅滅九族。幸運的是,接狀的是清明為政的袁枚。

袁枚仔細閱讀訃文後,認為情況沒有像孫幼之在訴狀中說得那麼嚴重;但“詞涉悖逆”,事關重大,不能不認真對待。他審問程木生為什麼要用“赦”字,程回答說:《四書》中有“赦小過”之語,寫訃文時並沒有想到這是朝廷專用之字,故而用之。實在是沒有什麼意圖,懇請施恩査核。

鑑於易振公和程木生兩人都在當地有些名望,親朋故舊較多,在所作詩詞文章和往來信札中會不會還有狂悖不法之語?為了弄清情況,袁枚親自到程木生和已故的易振公家搜查,沒有發現違禁物品,於是將兩人詩文信札一併帶回縣衙,仔細檢視,發現只是一些祝壽、賀喜的內容,並無狂逆悖謬的文字。顯然是程木生引書失檢、妄用“赦”字,並無其他用心,於是結案判決。

清代詩人袁枚判案巧避文字獄

判決詞公允留佳話

在判詞中,袁枚特地引用了乾隆十二年(1747)六月十四日乾隆皇帝上諭中有關嚴禁地方官捕風捉影,挾嫌報復的話;又講到兩家搜查和檢視兩人詩文信札的結果。

袁枚接著寫道:“本案程木生既於一‘赦’字而外,別無悖逆之跡。勢不能以一字之失檢,而查抄家族,株累多人,以快冤家傾陷之私意。此風一開,人人自危。更非朝廷獎恤士類之至意。”

不過,袁枚也認為,引書失檢,妄用赦字,畢竟是種“僭越”行為,也就是說程木生有超越身份、妄自越禮的罪過。但是大清法律中沒有針對“僭越”設治罪條文,只有“違禁”的刑罰規定。

於是,袁枚定程木生犯了違禁律罪,並比照刑部頒佈的有關“違禁”的具體處罰規定,給程木生打屁股一百板、服勞役三年的刑罰;易振公的兒子年幼無知,從寬訓誡釋放;印刷訃文的雕版予以銷燬。

定案後,袁枚向時任兩江總督、乾嘉時期的名臣尹繼善作了彙報。他引經據典,避重就輕,為程、易兩家開脫辯白。尹繼善是袁枚的老師,對袁枚的秉公問政和良苦用心深為讚賞,於是,尹繼善上奏朝廷,同意袁枚對此案的定性和判罰,最終獲得朝廷批准。

後人認為,袁枚在此案判決中,善於引用皇帝諭旨和朝廷律令,並以此為法律依據,定罪量刑,實事求是,客觀公允,不偏不倚,難能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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