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考核不合格,績效排名墊底能開除你嗎?小鐘律師帶你一起學習

年終考核不合格,不能勝任工作,績效考核排名墊底能夠開除或則辭退你嗎?小鐘律師有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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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舉證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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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舉證責任在公司企業,勞動者沒有必須舉證的責任。

第一,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對員工進行的調崗降級具有合理性與合法性,也要有證據證明考核方法、標準均已向員工公示或經過其認可。

第二,以調崗後仍不能滿足崗位要求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其解除行為違法。

第三,考核,績效,排名不能成為辭退理由。員工也需經過培訓或調崗程序後,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只有經用人單位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制定、制定程序合法、且予以事先告知勞動者,才是合法的。

作為勞動者應該知道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你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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