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著鎮政府申請公開徵地費用,卻讓我找村裡,合適嗎?

​小張是某村村民,因修路自家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內。但是自始自終,小張沒有看到任何的徵地公告和補償方案。徵收辦也多次找小張協議補償的事情,但是由於徵收辦給的補償和小張理想中的補償相差實在是太大,雙方一直沒有就補償達成一致意見,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在這種情況下,小張多次向村裡和徵收辦要補償方案,詢問補償費用的情況,但村裡和徵收辦均未搭理小張。無奈之下,小張只好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補償方案和徵收補償費用的相關信息。


信息公開申請郵寄出去20天后,小張收到了鎮政府的答覆。鎮政府告知小張向村裡進行詢問徵地補償費用。小張拿著答覆書產生了巨大的疑問,這難道不應該是鎮政府的事情嗎?為什麼讓我找村裡呢?那麼問題來了,公開徵地費用到底是誰的事情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徵收、房屋徵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徵收、房屋徵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根據上述規定,本案中,公開土地徵收方面的信息是鎮政府的法定職責,而徵地補償費用是屬於土地徵收方面的信息,依法應當由鎮政府來進行公開。在其沒有進行公開的情況下,小張郵寄了公開申請。鎮政府收到小張的申請後,應當進行合理的檢索,依法作出答覆,而不應當將屬於其法定職責的事情推給村委會,這種行為是典型的行政不作為。


此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才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村委會並非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因此鎮政府的答覆顯然違法。


在這種情況下,小張可以自收到該答覆之日起60日內向縣政府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該答覆之日起6個月內(假設該答覆書告知了複議、訴訟權利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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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著鎮政府申請公開徵地費用,卻讓我找村裡,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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